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民事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导图从以下四个方面做了介绍: 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 建议收藏作为复习资料备考。
中国政法大学 考研 民事诉讼 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试行、制定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这三个方面做了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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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概念和起源
民事纠纷的类型
民事纠纷的属性
(主体)纠纷主体关系的平等性
1.平等参与民事活动
2.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获得平等对待
3.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与责任
例外:(针对实质不平等的补充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检察机关等组织的介入维护实质平等
(客体)纠纷客体的可处分性
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客体是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一般意义上不具有可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客体大多是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可以被自由处分的。当其客体是社会利益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进行处分
自由处分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体现: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双方可以磋商变通解决办法并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自身)民事纠纷的可诉性——应然属性
对可诉性的理解
法的可诉性
权利的可诉性
行为的可诉性
民事纠纷的可诉性:民事纠纷所具有的民事纠纷主体就民事纠纷可以运用诉讼程序化解自己与他方冲突的属性
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
自行解决
暴力解决(社会危害性)
非暴力解决——自行和解(没有第三方)
社会组织解决
群众自治性组织
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调节机构
仲裁委员会
针对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
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性强)
如: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调解中心、律师协会下设的调解中心等
国家机关解决
法院的审判、行政机关等的功能
民事诉讼
本质
本质:区分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民事诉讼是通过当事人的讼争行为与法院的审判行为确定并重新分配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实践。
基本特征
积极的当事人讼争
主动性
理性的法院回应
法院的职责;应然性;法定性;被动性;理性的
程序特征
程序结构:审判机关中立、当事人双方平等对抗
程序运行:严格遵守程序规范
程序效果:国家强制力保障
优势
1.在法律适用上有严格性、专业性
2.在国家机关的参与下,解决纠纷上具有强制保障力
3.以程序严密的民事诉讼法作为依据,程序保障程度高,具有明显优势
局限
1.诉讼成本高
2.民事诉讼对人际关系的损害程度较强(对抗较激烈)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基本定位
内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性质),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主体)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内容)。
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的功能
解释功能
反思功能
基本要素
主体
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加人
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前诉讼权利义务的客体是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客体仅为案件事实。
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机系统的四重法律关系
审判法律关系
审判权的行使者和有权获得公正审判的当事人
审判权行使者依法行使审判权(审理权、裁判权)、承担审判责任
争讼法律关系
当事人
各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依法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法律监督关系
法院监督
本法院监督、上级法院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
检察院监督
调查核实权、再审监督...
诉讼协助法律关系
诉讼协助人、当事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
诉讼协助人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
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分类(依据是否以人的意志转移作为标准)
民事诉讼法律事件
不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等诉讼效果的客观情况
举例
不可抗拒的事由、自然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等
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进行的能产生民事诉讼法律效果的行动
类别
实现权利的行为
产生法律责任的行为
地位
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动要素”
分类
当事人诉讼行为
自主性、后果可预期性、时限特定性
审判行为
诉讼协助行为
审判监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