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七章 法律与文化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七章 法律与文化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法律文化释义、法律与道德、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19材料题等。
编辑于2022-09-05 14:37:06 贵州第十七章 法律与文化
法律文化释义
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最早体现为习俗、习惯,是人们公认的、以人们认可的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道德已经不可能完全调整社会中的全部关系,法律就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1)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在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的、带有全局性的社会关系。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2)法律和道德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凡是法律所禁止的,就是道德所禁止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当做的,也是道德的最低要求,积极实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有利于弘扬道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道德对法律: ① 理论基础 ② 价值基础——评判标准,自然法学派 ③ 社会基础——良好社会氛围,便于普遍遵守 ④ 填补法律漏洞
法律对道德: ① 将道德内容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立法转化道德 ② 是道德的承载者,推动更新变化——普及 ③ 改良社会风气,形成道德新风尚新精神的手段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背景不同:道德是在原始规范基础上产生的,最早表现为禁忌、风俗、礼仪,随着社会发展,道德成为一种社会规范。道德产生于社会观念中并存在于人们的信念里,是自发的。法律建立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道德无力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调整时产生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特定形式表现出来。
(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是人们在长久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不以文字或条文形式表现,无须专门机构或人员制定,存在于社会意识、社会流动的观念和信念中。法律须有专门的形式和制定程序,并且日益制度化、系统化,具有明确性。
(3)所规范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在无法律之前,社会重大的带全局性关系,主要由道德规范,道德更多强调义务和禁令。法律出现后,将道德的部分内容分离由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违反了法律一般也违反了道德,但是违反了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法律同时强调权利和义务
(4) 实施方式不同:道德依靠人们自觉遵守,其次靠舆论的强制、内心信念的约束等。法律需要人们自觉遵守,具有强制实施的力量,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 违反道德和法律所产生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会引发惩罚、自我良心谴责和社会舆论压力。违反法律将获得否定性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法律制裁。
(三)法律和道德的冲突
表现为法理和情理、司法和民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
缓和矛盾的办法: ① 立法——考虑特定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将其作为制定法律的基础,防恶法 ② 执法司法——考虑道德诉求道德情感 ③ 守法——普法教育宣传,提倡新道德,批判旧道德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19 材料题
(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法治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依靠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来规范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实现理性的社会状态。德治是运用社会道德的教化作用和说服作用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文明理性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维护、实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提高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平。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才能实现有序治理,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状态。对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的复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1、完善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协调的法律体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任何法律都内含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只有符合基本道德要求的法律才能为人们所遵循和信仰。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仍然要积极推进法律的立改废,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立法要与道德相协调和衔接,可以在相应领域将实践中广泛认同的、较为成熟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如“见义勇为”补助、“英雄烈士”保护等。 2、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需要“良法”,还需要“善治”,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首先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违反立法的目的、法律的价值。 3、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基础。守法不仅意味着法律符合公民的共同信念,也意味着要加强对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这些精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在强调社会道德培养的过程中,重视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引导公民自觉守法、运用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增强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深刻基础。
天理、国法、人情(补充)
๑ 天理、国法、人情代表着我国古代的一些开明官吏的执法理念以及当时人们朴素的法律思想。它们仍对当前我国法文化的塑造有着借鉴意义。法不外乎天理人情,通情达理的法才能得到人们内心的真诚信仰和承认。情,一般指人们的情感,它既包含着理性的,也包含非理性的。理,过去常指天理,近现代则多指公理。法则代指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情、理、法三者并不是完全分离的,情与理结合就会形成情理,人们在追寻法为什么是法时则会考究法理。我国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和国情,在国家治理中也有着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仅仅套用西方的法律价值不利于发掘出适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因此,我们应该深入我国的情、理、法,探索出一条特色的法治道路。
๑ 在西方法治观念中,理代表理性,代表着正义、善良、公平等价值。情,代表着激情或民意。柏拉图认为,无论是在城邦治理还是人的个性发展中,人的理性应该战胜激情和欲望。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他认为人的情感是难以捉摸的,冲动和非理性的情感是不可避免的,它终将使统治者无法进行冷静的判断而产生偏见,因而从倡导人治转向倡导法治。我国的法治观念可以说完全是为了在坚船利炮的攻击之下匆匆选中的“救命药”,缺乏立足于本土经验探索和发掘的过程。实际上,中国的法传统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一直尊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结构,君主负责“人治”毋庸置疑,法律是服务于人治的。如何约束君主呢,则主要靠君主自己“修身”“慎独”,最后再由“天道”来约束君主。
๑ 我们常说“法不容情”,这里的情指的是私情。私情牵涉私人情感,与平等、公正等公意相悖。但情感不一定是任性不公正的,情也可以作为法律价值的来源。中国古代绝对不将法律的道德性和人的心灵相隔绝,法律的道德性不仅是一种知识的表达,而更是可以向上追溯的心灵的良知状态。所以,法律和人并不存在分离,不存在高于人之上的法,法不过是人心之体现。要认识情理必有待于修身,情理是“中和”状态中产生的感情。儒家思想提倡中和,这就使得情与理相辅相成,进而结合为情理。通过修身养性严于律己,人们可以发现情理,最终把对情理的认识补充进入对正义的认知之中。
๑ 植根于我国传统法文化的情理,可以融入进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促使司法人性化,执法文明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中,我们并不需要再造一个高高在上的神来约束人的肆意妄为,并对法治的精神基础做出限定。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๑ 伯尔曼认为,法律只有为人们所信仰,被人们视为是自己的规则,它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卢梭也曾表达:“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信仰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信仰法治的实质,不是把法律当做现代神灵来膜拜甚至盲从,而是要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建立一种以正确理性,具体规则和正当程序为基本特质的治理秩序和参与秩序,使法律成为国家,社会最高层次的治理规则,成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
๑ 关于信仰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有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论述:在中世纪时期,奥古斯丁试图调和人的理性与上帝的恩典的关系:在西方正经历20世纪动荡危机时,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法律可以和宗教结合,人们应有理性的法律信仰。从神法到人法的发展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现代法律已经完成了从神法向人法的转变。信仰一词,最初是为了形容对神的敬意。现代语境下,它已经可以广泛概括为对某事某物的深信与支持,而不只是宗教色彩的词汇。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更坚持理性至上,法律反而位居其次。奥古斯丁更加宣传上帝的意志,认为法律体现的是上帝对人们的恩典。伯尔曼的观点对我国当前的法治实践更具借鉴意义
๑ 我们认为,在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蓬勃发展的今日,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离不开对保障和尊重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遵守与信仰,也离不开民众对法律实践的普遍参与,这是伯尔曼理性法律信仰理论的深刻启示。伯尔曼认为,法律信仰包括对实在法的信仰,“实在法”也应符合自然法要求的法律。就我国提倡的法治信仰来说,信仰法律并不要求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恰恰相反,惟有信仰法律并在此基础上采用护法行为才能成为法律的主人,更好保护公民的权利,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穿***法治思想始终的一条基本线索,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到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作为谋划法治中国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๑ 伯尔曼曾说:“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形成全民守法的局面,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人们对法治建设的深信,有利于我国法治事业的蓬勃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