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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思维导图。导图包括概述、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这几个方面的内容梳理。
编辑于2022-07-19 22:58:35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概述
不包括使用现金
支付工具: 三票一卡(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卡) 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电子支付(网上支付、条码支付、网络支付)
原则:恪守信用、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基本要求: 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必须中文大写 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一致 签章:单位、银行(签名或盖章) 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他由原记载人更改)
分类:按开立主体: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企业→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变更:该名称→5个工作日内申请 其他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撤销:(企业不在、营业执照没了、迁地换开户行) 撤销顺序→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撤销→尚未清偿 应撤未撤→银行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自愿销户
七类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一个,用于日常活动、工资、奖金、现金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
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结算基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不得支取现金 . 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业务支出账户支付不收×√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可以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转账、提取现金;划拨公费经费、住房租房补贴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2年,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开立账户不需要基本存款账户登记)
个人结算账户:Ⅰ类(√)Ⅱ类(限额)Ⅲ类(×)
管理:实名制、资金管理、事项办理(直接办理或授权办理)、对账
非经营性存款人→罚款1000 经营性存款人→变更(1000元)、伪造变更开立撤销违规(1万-3万)、使用违规(5000元-3万元)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票据
一般规定:出票人依法签发,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向收款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三类票据
支票(出票人:开立支票账户的)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
普通支票
汇票 (借:原材料 贷:应付票据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商业汇票(出票人:银行以外且和其他组织除)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
本票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借:原材料 贷:其他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本票
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不产生票据法律上效力的事项
票据行为
出票(作成+交付)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可靠资金来源
背书(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必须记载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提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付款人应自收到3日承兑或拒绝承兑 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票据债务以外的人)必须注明“保密”+保证人签章 必须记载事项→出票日期;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承兑日期以收到提示承兑汇票3日内的最后1日为期限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前手追索权
票据权力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力):行使人→票载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 义务人→主债务人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力):首次追索权行使人→票载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 再追索权行使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背书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 义务人→前手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但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因欺诈、盗窃、胁迫等恶意取得、因重大过失取得不合规定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时效: 1)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2年 2)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 支票→自出票日期6月 4)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6月 5)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被起诉之日3月
票据权力时效期间不行使则消灭,票据权利丧失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行使与保全 方法→按期提示、依法证明 时间地点→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
失票救济
挂失止付
适用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止付期:自收到挂失支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 没有收到法院通知书自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公示催告
申请: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票据丧失之后,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
程序:1.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人停止支付,并立案3日内发出公告 2.付款人与代理人止付期责任:飞经法院许可擅自解除不免票据责任 3.公告刊登媒介:全国性报刊 4.公示催告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60日,且届满日不得早于付款日后15日 5.公示催告期间行为:一切票据行为无效
普通诉讼
票据上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
票据责任
拒绝付款(抗辩):背书不连续、不履行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追索
追索内容:本金、利息、费用
行使追索权: 1.取得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前手:得到证明之日3日内 3.未通知责任:应当赔偿损失
其他结算方式
汇兑
分类:信汇、电汇 现金汇兑:仅限于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区分:汇款回单→受理 收帐通知→确已经收入 撤销:尚未汇出的款项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已经转入收款账户的证明
委托收款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 同城异地均可
程序
委托: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当日主动交付 以单位为付款人→接到银行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3日未通知银行视为同意)
银行卡
分类
是否透支:信用卡(贷记卡-无保证金、准贷记卡-有保证金)和借记卡(转账卡、专用储值卡)币种不同:外币卡、人民币卡 发行对象:单位卡、个人卡 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卡
信用卡
申领:18周+固定职业、稳定收入、工作和户口常住地 填写申请表:亲笔签名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注销:受理注销45天后销户
预借现金业务
现金提取:ATM每日不超1万 现金转账:不得划转至其他信用卡 现金充值:发卡机构自主确定和月定每日限额
银行卡收单
结算期限:刷卡日后30个自然日 结算收费:收单服务费、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不高于0.35%13元;贷记卡不高于0.45%)、网络服务费(不超过交易金额0.065%)
银行电子支付
网上银行:任何方式、任何地点、任何时间 (B2B企业与企业)
条码支付(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指纹)1.包括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两种以上的→协议约定 2.不包括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两种以上的→不超过5000 3.不足两种→不超过1000 4.静态条码→1000
信用卡的条码收款金额日不超1000元,月不超1万元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网络支付
Ⅰ类账户:非面对面至少一个合法安全渠道+首次→余额付款交易不超过1000元 Ⅱ类账户:面对面或非面对面三个以上合法安全渠道→年不超过10万 Ⅲ类账户:面对面或非面对面五个以上合法安全渠道→年累计不超过20万
预付卡(不可用信用卡购买或充值)
记名卡:单张限额5000元;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需要提供身份证 不记名卡:单张限额1000元;不可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提供身份证
不能用现金(转账):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5万以上 . 一次性充值5000以上
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专卡专用;不得套现;不得流通;客户的备用金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加“零”:1-2月、1-10日、整十月日 加“壹”10-12月、10-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