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
这是一篇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的思维导图,需要的可以看下。
编辑于2022-08-24 17:13:38 广东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
定义
以券换券:债券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债券借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设定质押,从债券借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归还标的债券和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并解除出质债券质押登记的行为。
参与主体
签订主协议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约定
证券公司留存备查、并向深交所报送《主协议》签署方名单
不得伪造、篡改客户交易指令
监控标的证券及质押券状态,标的债券、质押债券出现违约以及被深交所终止上市或者转让等情形的需向客户及时反馈
出现违约或异常情况,向深交所报告
借贷双方应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社保、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QFII、RQFII
债券交易参与人可以直接参与债券借贷,其他投资者应当作为证券公司客户通过证券公司参与债券借贷
交易所会员直接为债券交易参与人
非交易所会员需进行申请
1、具备较强的资本、资金实力与持续经营能力或具有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的相应功能 2、具有独立的交易团队 3、具有完善的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具有能够支持开展债券交易的相关技术系统 5、债券投资交易量较大,具有较强的债券交易需求 6、近2年无债券交易结算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业务申报
交易时间
交易日: 9:00-11:30;13:00-15:30
标的券
除已违约或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券外的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产品
借入方不得以自身或者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作为质押债券开展债券借贷业务,但能证明不存在利益输送、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情况的除外
申报类型
申报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及其整数倍
(一)初始交易申报;
指借入方将所持质押债券质押、向借出方借入标的债券的申报。质押债券在借入方证券账户中进行质押登记,标的债券由借出方证券账户过户至借入方证券账户
标的债券代码和数量、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借贷期限、借贷费率及补充约定
(二)质押债券变更申报;
是指债券借贷存续期间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质押债券进行变更或者提取因质押债券付息、部分或者全部兑付等情形所产生的现金的申报,包括换入质押债券申报、换出质押债券申报和换出现金申报
拟换出的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拟换入的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或者拟换出现金金额等业务要素
(三)提前终止申报;
借贷双方均可发起
是指债券借贷存续期间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债券借贷的申报
包括标的债券代码和数量、债券借贷费用金额及其通过场内支付的金额、现金结算金额及其通过场内支付的金额等
(四)到期结算申报;
是指借入方在到期结算日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同时解除质押债券质押登记的申报,标的债券数量不足的部分,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用现金补足
包括标的债券代码和数量、通过场内支付的债券借贷费用金额、现金结算金额及其通过场内支付金额等
(五)到期续做申报
是指原借贷双方于到期结算日结清债券借贷费用,同时基于原标的债券形成一笔新的债券借贷的申报。到期续做不能变更标的债券,但可以就标的债券的数量和质押债券进行重新约定。到期续做达成的新的债券借贷独立于原债券借贷,借贷双方分别就新债券借贷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包括场内支付的债券借贷费用金额、标的债券数量、拟换出的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拟换入的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借贷期限、借贷费率和补充约定等
1、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365 天,且不得超过标的债券的剩余期限 2、单笔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仅限单只债券,可以约定多只债券作为质押债券 3、借贷双方应当保证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者权利瑕疵 4、交易系统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报予以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 5、当天买入采用净额结算的债券,当天不得作为债券借贷的质押债券或者标的债券;当天买入采用非净额结算的债券,当天交收成功后可作为债券借贷的质押债券或者标的债券。当天已申报作为债券借贷的质押债券或者标的债券的,当天不得申报卖出。 当天提前终止、到期结算或解除质押的质押债券和标的债券,当天交收成功后,当天可用以卖出
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交收方式
实时或者日终逐笔全额结算: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债券借贷申报数据,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标的债券与资金交收,并办理质押债券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
交收过程
办理债券借贷交收时,中国结算根据债券借贷申报逐笔检查相关债券和资金是否足额。债券和资金均足额的,中国结算办理标的债券与资金交收及质押债券质押登记或者解除质押登记;截至最终交收批次,债券或者资金仍不足的,该笔业务交收失败,中国结算不对该笔业务进行部分交收处理
其他业务
债券借贷存续期间,标的债券、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回售、转股、换股的相关权益,按照业务办法和《主协议》进行处理
标的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等情形的,借入方应及时向借出方足额返还相应资金。借贷双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办理相关资金返还
债券借贷存续期间,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或者提前到期等情形的,相关资金将一并质押
在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借入方不得行使质押债券的回售、转股、换股等权利
清算
SJSMX0、SJSJG、SJSFW、SJSQS、SJSGB
JDCS:债券借贷初始交易 JDDQ:债券借贷到期结算 JDXZ:债券借贷到期续做 JDJZ:债券借贷解除质押 JDTG:债券借贷提前终止
RTGS&T+0非担保
JDBG:债券借贷变更质押券
T+0非担保
JDHY:债券借贷在途合约
违约处置及自律监管
发生异常情况的,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补充质押债券、置换质押债券或者提前终止等应急处理措施
标的债券、质押债券、证券账户或者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借贷双方任何一方被暂停或者终止进行债券借贷业务
借贷双方任何一方或者代理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终止清算、破产程序、证券投资基金或者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标的债券、质押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者被深交所终止上市或者转让
违约处理
违约方根据业务办法、《主协议》、补充协议和补充约定等以支付违约金、依法处置质押债券等方式予以违约救济。借贷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采取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
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通过质押债券过户、标的债券过户、相关资金(包括质押资金和其他结算资金)划转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处理
债券借贷出现异常情况或者违约情形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事件情况及其发生的原因、处理进展及处理结果
其他要求
同一参与者通过债券借贷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量20%(含20%)或者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0%(含10%)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此后每增加5 个百分点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说明
深交所可以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借贷双方参与债券借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以及深交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的,深交所、中国结算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依照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对于未能及时消除违约后果的,深交所可以通过在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公开违约信息等方式提示业务风险
权利与义务
借入方
权利: (一)按规定或者约定取得标的债券; (二)到期结算、提前终止或者违约处置完成交收后,按规 定或者约定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三)经与借出方协商一致对已达成的债券借贷进行提前终 止、到期续做及质押债券变更等; (四)在借出方违约后,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要求借出方支付 违约金等
义务: (一)按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规定和约定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提前终止、到期续做时,按规定和约定 归还对应数量的标的债券并支付债券借贷费用; (四)债券借贷存续期内标的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等情 形的,及时足额返还相应资金款项; (五)在违约时,按规定和约定支付违约金、配合借出方对 违约业务项下的质押债券进行依法处置等
借出方
权利: (一)按规定和约定取得质押债券的质权并在债券借贷存续 期间享有质押债券质权; (二)债券借贷存续期内标的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等情 形的,及时足额收取相应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提前终止、到期续做时,按规定和约定 取回对应数量的标的债券或者对应现金,并收取债券借贷费用; (四)经与借入方协商一致对已达成的债券借贷进行提前终 止、到期续做及质押债券变更等; (五)在借入方违约后,按照规定和约定要求借入方支付违 约金或者对借入方违约业务项下的质押债券、现金进行依法处置 等;
义务: (一)按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指令; (二)在首期结算日,按规定和约定划付标的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提前终止或者违约处置完成交收后,按 规定和约定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和约定向借入方支付违约金等;
1、标的债券的权益处理 标的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的,债券借入方应及时向债券借出方返还兑息或者兑付的相应资金。 2、质押债券的权益处理 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将继续作为质押资产放入质押账户。质押债券含回售条款的,债券借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债券借入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名词定义
首期结算日:是指提出初始交易申报当日,即借出方将标的债券过户到借入方日期
借贷到期日:是指借贷双方约定债券借贷到期的日期
到期结算日:借贷到期日为深交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为借贷到期日当天;借贷到期日非深交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顺延至借贷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
债券借贷费用:是指借入方在到期结算日应当支付的债券借贷费用。计算公式为:债券借贷费用=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债券借贷费率×实际占券天数/365
实际占券天数:是指首期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实际占券天数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首期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
现金结算金额:是指提前终止申报和到期结算申报中,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借入方用于补足标的债券数量不足部分的现金金额
其他市场
银行间(中债登、上清所)
单市场(DVP)
跨市场(线下资金划转)
上海市场
试点业务、尚未正式开展、近期会出公文,放开此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