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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行政法法律考试最新版笔记,包括行政法概述、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五部分内容。
编辑于2022-08-18 21:44:31行政法
行政概述
概念
行政活动(行政管理活动) 导致 行政关系(不平等)
行政法基本原则
①合法行政原则(首要原则)
遵守(依据)法律法规
法无授权不可为(官)对官来说
法不禁止皆可为(民)对百姓来说
②合理行政原则(针对自由裁量的行为)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手段要适当(损害最小)
③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公众参与(听取意见)
回避
④高级便民原则
⑤诚实守信原则
真实、守信(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⑥权责统一原则
有权必有责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
行政主体(官)
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职权性)
政府及职能部门
政府的派出机关(3个)
行政公署— 相当于地级市
区公所— 介于县和乡之间
街道办— 相当于乡镇
部门的派出机构
被授权组织(授权性)
行政相对人(民)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
行政行为
概念(三要素)
①行政主体
②行使行政职权
③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效力(考关键词)
公定力— 推定合法,不得任意否定
确定力— 不得随意变更
拘束力— 产生拘束力,遵守和服从
执行力— 强制执行
分类(根据使用对象是否特定)
具体行政行为
对象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对象不特定,普遍使用
分为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规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
概念(首次下定义)
对象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不构成犯罪)
性质
减损权益 或 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
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原则
种类(13种)
声誉罚(申诫罚):
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益)、没收非法财物(工具)
刑罚: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实施: 公安机关(国安)
期限: 一般15日,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最长20日
VS刑事拘留VS司法拘留
设定
法律可以设所有(all)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不拘留(all—1)
不能设定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
地方法规不吊拘(all—2)
不能设定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警罚和通报(较轻的处罚)
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管辖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
级别管辖
一般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
管辖权下放:省下乡
管辖争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协商,共同的上一级指定
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直接指定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不予处罚
可以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应当不予处罚
不满14,精神病
超过25,没后果(没造成危害后果)——首违可以不罚
2年内未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延长至5年
证明主观没过错
一事不再罚(只针对罚款)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个人)两百三千(组织)或警告,执法人员当场处罚
执法人员≥2人,只有警察可以1人执法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普通程序(立案)
立案
启动程序
调查取证
至少2人+出示证件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告知、听取等
处罚决定
负责人决定或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处罚决定书
当场 or 7日内
听证程序
听证事项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大降吊,停关从
听证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不承担)
听证要求
启动方式
告知听证权利后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必须申请) 时间地点:7日前告知
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原则上公开进行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回避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笔录
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决定(具有排他性)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不停止执行原则
罚缴分离原则
当场收缴
100元以下罚款
事后难执行
交通不便自己提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性质
暂时性限制
种类(限查冻扣其)
限制人身自由
强制隔离,强制戒毒,强制酒醒
查封、扣押
三个不得(①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②不得查封生活必需品;③不得重复查封)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两份)
期限:30+30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30日,延长期限不得超30日)最长60
妥善保管 — 不得使用,损坏要赔偿;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冻结
冻结的金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体现比例原则),不得重复冻结
期限30+30;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
概述
性质
强制履行义务
执行主体
行政机关or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种类(划加碍履拍)
间接强制执行
执行罚
加处罚款(3%)或者滞纳金 (不得超过原罚款)
代履行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代履行
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其他
执行协议
如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人性化执行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但是紧急情况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没有例外)
违章建筑的拆除,需要公告
行政许可
特征
依申请性(行政许可证必须要申请)、外部性(给百姓许可,不是给内部人)、授益性(好处)、要式性(法定形式)、一般禁止性(审批)
种类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特许有数量限制
自然资源
特定行业
公共资源(水电气暖)
基本原则
①依法许可原则
②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③便民原则:一个窗口对外
④救济原则: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⑤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公共利益 — 撤回 — 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产生的损失,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
⑥禁止转让原则
原则上不得转让,但有例外
设定
经常性许可的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临时性许可的设定 (突发情况造成)
国务院的决定、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年)
行政许可的实施
申请
必须书面(不可口头)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不收工本费)
受理
不需要许可
不受理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不受理+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可以当场更正的
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
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
体现便民原则
材料齐全、符合形式
受理
决定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10 (20日延长10日)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撤销
行政许可证违法取得
①许可机关违法
②被许可人违法
撤回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公共利益 — 撤回 — 补偿
吊销
吊销许可证件是行政处罚
注销(走程序)
行政许可予以消亡的删除登记手续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
主体: 行政主体
种类: 税+费,土地,房屋征收
行政给付
常见情形: 低保、抚恤金、救济金(不是行政救济)
行政奖励
行政机关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裁决、特定民事纠纷(对象)
有法律效力(具有司法性质)
行政确认(证明)
常考种类: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登记,结婚证,专利商标等
行政复议 (找上一级)
概念
行政复议当事人
申请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
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
行政诉讼审查: 合法性
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复议
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定、规范性文件)
排除: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的规定
不可以复议
国家行为、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行政指导
行政复议机关 (原则上一级,省部找自己)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地方政府的部门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机关(海外金国税)
只有上一级主管机关
省以下政府(不含省)
上一级政府
省部级单位
自己复议 还不服从的
①提起行政诉讼
②申请国务院裁决(终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的上一级
派出机构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
行政诉讼
基本原则
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正职、副职、分管的负责人)
不能出庭的,(可以X)应当委托工作人员出庭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组成
审判员组成
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人数
3人以上单数
回避制度
回避人员
(审书翻鉴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原因
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公开审判制度
原则上公开审判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
两审终审制度
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最高法院 — 审终审)
排除范围
国家行为、行政法规和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内部行政行为、最终裁决行为、刑事侦查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不产生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过程性行为、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信访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原则去基层
普通 — 审案件
例外去中院
海关、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市、省三级政府)
本市范围内重大复杂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院
本省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地域管辖
原则去被告(官)
被告所在地(官所在地)
例外有3个 ( 民是原告,官是被告)
复议的案件
原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以(原告所在地法院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人身自由的案件
原告+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
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原告(民)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起诉
公民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代为X)
原告没有诉讼能力的,代为起诉
行政诉讼被告(官)
一般情形
谁做出,就告谁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做出的 — 共同被告
复议后被告
复议维持一起告
复议改变告复议
复议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的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自己是被告
被委托的组织所作为
告委托的机关(A委托B,告A)
被撤销的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的形式
口头、书面都可以
起诉的期限
直接起诉:6个月;复议后起诉:15日
举证责任
原则上被告举证(官)
举证的内容:拿出证据+依据
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收集证据
例外原告举证(原告(民)举证)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证明提出过申请
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例中,原告对损害事实提供证据
审理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调解原则
例外:赔偿、补偿、自由裁量,可以调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一审程序
普通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内作出 — 审判决
简单案件(简易程序)45日内作出 — 审判决
裁判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二审程序(对一审裁判不服,上诉二审)
上诉期: 判决15日;裁定十日
审查方式: 全面审查
二审期限: 3个月(两审终审)
国家赔偿
国家概述(赔不赔)
概念
行使职权+违法侵权
排除范围
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第三人造成
合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失,补偿而非赔偿
国家赔偿不收费、不征税
赔偿义务机关(谁来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的:机关赔偿;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侵权的:共同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组织自己赔
被委托的组织侵权的:委托的机关赔(A委托B,A赔)
复议后的赔偿
复议不加重: 原机关赔
复议加重的: 各赔各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的,则撤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的方式(怎么赔)
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为主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精神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作人员重大过错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机关先赔偿,后追偿
时效
2年,赔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不赔
行政法
行政概述
概念
行政活动(行政管理活动) 导致 行政关系(不平等)
行政法基本原则
①合法行政原则(首要原则)
遵守(依据)法律法规
法无授权不可为(官)对官来说
法不禁止皆可为(民)对百姓来说
②合理行政原则(针对自由裁量的行为)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
比例原则:手段要适当(损害最小)
③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公众参与(听取意见)
回避
④高级便民原则
⑤诚实守信原则
真实、守信(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⑥权责统一原则
有权必有责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
行政主体(官)
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职权性)
政府及职能部门
政府的派出机关(3个)
行政公署— 相当于地级市
区公所— 介于县和乡之间
街道办— 相当于乡镇
部门的派出机构
被授权组织(授权性)
行政相对人(民)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
行政行为
概念(三要素)
①行政主体
②行使行政职权
③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效力(考关键词)
公定力— 推定合法,不得任意否定
确定力— 不得随意变更
拘束力— 产生拘束力,遵守和服从
执行力— 强制执行
分类(根据使用对象是否特定)
具体行政行为
对象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对象不特定,普遍使用
分为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规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
概念(首次下定义)
对象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不构成犯罪)
性质
减损权益 或 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
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原则
种类(13种)
声誉罚(申诫罚):
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益)、没收非法财物(工具)
刑罚: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实施: 公安机关(国安)
期限: 一般15日,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最长20日
VS刑事拘留VS司法拘留
设定
法律可以设所有(all)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不拘留(all—1)
不能设定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
地方法规不吊拘(all—2)
不能设定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警罚和通报(较轻的处罚)
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管辖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
级别管辖
一般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
管辖权下放:省下乡
管辖争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协商,共同的上一级指定
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直接指定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不予处罚
可以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应当不予处罚
不满14,精神病
超过25,没后果(没造成危害后果)——首违可以不罚
2年内未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延长至5年
证明主观没过错
一事不再罚(只针对罚款)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个人)两百三千(组织)或警告,执法人员当场处罚
执法人员≥2人,只有警察可以1人执法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普通程序(立案)
立案
启动程序
调查取证
至少2人+出示证件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告知、听取等
处罚决定
负责人决定或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处罚决定书
当场 or 7日内
听证程序
听证事项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大降吊,停关从
听证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不承担)
听证要求
启动方式
告知听证权利后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必须申请) 时间地点:7日前告知
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原则上公开进行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回避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笔录
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决定(具有排他性)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不停止执行原则
罚缴分离原则
当场收缴
100元以下罚款
事后难执行
交通不便自己提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性质
暂时性限制
种类(限查冻扣其)
限制人身自由
强制隔离,强制戒毒,强制酒醒
查封、扣押
三个不得(①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②不得查封生活必需品;③不得重复查封)
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两份)
期限:30+30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30日,延长期限不得超30日)最长60
妥善保管 — 不得使用,损坏要赔偿;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冻结
冻结的金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体现比例原则),不得重复冻结
期限30+30;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
概述
性质
强制履行义务
执行主体
行政机关or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种类(划加碍履拍)
间接强制执行
执行罚
加处罚款(3%)或者滞纳金 (不得超过原罚款)
代履行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代履行
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其他
执行协议
如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人性化执行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但是紧急情况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没有例外)
违章建筑的拆除,需要公告
行政许可
特征
依申请性(行政许可证必须要申请)、外部性(给百姓许可,不是给内部人)、授益性(好处)、要式性(法定形式)、一般禁止性(审批)
种类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特许有数量限制
自然资源
特定行业
公共资源(水电气暖)
基本原则
①依法许可原则
②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③便民原则:一个窗口对外
④救济原则: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⑤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公共利益 — 撤回 — 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产生的损失,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
⑥禁止转让原则
原则上不得转让,但有例外
设定
经常性许可的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临时性许可的设定 (突发情况造成)
国务院的决定、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年)
行政许可的实施
申请
必须书面(不可口头)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不收工本费)
受理
不需要许可
不受理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不受理+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
可以当场更正的
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
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
体现便民原则
材料齐全、符合形式
受理
决定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10 (20日延长10日)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撤销
行政许可证违法取得
①许可机关违法
②被许可人违法
撤回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公共利益 — 撤回 — 补偿
吊销
吊销许可证件是行政处罚
注销(走程序)
行政许可予以消亡的删除登记手续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
主体: 行政主体
种类: 税+费,土地,房屋征收
行政给付
常见情形: 低保、抚恤金、救济金(不是行政救济)
行政奖励
行政机关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裁决、特定民事纠纷(对象)
有法律效力(具有司法性质)
行政确认(证明)
常考种类: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登记,结婚证,专利商标等
行政复议 (找上一级)
概念
行政复议当事人
申请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
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
行政诉讼审查: 合法性
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复议
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定、规范性文件)
排除: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的规定
不可以复议
国家行为、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行政指导
行政复议机关 (原则上一级,省部找自己)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地方政府的部门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机关(海外金国税)
只有上一级主管机关
省以下政府(不含省)
上一级政府
省部级单位
自己复议 还不服从的
①提起行政诉讼
②申请国务院裁决(终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的上一级
派出机构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政府
行政诉讼
基本原则
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正职、副职、分管的负责人)
不能出庭的,(可以X)应当委托工作人员出庭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组成
审判员组成
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人数
3人以上单数
回避制度
回避人员
(审书翻鉴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原因
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公开审判制度
原则上公开审判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
两审终审制度
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最高法院 — 审终审)
排除范围
国家行为、行政法规和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内部行政行为、最终裁决行为、刑事侦查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不产生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过程性行为、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信访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原则去基层
普通 — 审案件
例外去中院
海关、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市、省三级政府)
本市范围内重大复杂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院
本省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地域管辖
原则去被告(官)
被告所在地(官所在地)
例外有3个 ( 民是原告,官是被告)
复议的案件
原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以(原告所在地法院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人身自由的案件
原告+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
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原告(民)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起诉
公民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代为X)
原告没有诉讼能力的,代为起诉
行政诉讼被告(官)
一般情形
谁做出,就告谁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做出的 — 共同被告
复议后被告
复议维持一起告
复议改变告复议
复议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的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自己是被告
被委托的组织所作为
告委托的机关(A委托B,告A)
被撤销的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的形式
口头、书面都可以
起诉的期限
直接起诉:6个月;复议后起诉:15日
举证责任
原则上被告举证(官)
举证的内容:拿出证据+依据
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收集证据
例外原告举证(原告(民)举证)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证明提出过申请
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例中,原告对损害事实提供证据
审理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调解原则
例外:赔偿、补偿、自由裁量,可以调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一审程序
普通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内作出 — 审判决
简单案件(简易程序)45日内作出 — 审判决
裁判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二审程序(对一审裁判不服,上诉二审)
上诉期: 判决15日;裁定十日
审查方式: 全面审查
二审期限: 3个月(两审终审)
国家赔偿
国家概述(赔不赔)
概念
行使职权+违法侵权
排除范围
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第三人造成
合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失,补偿而非赔偿
国家赔偿不收费、不征税
赔偿义务机关(谁来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的:机关赔偿;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侵权的:共同赔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组织自己赔
被委托的组织侵权的:委托的机关赔(A委托B,A赔)
复议后的赔偿
复议不加重: 原机关赔
复议加重的: 各赔各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的,则撤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的方式(怎么赔)
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为主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精神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作人员重大过错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机关先赔偿,后追偿
时效
2年,赔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