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之日的次月,缴纳房产税
3.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缴纳房产税
5. 购置存量房,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缴纳房产税
7. 房开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只有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是从“当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情形都是从“次月”起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