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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造价之合同法知识总结,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格式条款、合同履行、合同失效、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等内容。
编辑于2022-07-04 07:54:02合同法
相关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订立,契约文书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
登记形式
批准形式
要约 VS 要约邀请
要约-要约人
承诺-受要约人
要约:希望和他人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投标书
内容具体明确
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一定是要约邀请:招标公告、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
要约邀请或要约: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
判定标准:即使承诺,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要约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数据电文的到达界定)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
要约生效前
撤销
要约生效后,承诺做出之前(承诺在要约生效之后)
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如:时间、地点
承诺
承诺的期限
对话要约:及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信件或电报
自信件载明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为载明日期,自寄出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电话、传真
承诺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生效
有承诺通知,承诺通知到达要有人时生效
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合同成立
成立时间
书面订立
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信件、数据电文
可要求成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成立地点(承诺生效地点)
信件、数据电文
收件人主营业地
无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
合同书形式
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另有约定的
按其约定
成立的其他情形
约定采用书面但未采用书面合同
一方已履行义务,对方接受的
采用书面形式,在签字盖章前
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未与合同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提供者义务
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
免除自己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格式条款解释
有争议时,按常理予以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护弱者,体现双方真实意图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随附义务
及时通知义务
提供必要条件和说明的义务
协助义务
保密义务
一般规定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质量要求不明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
一般商品,执行订立合同时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执行
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接受方)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物,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方)
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如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合同失效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纯获利益的合同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有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无代理权,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表见代理人,代理行为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行为
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如未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可变更、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
欺诈胁迫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不让坏人得逞)
附期限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区别
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
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是不确定的事实
合同生效
生效≠成立
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判定依据:承诺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
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约束
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
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先成立后生效)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之前
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
构成条件
当事人有过错
有损害结果发生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主要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竞争对手)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
RV 1
二者时间上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