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思维导图。斗图从总则、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分配与登记、排放交易、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监督管理、罚则、附则这些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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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机器学习hw1的思维导图,以英雄联盟对局胜负预测任务为核心,完整呈现从任务介绍到模型调优的全流程。任务介绍部分讲解英雄联盟游戏背景,说明数据集来源与构成,数据集包含大量高阶段位对局样本,依据对局前十分钟特征预测红蓝双方胜负,要求完成决策树算法代码编写,理解机器学习完整工作流程。内容依次拆解各个实操环节:导入工具包,介绍 pandas、numpy、sklearn 等核心库的用途;读入数据,说明 csv 数据集读取方式,讲解标签与特征字段含义;数据概览,讲解数据查看、统计分析方法,识别重复、冗余特征;增删特征,介绍特征筛选、构造差值特征的思路;特征离散化,针对连续数值特征做分箱映射处理,适配决策树对离散特征的输入要求;数据集准备,划分训练集与测试集,转换数据格式适配模型输入;决策树模型的实现,要求补全代码完成决策树搭建;模型调优,讲解排查代码 bug、调整参数、优化算法的调试思路;最后的总结梳理完整机器学习任务链路:确定任务、数据分析、特征工程、数据集划分、模型设计、训练测试、结果分析,点明各阶段实践要点,同时提示初次建模效果往往不理想,需要迭代调试。整套内容理论结合实操,把数据集处理、特征工程、决策树建模串联,还原实战型机器学习作业完整步骤。无论机器学习课程学员、Python 数据分析学习者还是初学决策树算法的技术爱好者都可以借助这份导图梳理项目流程。
这是一篇关于机器学习思维导图,分为概念、经典方法、应用背景、机器学习基础、机器学习实验方法与原则五大模块。机器学习核心概念阐明学习的本质,介绍三要素与机器学习系统范例,区分传统机器学习与深度学习,讲解通用机器学习系统设计的完整流程,包含经验总结、目标函数设定、近似假设、学习算法选择与模型综合。经典方法涵盖决策树、回归分析、贝叶斯学习等主流算法。应用背景梳理数据挖掘、个性化推荐、各类识别任务等落地场景,列举多项行业实例,展现机器学习替代人力的实际价值。机器学习实验方法与原则是重点,包含回归、分类、特定任务的各类评价指标,介绍 MAE、MSE、RMSE、AUC‑ROC 等评估计算方式,同时详解数据集划分策略,训练集、验证集、测试集的用途,对比随机划分、固定划分等划分方式,介绍随机重复试验、k 折交叉验证等实验手段,强调保证评价指标独立分布,保障统计有效性,以此科学评估模型性能,规避实验偏差。无论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入门学习,还是技术从业者梳理机器学习知识,都可以使用这份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全国现货运行进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正式运行,连续结算试运行,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短周期结算试运行,调电试运行,模拟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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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
监督管理
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
归口
生态环境部
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细化规定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管理权限
生态环境部
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
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
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条件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名单的确定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重点排放单位的职责
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移除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条件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满足任意一条即可
排放单位申请纳入的条件
经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满足条件的可纳入。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分配
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分配方式
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通知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异议处理
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账户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重大变更
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自愿注销碳配额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排放交易
交易产品
碳排放配额
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交易主体
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交易平台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数据对接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职责
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核查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异议处理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罚 则
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重点排放单位
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术语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