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组织种的协作意愿意味着个人自我克制,放弃完全人格性行为的自由,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个体行为的非个体化。
协作意愿的强度变化范围是无限广大的,从消极怠工到投入全部身心力量都有可能。
个人协作意愿的强度不是固定的、恒久的量,经常发生变化。
协作意愿是个人由于为组织提供协作而得到的诱因与协作所作牺牲或贡献两者相比较后的净效果;同时,也是个人参加不同组织所得诱因相比较后的净效果。
判断净效果大小的标准纯粹是个人的,同样的激励因素由于个人需求结构的差异会产生不同效果。
从组织角度看,协作意愿是组织提供给个人的诱因和赋予个人的工作之间的对比关系。
如何找到提供给个人的各种诱因和组织能够获得的成员努力之间的平衡,是维持组织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