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新收入准则
会计:按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应再确认为融资性质的财务费用;融资性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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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识别合同
合同合并
同时、同人
两份或多份合同 基于同一商业目的 订立,构成一揽子交易
一份合同的对价 取决于 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约情况
合同变更
增加了 可明确区分的 商品 及对价、且新增加价款 反映了增加商品的 单独售价?
是
合同变更部分 作为 一份单独合同 进行会计处理
否
合同变更日 已转让商品 与未转让商品 是否可明确区分?
可区分:原合同终止+新合同订立——原合同未履约部分+合同变更部分=新合同
不可取分:合同变更部分 为原合同的 构成部分——重新计算履约进度、调整当期收入、成本
识别单向履约义务
商品能够明确区分
转让该商品的承诺 可明确区分,下列情形表明 转让该商品的承诺 与合同的其他承诺 不可明确区分
提供重大服务 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 进行整合,形成组合产出 转让给客户
该商品 将对合同中 承诺的其他商品 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该商品 与合同中 承诺的其他商品 有重大关联性
同时满足:将其识别为 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
确定 交易价格
可变对价
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期望值法
最可能发生金额(单一金额)
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 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会的金额
现金折扣
会计
按 可变对价的 相关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不应再确认为 融资性质的 财务费用
增值税
融资性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额 不得从 销售额中 扣除
企业所得税
按扣除折扣前的金额 确认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 作为财务费用 税前扣除
合同中存在的 重大融资成分
按现销价格(假定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时 就应支付的价格) 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
按 非现金对价 在合同开始日 的公允价值 确定交易价格
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按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
因对价形式发生变动
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 发生变动
应作为 可变对价 计入交易价格
应付客户对价
为了 自客户取得 其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采购
其他情况:冲减交易价格
将交易价格 分摊至每一单向履约义务
按 各单向履约义务 承诺转让商品 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向履约义务
估计单独售价
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
在履行每一单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在某一时段 履行 的履约义务
客户在企业履约时 取得并耗用 企业履约所带来的 经济利益
客户 能控制 企业履约过程中 在建的商品
企业 在履约过程中 产出的商品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有权在整个期间 获取 合格收款权(累计至今 已完成的履约部分 收取 能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合理利润的款项)
在某一时点 履行 的履约义务
判断 客户是否 已取得 商品 控制权
售后代管商品
该安排 必须具有 商业实质
属于客户的商品 必须 单独存放
该商品 可随时交付 给客户
企业 不可自行使用 该商品 或提供给其他客户
同时满足4个人条件,才表明 客户取得了控制权
合同成本
增量成本:(企业不取得合同 就不会发生 的成本,比如 销售费用)
作为合同履约成本 确认为一项资产
确定履约进度
产出法
透入法
已达到的里程碑
在评估 是否用这一指标 来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分析 合同约定的 里程碑 与履约进度 是否存在差异
若 企业在各个里程碑之间 向客户转移了 商品控制权, 则“已达到的里程碑”确定履约进度 是不恰当的。
PPP项目合同
双特征
社会资本方 代表 政府方 使用PPP项目资产 提供 公共产品和服务
社会资本方 在合同约定期间内 就其提供的 公共产品和服务 获得补偿
双控制
政府方 控制或管制 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的 公共产品服务 的价格、类型、对象
合同终止时、政府方 通过收益权 所有权等其他形式 控制 PPP项目资产 的重大剩余权益
双模型
无形资产模式:有权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
不构成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在 PPP项目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对价/收入 却认为无形资产。
金融资产模式:有权收取 确定金额的现金
应在 拥有收取该对价 的权利时,确认为 应收款项
运输费用
与 履行客户合同 无关
若属于 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状态 的必要支出——存货成本; 反之 ——损益
与 履行客户合同 有关
先转 后运(运输活动发生在 控制权转移 之后)
通常构成 单向履约义务
确认 运输服务收入的同时,将相关支出 计入运输服务成本,并予以披露
先运 后转
不构成 单向履约义务
将相关支出 计入 与销售商品相关的 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 商品销售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最终计入 营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