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制史第四章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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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10-07 23:27:29唐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有关国家政权组织体制,尊贵卑贱等级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
格:
“禁违止邪”,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布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
式: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
令格式以积极方面规定
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
法律典籍
《武德律》高祖年间
唐朝立法开端
《贞观律》(长孙无忌,房玄龄)
增加加役流为死刑减等后的刑罚,缩小因缘坐而处以死刑的范围
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奠定了唐朝法制的基本格局
《永徽律》(长孙无忌)
贞观律翻版
《永徽律疏》
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证解释,赋予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疏议赋予律条止后合编,称为《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社会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唐律疏议》律学成就
阐发律意,立法者意图更清晰的体现在法律法规上
通过注律,使得法律本身在调整相同法律关系时一定程度上达到内部协调
注律方法上的发展
首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名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
《开元律》李林甫
《唐六典》唐玄宗
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采取了“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修订方法
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
从《唐六典》后,单纯行政性质的立法规范和制度开始从“律”“礼制”中分离出来,编为典,使得刑律和行政法典成为基本并行的两大体系
《大明会典》《经世大典》《大清会典》皆仿效唐六典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
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形成刑统,对宋王朝制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律特点
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礼法完美统一,法律儒家化完成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经济立法
均田法施行,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国有土地主要有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
私有土地有永业田和部分宅地
赋役立法
租庸调法
两税法
禁榷制度
盐,茶,酒
汉朝:盐,铁,酒
清朝:盐,茶,矾
对外贸易制度
对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海上颇为开放
蕃坊是海陆通商城市划定特定区域
市舶制度
龙香,丁香,丁香,白豆蔻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
中书省(传承皇帝指令,草拟诏书),门下省(审核驳正),尚书省(执行)
三省长官集体出任宰相,政事堂议事
监察制度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监察御史六人分别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明朝六科给事中源于此
官吏管理
科举和门荫,以科举为正途
释褐试
官吏考核,四年一大考,考核内容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汉朝致仕70岁,唐朝致仕70岁,明朝致仕60岁
家庭制度与继承
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家长独自承担责任
宗祧继承
嫡长子继承
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制
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即代位继承
遗嘱优先
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的继承权,在室女可分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之财,户绝之家,女儿继承权很大
婚姻
婚姻,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七出,三不去,义绝为婚姻解除条件
无子休妻者,必须妻年五十以上;妻若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之理由,仍可休之。
义绝被规定为强制离婚的条件,情义已绝
和离,承认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效力
唐律历史地位
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高丽律,日本《大宝律》《养老律》越南《刑书》《国朝刑律》)
定罪量刑主要原则
区分公罪私罪(私罪处罚轻)
共同犯罪,以造意首位,处刑为重
家长,长官为首犯
合并论罪从重
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
自首减免刑罚
自首
自新
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享受自首的待遇
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
越渡关及奸,私习天文者
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
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
性质不彻底,自首不实
情节不彻底,自首不尽
轻罪已发,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者,免其余罪
类推原则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老幼废疾减刑
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80岁以上,7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是儒家矜老恤幼的仁政思想在定罪量刑中的体现,也是德本刑用立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累犯加重
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议,请,减,赎,当
同居相隐不为罪
谋反,谋叛,谋大逆除外
良贱相犯依身份论
化外人有犯
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按照唐律处刑
非法出入境贸易,计赃准盗论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五刑制度
死(斩,绞)
流二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劳役一年。增设加役流,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
徒刑
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
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笞刑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
斩,绞两等死刑和三等流刑在递减量刑时都作为一等计算,一般递加不加至死刑
主要罪名
十恶
谋反
谋大逆
毁宗庙,山陵,宫阙
谋叛
投奔外国
恶逆
殴打谋杀尊长
不道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和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大不敬
盗窃御用物品,失误而导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官员
不孝
告发咒骂祖父母,父母
不睦
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
不义
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改嫁
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及亲属内的通奸
大多处以死刑或其他重刑,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一般要实施连坐
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罪没有首从之分,一律重惩
贯彻纲常伦理原则,以违礼为刑事责任的依据,尊卑同罪异罚
取消一切优免
六杀
谋杀
预谋杀人
故杀
情急杀人
斗杀
斗殴中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
杀错对象
过失杀
过失
戏杀
以力共戏
六赃
强盗罪
窃盗罪
受财枉法罪
官吏罪
受财不枉法
官吏罪
受所监临财物罪
官吏罪
坐赃罪(监临主司以外的官员因事受财)
官吏罪
处罚原则
以赃值定量刑标准
受刑之外,犯罪人必须退还赃款赃物
官吏犯赃,官除名,吏除役
保辜
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死伤情况决定给加害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因死者,以伤害罪论
民事立法
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
所有权
地下埋藏物所有权,按唐律规定原则上属于土地所有人
满一年无人认领,归官府所有。
五日之内尚未将所捡物品送交官府,构成犯罪
山野无主物,对其实施收集性劳动者所有
契约
主要依靠民间习惯调整
买卖契约
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须签订契约,并经官府公验,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
借贷契约
借指使用借贷,贷指消费借贷
有息:出举
无息:负债
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称为牵掣,牵掣前须向官府报告并经批准,债务人可役身折筹。
禁止私人高利贷
司法制度
大理寺:中央司法审判权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告诉的限制
禁止越诉
邀车架,击登闻鼓,上表
禁止匿名信控告
告诉人应向官府提交辞牒
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卑幼不得控告尊长
在押犯人只准告狱官虐待事
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只准告子孙不孝
回避制度
换推制
五服内亲属或其大功以上亲之间有婚姻关系,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者
死刑三复奏,五复奏
恶逆以上罪以及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一复奏后,执行死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正式确立死刑复奏
每年立春以后,秋分以前不得奏决死刑
每月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等,均不可奏决死刑,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不受此限
法官严格依据律令格式定罪(断狱),敕令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同职联署制度
共同审案判决,共同承担错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