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师--法律--第一章--行政法
税务师--法律--第一章--行政法的思维导图。 我们了解到行政法的概念是关于行政去权力的授予(设定行政权力的法)、行驶(规范行政权力实施的法)、监督控制,以及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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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基本概念
概念
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设定行政权力的法)、行驶(规范行政权力实施的法)、监督控制,以及和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形式特征
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规范数量多,且具有多种法律源于
内容特征
内容广泛\规范易于变动(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稳定性更差)\实体、程序两种规范
基本原则
(形式)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驶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定程序行驶
(实质合法)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
符合立法目的
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原则
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
应急性原则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的现行法律依据的或者依据紧急状态法作出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措施。
行政应急权力行使条件
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危害
非法定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否则无效,事后有权机关追认外
接受有权机关(尤其是权力机关)监督
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合目的、比例、安全原则
渊源
具体
宪法--人大--国家根本大法--最高法律地位、效力
法律
人大(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一般法律)--法律保留原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
行政法规
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是想尚未制定法律,授权期<=5年,届满前6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情况
不得授权立法:犯罪、刑法、公民政治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
地方性法规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保、历史文化保护
部门规章
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或增加其义务、增加本部门权力、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地方规章
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区: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州县:省或区人大常委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其他渊源
国际条例、协定
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
行政机关制定的和经公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效力冲突的解决
特别>一般、新>旧
新旧不一致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
经授权制定法规与法律//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提意见
地方--国务院决定适用
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行政法律关系
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驶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当事人一方必是行政主体、具有非对等性(权力、义务)、内容一般法定、行政主体权力和义务往往是重合的、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准司法、司法程序解决
要素
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客体:主题的权力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精神利益
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驶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力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职能
特征:强制性、命令行、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权
内容:行政立法权(制定和发布)、解释权(说明和补充)、决定权、许可权、命令权、执行权、监督检查权、强制权、处罚权、司法权
行政机关(职权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行政主体)--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部门(行政主体):自然资源、人力社保、财政、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国卫健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直属机构(行政主体)-国**总局:税务、市场监管、光电、体育、统计、医疗保障总局、-**总署:海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总署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行政主体)--国家**局:移民、外汇管理、铁路、文物、能源、林草、矿山安全监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港澳事务办公室、研究室
直属特设机构(不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事业单位(经法、法规授权可以成为):中国气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授权享有)、发展研究中心、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科院、中国社科院、工程院等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省、区、直辖市--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上一级--街道办事处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授权行政主体)--不当然就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机构
内设机构:交警大队、稽查局
派出机构:税务所、财政所
事业单位:高校、、、社会团体:消协、、其他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条件和规则:委托:有法律依据、在法定权限呢、书面委托、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委托行政机关监督承担责任
基本
广义:行政法律和事实行为(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的行为为目的,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特征:公法上的行为、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分类:执行性、通知性、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合法要件:主体、权限、程序合法=-----=救济:有权寻求国家赔偿----------行政指导:为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行政性、非强制性)
侠义: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旅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分类:
合法(合法要件:主体合法、在权限范围内实施、内容合法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无效(重大且明显违法)、撤销(合法要件有瑕疵、行为明显不当--自被撤销之日失效,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谁有错谁赔偿)、废止(依据法、规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完成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废止之日起失效--给相对方造成损失行政主体应依法补偿)
抽象行政行为:动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静态:制定出来的规则\ \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不可诉性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协议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公开、公正、参与、效率原则; 基本制度:信息公开、回避、行政调查、告知、催告、听证、行政案卷、说明理由、教示、时效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个工作日、时限:当场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