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2022李佳行政法(5)
该导图是在今年(2022年)备考法考时的听课总结,包括了李佳老师讲的重点、难点、易错点,还有自己做题后的补充,希望对大家有用!
编辑于2022-07-26 19:33:14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约束特定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定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
包括对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如“甲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通告》,决定于2021年7月20日至25日对部分路段采取交通限行措施”
意义:解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最主要内容。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就必然可以直接起诉。
四大构成要素:
特定性
排除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指约束对象特定
处分性
排除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暴力侵权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事实行为)、(行政)调解、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政行为(如拟作出XX)、服务性事实行为、补充性事实行为等事实行为
主客观相统一
外部性
排除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为
内外看身份
如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录用是不能诉,而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可以诉
行政性
排除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仲裁行为(准司法行为)、行政协助执行行为(与假协助相区分,看是谁的意思表示)、刑事司法行为
↑不满足意味着不可诉
出现公安、国安行为的,主观上看目的(是侦查还是滥用行政职权(或假借侦查实为滥用),客观上看授权(是否有刑诉法的授权),由此判断是司法层面的还是行政层面的行为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出现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用语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条件分: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依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约束的严格程度分:
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没有选择余地(仅涉及合法性问题):军人的转业费、复原费、退役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不得征收
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裁量行为才能够调解
有选择的余地(涉及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依具体行政行为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
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
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依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
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均应当采用书面决定
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传唤紧急情况下也可以非要式,可以口头传唤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时间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时间起点,也是有权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时间起点。
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立即生效。不过,也有例外:其一,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自始无效,虽然行为能够成立,但在法律意义上永远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其二,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成立和生效也会产生时空上的分离。
法律效力是整个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在特殊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也会一经成立即生效,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规章,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
1. 主体上,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
2. 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3. 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时间
1. 作为的成立时间
受领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等
2. 不作为的成立时间
不作为:当为能为而不为
积极不作为:明确拒绝
从行政机关明确拒绝之日起该行为成立
消极不作为:不理不睬
有法定履行期限的,法定期限届满即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33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最多40天)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了最长的40天都没有收到答复
无法定履行期限的,统一以2个月作为行政机关的履行期限,2个月期满不作为即成立
紧急情况的,不作为当场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时间点,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起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拘束力
一经生效即产生:
行政相对人应服从和遵守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根源)
其他机关和社会主体应尊重
确定力/不可争力
有限度的救济
争议期(起诉期6个月、复议期60天)过后产生: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有限救济的理念:过了期限没救济)
复议自知道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执行力
履行期过后产生: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要素
1. 主体违法/主体越权
无权限
纵向越权
横向越权/事务越权
地域越权
2. 事实依据违法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证据不真实;
证据无关联;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适用法律依据违法
将行为人合法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
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应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法的其他条款;
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适用了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4. 违反法定程序
公报案例: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
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行为需要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与时限
5. 明显不合理/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公报案例: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公报案例: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故意迟延和不作为)
公报案例: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专车第一案)
不正当的考虑
故意延迟和不作为
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每次改变都存在一定的客观理由,就不算是反复无常
任一要素违法,均构成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且重大违法,表现如下:
1.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资格)
2. 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无依据)
3. 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无可能)
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大体包括“三无”,但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除了无资格、无依据、无可能外都是可撤销
法律后果:
1. 实体法上: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相对人不受约束
2. 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告无效
有权机关: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不只上一级,上几级都行)、法院、被越权机关
2015年5月1日之前案件按照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超过起诉期后,法院不予立案。之后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新案新办法,老案老办法)
3. 向有权机关主张其无效者,仍需受原告资格的限制
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撤销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表现如下:
1. 主体违法
2. 法律依据违法
3. 事实依据违法
4. 程序违法
5. 明显不合理
例外: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有权撤销的机关:
1. 行政行为决定机关
2. 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3. 法院
4. 被越权机关
法律后果:
1. 实体法上:撤销前行为合法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即视为自始无效。
例外: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 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期(6个月)和复议期(60天)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撤销
有权机关: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不只上一级,上几级都行)、法院、被越权机关
3. 带来损失的可获得赔偿,但因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违法而导致被撤销不赔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条件:行为合法,但情况变化了,表现如下:
1.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废止或撤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施行日期:2020.09.30。在科学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我局对64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确定了分类管理范围。 曾经持有竹鼠养殖驯化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可以养殖和售卖竹鼠,但新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范性文件做出了新的规定,针对竹鼠等45种野生动物,实行新的管理政策,即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除适量保留种源等特殊情形外,引导养殖户停止养殖。(华农兄弟)
2. 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已经不复存在
停止煤矿的开采,废止之前的许可,舍小顾大
3. 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法律后果:
1.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会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才是
2. 造成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补偿
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裁决
≈法院的判决
1. 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
2. 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
3. 劳动工资、经济赔偿、补偿纠纷的裁决
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P88
表意性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物理性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
1. 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
2. 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的特定物质支持
行政奖励
分类之一
赋予权益的奖励与减免义务的奖励
行政征收(剥夺财产权)
1. 税费征收
征税
具有无偿性、非处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性
征费
如许可证的制作费、社会抚养费(用于调节人口出生率,注意不属于行政处罚)、超标排污费、教育附家费、港口建设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
具有非惩罚性
2. 财产征收
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2条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行政强制)
房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
第6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他的财产和权利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
《外资企业法》第5条的规定
已失效
行政征用(剥夺使用权)
1. 交通工具、通信设备
2. 房屋、场地与设施
3. 劳动力
行政确认
确认≈公证≈鉴定
对某一事实的单方认定
行政确认的种类
1. 身份确认
如收养登记、身份证姓名确认
2. 法律关系确认
如婚姻登记、抵押登记
3. 法律事实确认
如工伤认定、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确认、火灾事故确认、吸毒成瘾认定,排污不合格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确认
4. 资格确认
如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
5. 注意:名称如“不合格认定书”也属于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作出不合格认定书后,责令相关公司停业整顿的,可以直接诉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当成行政强制的过程/行政强制执行的前置。
行政确认的特点
1. 既存性
2. 宣示性和保护性
3. 证据性
行政不作为
构成要素:
当为
能为
不为
积极不作为/拒绝履行
消极不作为/拖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