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要考初级会计职称的小伙伴快收下这份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的思维导图吧!第一章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法律纠纷等内容。作者亲自整理自用的,逻辑清晰,内容充实,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编辑于2019-11-22 08:03:27第一章总论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和特征
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制定或认可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保证
规范性
概括性和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对所有社会成员
法的形式
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除此之外,还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判决书、指导案例等)
主要形式及制定机关、效力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在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部门规章(竖向)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横向)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限制行政干预公民权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法的适用规则
基本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同一制定机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制定机关)
特殊原则
新一般VS旧特别(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之间
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
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定制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
先由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
规章VS规章
国务院
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VS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的分类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法院、刑事法律)
主刑
管制(32)
3个月--2年以下
拘役(16)
一个月--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615)
6个月--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
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外国人)
法律责任易混淆
拘
留
行政处罚
役16
刑事-主刑
钱
违约金
民事
罚款
行政处罚
罚金
刑事-附加刑
没收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
财产
刑事-附加刑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总述)
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仅受道德规范(恋爱中的“山盟海誓”)调整的不属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三要素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述
主体
种类
自然人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个体工商户
组织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委会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国家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
自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自然人
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至
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自然人
年龄、精神状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不满)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分类1
自然物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人造物
建筑、机器、各种产品
货币及有价证券
分类2
有体物
固定形态或没有固定形态(天然气、电力)
无体物
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人身、人格
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
当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在某些情况下可视为法律上的“物”,成为法律客体
精神产品(2020调整)
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精神产品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音、录像等)
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等
相对事件
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不同
积极行为(作为):签发支票
消极行为(不作为):竞业限制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签订合同
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合同行为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类
要式行为:票据行为
非要式行为:口头订立的合同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纠纷解决
民事争议纠纷
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
或裁或审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愿原则)
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一裁终局,前提是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
仲裁协议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不能仲裁的(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关系纠纷)
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纵向关系纠纷)
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仲裁协议的形式
书面订立,口头无效
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都可以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或条款
仲裁协议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施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隐瞒仲裁协议起诉
一方隐瞒仲裁协议起诉,另一方未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独立仲裁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庭
3名仲裁员组成(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1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回避制度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仲裁程序
开庭
应当开庭;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裁决的作出
多数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和解
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不履行时找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撤回仲裁申请
不履行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调解
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
签收前反悔,仲裁庭及时裁决
不履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庭制作裁决书(作出生效)
不履行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
程序
适用范围(2020调整)
平等/财产纠纷、人身关系纠纷
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非诉案件
非诉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制(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审判组织)
独任制(1名审判员)
回避制度
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情形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私自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公开审判制度
审判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不公开审理
应当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
商业秘密
两审终审制度
基本规定
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二审;二审法院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
特别规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对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如发现确有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管辖
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
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侵权行为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实施地、发生地)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基本理论
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义务人抗辩,法院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多选题)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的其他请求权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义务人,之日起
最长诉讼时效/保护时效
20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中止
发生的原因/事由
客观事由,自己不可控制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多选)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进行中
效果
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清零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行政纠纷
途径选择
提示
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裁判不同
行政复议
上级行政机关
效率更快、合法/适当性、不收费
行政诉讼
法院
更独立、合法性
一般案件/或议或诉
除另有规定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额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先申请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议中不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诉不得议
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征税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反例:确认纳税担保不属于)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反例:代开发票不属于)
对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基本规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的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具体,是行政单位外部行政行为)--特定具体对象、具体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
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发票管理行为:发售、代缴、代开发票等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依法开具、出具完税凭证,不依法予以行政赔偿,不依法予以行政奖励
资格认定行为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不能行政复议的
法律、法规、规章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主体作出的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管辖
基本规定
提示
甲企业对A市B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甲企业是申请人
B县人民政府是被申请人
A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一个上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包括省级以上)
上一级人民政府
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市(青岛)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
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两个上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自己反省
国务院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省级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是同一主体)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法院(两审终审)
国务院(最终裁决)
程序
申请
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内的除外)
形式:书面、口头
费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诉不得议)
先缴纳(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以下除外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
审查
被申请人举证
书面审查(不开庭)
2名以上
听证程序
重大、复杂/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审查范围:合法性、适当性
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能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决定
决定期限
60日+30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决定类型
主决定
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从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不合法
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生效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国务院)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
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程序
期限
议后再诉
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受理之日起60日内)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接起诉
作为的行政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护时限:不动产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不受(2个月)的限制
调解
不适用调解,以下除外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自由裁量权案件
上诉期
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