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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思维导图:包含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与职责等等
编辑于2022-09-06 16:02:02 江苏省金融法
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1995.3.18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与职责
地位
中央银行;国务院领导下的主管金融市场的部级政府机关
全部开支来源于财政,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列入中央预算单独管理;从事公开市场业务及其他业务利润全部上缴国库。
职责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经理国库
货币政策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货币政策的决定
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最核心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与职责
程序
总行行长: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每届***五年,可以连任
副行长:国务院总理任免
职责
行长负责制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工作,签署上报国务院重要文件,签发给各分支机构的文件和指示。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和重要规章。
货币政策委员会及其职责
咨询议事机构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职责-讨论建议
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一定时期内货币政策控制目标
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
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支机构
总行设在北京
九大分行和北京、重庆两大总行营业部
不设区行的省会城市派驻监督特派员
分支机构是总行派出的办事机构,无独立地位,行长由总行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
再贴现率: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比例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例即为再贴现率
公开市场业务: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例如买卖国债。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
条件
只对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
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他的信贷资金用途应该正常,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
商业银行能够按时缴纳存款准备金,归还贷款有资金的保障
用途
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
禁止商业银行用这种贷款发放商业贷款,禁止投资证券市场和房地产交易市场
经理国库与清算业务
经理国库业务
财政部预算资金通过委托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不再单独设立国库
实行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两套体制
清算系统
结算工具:汇票、支票、银行本票、信用卡、汇兑以及委托收款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维持结算体系,有利于金融市场公平竞争;利于掌握金融市场信息动态;利于监管活动;利于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禁止向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
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
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管分工
金融监管的目的与范围
目的
首要目的:保证金融业安全,保持金融市场运行稳健
终极目的: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与职责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保留的监管职责
对特定行为的检查监督权
对特定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金融统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合作
信息共享
检查建议
共同制定特定事项的规则
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持续监管措施
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
账户查询与冻结
特别限制措施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限制资产转让
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接管、重组与撤销权
对违反金融监管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业内机构人员的处罚
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人员:纪律处分;警告;罚款;市场禁入;取消任职资格
对违法市场准入规则的处罚
非法设立的予以取缔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特点
直接责任者负责
监管机构的行政诉讼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贷款或担保的责任
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行员的渎职责任
银监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渎职责任
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的概述
立法经过
1995.5.10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立法目的
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
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
现行的商业银行体系
原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股份制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前身是城市信用社
外资银行
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地区性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与政府间的关系
政策性业务的剥离(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国务院批转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务院指定项目的贷款业务
国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东,股东有权利,银行有义务
贷款项目万一失败造成损失,国务院根据具体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商业银行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指导
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商业银行的特许经营
商业银行经营的特许制: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才能经营银行业
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限制: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需经银监会批准,违反金融市场规定,会被银监会吊销许可证。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1亿元人民币
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人民 币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也就是银行自有资本与银行风险资产总和的比例
大股东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银监会批准。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犯罪
破产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人代表,并负有个人责任者
信用不好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
筹建阶段: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延期最长期限3个月
开业申请与审批:中国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核准的颁发金融许可证。
开业登记: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内开业;银监会自收到书面申请延期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最长3个月。
违反准入许可的法律责任: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总分行制
分行的营运资金:拨付给分行的营运资金,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不是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上无“法人”字样。
设立公告与连续营业
经过批准设立的,有银监会予以公告。
开业后自动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银监会将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银行的中止与清算
因解散而中止
因撤销而中止
因破产而中止
法定清算程序
支付清算费用
清偿所欠职工工资金额劳动保险
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债务
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债务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管与范围
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首付款项及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业务分类
资产业务: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主要收入来源)
负债业务:吸收公众存款
中间业务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首付款项及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担保物处分期限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质押物品保管义务
金融债券和境外借款业务管理
发行普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发行次级债券: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批准。
无论境内外发行债券都需经过监管部门批准。
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管理
概念:金融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特点是期限短、无担保、利率低。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同业拆借利率:专业银行之间拆借利率,由借款双方协商议定;同业拆借利率一直是合同利率
同业拆借期限:短期资金融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长1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子主题
子主题
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监管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安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
资本充足率监管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是衡量银行地狱贷款等资产业务损失能力的重要指标。
8%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是在1987年1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的12个发达国家提出的《巴塞尔协议》中首次确立的。
1995年《商业银行法》正式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8%的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其他资产负债比例监管
贷款余额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
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
对同意借款人贷款限制:对同意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关系人贷款限制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相关系人发放 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银行不良贷款与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银行贷款风险划分:正常、关注、次级、怀疑、损失。
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分别对应:1%、2%、25%、50%、100%
拨备覆盖率率: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其不良贷款之间的比例。代表银行对信贷资产预期损失风险进行补偿的能力。
银行经营行为的约束
公平竞争
银行工作人员纪律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
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
内部的稽核监督
外部监督
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审计部门
外资银行监管的特别规定
概念:在我国境内设立、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境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分类: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
鼓励外国银行在本地区发展:低税优惠、放松或取消外汇管制、允许外国资金自由流动
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意义
有利于吸引外资
有利于学习外国银行管理经验
为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经验
外资银行监管立法
立法目的
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避免外资银行跨国经营的风险蔓延,影响东道国国内金融市场稳定
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进行适当限制,保护本国存款人利益。
2006《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特点
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取消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
体现国民待遇原则
遵循国际监管惯例
充分体现风险监管、合并监管和审慎监管的理念,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
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以“金融公司”面目出现的投资银行
保险公司自己养老金管理公司
农村信用合作社
概念: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发展历史:1923年在河北省香河县组建了第一家农村信用社
设立条件
社员不少于500个,可由银监会作适当调整并备案
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也可同样调整备案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程序
筹建
开业
自银监会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开业申请条件的,自动失去筹建资格,且6个月内不再提出筹建申请。
变更
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以及分立、合并等,需报银监会批准,审批程序与开业相同
股权设置
入股方式: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
入股限额:单个社员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社股本金总额的2%
社员股权转让:经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
退股: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组织机构
社员代表大会:权力机构
社员代表每届***三年
理事会:执行机构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业务范围
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外结算业务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买卖政府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提供保险箱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监督管理
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
对本社社员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
坚持多存多贷,自求平衡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
财务的监督管理: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
接管与中止
接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可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
中止
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成立清算组,按清偿计划清偿债务,批准后解散。
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由监管部门成立清算组
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监管部门同意,有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信托公司
信托概念: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最早起源于英国
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有三方当事人
委托人:受益人为委托人自己:(自已益信托)
受托人
权利
占有并经营信托财产的权利,从委托人处取得报酬的权利
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中途借出受托职责
对信托财产所担负的租税课税和其他费用,以及为了补偿在处理信托事务中不是由于自己过失所蒙受的损失,可以出售信托资产,并可以优先于其他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
义务
善意管理,像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管理信托事务
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信托财产变为自己固有财产
由于自己原因,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支付补偿金
受益人:为第三人(他益信托)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英美信托中:双重所有权
大陆法系国家遵循:一物一权原则,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业务种类
个人信托
雇员受益信托
公司法人信托
公益信托
主体划分
贸易信托、不动产信托、金融信托(客体划分)
经营规则与监督管理
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信托财产独立管理制度。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应该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保持足够净资本,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习任职资格审查制度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由银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接管、督促机构重组等。
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的优势(带来效益)
不需要大量投资就能及时得到所需技术设备
可以保持技术设备的先进性
对非经常性使用或尚无充分把握的技术设备,采取租赁方式较为有利
引进设备技术较快,并能得到良好的服务
处理方式灵活,面受通货膨胀影响
能延长资金融通期限
能使现金预算编制比较灵活
金融租赁的特点
租赁对象一般是固定资产
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
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与现状
先发展国际租赁业务,后发展国内租赁业务
中外合资企业租赁比重较大
高门槛、严管制、乏租金
2007年,中国银监会降低资本充足率与注册资本的门槛,允许商业银行禁入金融租赁业。
金融租赁的主要形式
自营租赁
售后回租租赁
转租赁
金融租赁业务
全国性公司
地方性公司
租赁公司分类
运作过程
设备审批和选定
申请租赁
订购设备
直接发货
设备保险和保养
支付租金
设备的转让、续租与退回
现行监管措施
风险监管
信息披露
风险资产管理
呆坏账准备
关联交易规则
财务公司
种类
美国模式财务公司: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销售为特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英国模式财务公司:依附于商业银行,目的是规避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外商投资财务公司
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外商投资财务公司
我国实践中出现
发展
1986年,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车财务公司--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在深圳成立
1992年,第一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7年,成立通用电气金融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设立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申请前一年,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李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母公司成立两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无不当关联交易
注册资本金
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业务范围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从事同业拆借;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监管措施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股东对财务公司负债1年以上,逾期未归还的,银监会可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对财务公司的负
可以与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财务公司就其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银行不良贷款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公司的发展-1999年
华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长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银行
信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设
设立和组织机构
注册资本: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设立批准: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工商办理登记;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业务范围
追偿债务
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债券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经营管理
按国务院确定的范围、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范围或额度收购的,须国务院专项审批。
债转股方式处理不良资产
治理与监管
内部治理
经营监管
税务监管
会计审计监督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客户:是指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委托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银行账户的基本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与存款/储蓄账户-功能属性分类
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客户身份属性分类
账户实名制
客户应当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开户,不得使用假名、笔名、化名,个人账户与身份证一致,单位账户与营业执照一致
有利于保护真正存款人的利益,建立个人信用,同时也便于国家的税收管理、惩治腐败以及洗钱行为。
2004年4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对单位账户也实行开户证管理
单位开户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单位结算账户的分类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现金缴存,不得现金支取。
临时账户:有限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
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
内容:银行为客户提供市场化资金融通服务
储蓄存款业务:不属于合同法列举的有名业务;二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结算业务:委托代理关系
银行与客户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制
双重调整:金融监管法和民法
行业惯例:双人临柜、复核调整;挂失后24小时内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信用原则
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成立
存款契约
贷款契约
结算契约
自动提款机交易
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终止
单方面终止
协议终止
因法定事由而终止
自然人客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解散、撤销、破产清算
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收费权
抵消权
法定抵销
合意抵销
义务
保证支付
为客户保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可以查询、扣划、冻结)
遵守营业时间
遵守结算纪律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要求返还存款的权利
要求取得利息的权利
知情权
义务
借款客户还本付息的义务
诚信的义务
谨慎的义务
存款与储蓄法律制度
单位存款与储蓄存款
单位存款:企事业单位、部队、国家机关、团体、学校等机构,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存款。
储蓄存款:公民个人讲自己的合法收入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存款。
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
折实储蓄与保值储蓄:1996年取消了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
存款关系的法律性质
债权债务关系
存款法律关系的特点
存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货币的所以权自交付而转移
存款关系存续的时间比较灵活
存款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以具体存款类型而定
单位存款
财政性存款:不给付利息
一般存款:计付利息
限制现金使用:适用强制存入原则,不得坐支现金,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机构。
单位存款账户管理: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更不得利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
禁止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
公款私存:将单位存款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是一种常见的逃避单户账户监管的行为。1、单位私设小金库;2、影响单位与银行间的正常资金周转3、容易逃税漏税4、容易滋生腐败。
私款公存:个人存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储蓄存款与利率
储蓄存款利率是受管制利率,也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之一
利率是储蓄合同的必备条款
代取、提前支取、挂失有关规定
代取
定期储蓄:凭存单、存款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代取人身份证件办理
活期:只凭存折
提前支取:凭存单、存折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挂失:办理挂失手续,银行经调查核实,7天后补发存单、存折或更换印鉴;补发新存单或存折后,如找到原存单或存折,应交由银行注销。
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规定
基本原则:获得法律明确授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可以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银行存款。
程序:有权机关应该出具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根据需要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冻结银行存款最长期限6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银行的协助义务
保守秘密
接到协查通知后,不得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在办理完毕后,可根据需要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接到协查通知后,不得以相关客户欠银行贷款为由,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
存款人死亡后,存款提取、过户的规定
合法继承:公证处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
遗产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判
无人继承财产: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存款,转为集体所有。以上都不计息
境内外人士的存款
无国籍存款人
持单人、持折人领取存款
存单纠纷的法律问题
存单:银行对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其在该银行的存款金额的书面凭证
种类
记名存单与不记名存单
可转让与不可转让存单
用途
持有到期而取得利息
融资
一般存单纠纷的典型
真实存款人持有真实存单来取款,银行以预先曾向存款人支付高息为由,拒绝支付票面记载本息全额
存款人所持有存单凭证、印章等存在瑕疵,但有真实存款行为,银行以设计犯罪或其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支付存单票面所记载本息。
正常的质押贷款纠纷,借款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存单作质押物向银行办理质押借款,逾期未还款,银行持存单要求实现质权。
虚假存单质押贷款纠纷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本质上是一个委托贷款或者资金拆借活动,只不过银行对委托人出具了存单,从而使借贷关系以存单关系的方式表现出来
通常存在三方当事人:出资人、银行、用资人
一般存单纠纷的处理规则
关键是证据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存单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原则,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存单真实,则存款关系是否真是的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银行的举证责任
仅有银行底单的记载,不足以构成充分证明
如果存单有瑕疵,举证责任在存单持有人与银行之间进行分配
伪造、变造或者虚开的存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处理规则
法律性质: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合同无效。
责任分配方式
资金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银行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出资人自己指定用资人(银行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资金未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息,银行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资金未经过银行+出资人指定用资人(银行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20%
当事人的确定
出资人起诉银行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用资人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存单系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款项的真实所有人基础上,应通知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为权利人参加诉讼,以存单记载的个人为共同诉讼人。该个人申请退出诉讼的,人民发法院可准许。
以伪造、变造、虚开存单进行质押的处理规则
伪造存单的质押:质押合同无效
虚开存单的质押:质押合同无效,存单持有人和开具存单的银行作为共同被告。
虚假存单或虚开存单的核押:如果银行给予核押,则质押合同有效。
贷款法律制度
贷款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不属于贷款业务范畴,因此不需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
贷款的法律性质: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合同角度看,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的贷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法律制度
合同法
金融监管法
贷款活动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贷款种类
期限分类
短期:1年以内(含1年)
中期:1年以上,5年以上
长期:5年以上(含5年)
有无担保
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票据贴现:优势在于贷款人可以向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承担贷款风险的主体
自营贷款
贷款的资金来源必须以合法方式筹集
自主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自己承担风险、自己决策、以营利为目的的贷款
委托贷款
委托单位提供资金,银行不得代垫资金
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银行按委托协议发放贷款
银行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
贷款风险由委托单位承担
贷款组织方式分类
单一银行贷款
银团贷款:多家贷款人依据同意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方式。需要确定一个贷款人作为牵头银行。
其他经过批准的贷款种类:同业拆借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援助性贷款。
贷款的一般程序
贷款申请
调查与评估: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贷款审批
签订借贷合同
贷款发放
贷后检查
贷款归还
贷款合同内容
借款人权利义务
权利
自主申请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义务
如实提供贷款要求的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本息
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取得贷款人同意
有危及贷款人债券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贷款人权利义务
权利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
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是否贷款,以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了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财务情况
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借款义务,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贷款
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法律固定或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义务
公布所经营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公开贷款要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及时审议借款人申请,并给予书面答复。短期贷款答复期限不超过1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超过6个月
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及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贷款通则》对贷款人的限制,存在下列情形不得发放贷款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文件的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
贷款合同的履行与债权保全
禁止预扣利息的规定不适用票据贴现
贷款展期的限制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3年
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日的法定利率执行
提前归还贷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由约定的的,按照约定来确定是否需要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如果提前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借款人可以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果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或者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按原合同期限支付利息。
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等于贷款人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因此可以按照变更后的期间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逾期归还贷款:借款人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按照罚息利率支付罚息。其中逾期归还的利息还要计入本金加收复利。
债权保全
借款人合并、分立:贷款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民法通则》合并后的企业承接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企业如果没有约定,对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内部实行承包制、租赁时,对外的法人主体通常并没有改变,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也没有改变。
借款人用全部或部分资产对外投资、联营、合资经营时,从理论上说,借款人用资产换取了所投资子公司的股权或者联营企业的权益,不会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
借款人进行股份制改革或者重组,都导致法人资格的改变。,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刑法》中的贷款犯罪
高利转贷罪
贷款诈骗罪
虚假信用申请罪
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
信贷担保法律制度
概述
信贷担保的作用
担保:又称为债的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借助信贷担保,贷款人可以减少信用风险,保障贷款债权的实现。
担保法律制度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担保法》
2007年3月通过,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
担保的原则与性质: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的形式与分类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作为保障债权的手段
人的担保是以保证人的信用来担保债的履行
单一担保与最高额担保
单一担保是对单个合同项下的某一特定金额的债权提供担保
最高额担保是指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个债权,在预先确定的最高限额内提供的担保。
担保与反担保
《物权法》第171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称为“担保的担保”,其功能是保障第三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顺利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证
保证的概念:《担保法》中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靠人的信用
保证人
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禁止作为保证人的主体: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共同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与保证方式
保证合同:书面形式
主要条款: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转让: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有的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让: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对未经同意转让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协议变更: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承担的责任顺位不同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
过错责任:一般认为,分支机构凡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而提供担保的都是有过错的
保证人的补偿权利:追偿权与代位追偿权
保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
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性质
保证合同本身由于违反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
主合同无效,导致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处理规则
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
抵押
抵押和抵押物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定的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房屋与土地同时抵押的原则: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法律许可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书面形式):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担保的范围
禁止流质条款:具有典当的性质,特点是:贷款到期不还时,债权人自动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抵押的登记与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无地上定作物的使用权抵押,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物登记的操作: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孳息处理:孳息是指在抵押后,抵押物法定或天然产生的物质利益,比如红利、利息、租金、使用费等
出租物设定抵押:将已出租财产抵押,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为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抵押物的转让;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禁止抵押权再抵押
抵押物保值
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的实现
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债权人和抵押人协议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方式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不区分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先后
新增财产的处理: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抵押权人的优先权只是优于其他债权人,不得在补偿地价之前获得受偿
代位追偿:第三人用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做抵押担保的,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因抵押物消失而灭失。
最高额抵押
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位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实现
实际发生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一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实际发生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质押
动产质押
质押合同
禁止流质条款
质押担保范围
孳息处理
质权人的保管责任
质物返还 与消灭
权利质押
出质登记
基金份额和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非上市交易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先期处理
权利出质后的转让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同意的可以转让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
留置与定金
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 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消灭:债权消灭的;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
定金: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回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人民币管理法律制度
人民币概述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人民币的法偿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使用范围特点
法偿货币的支持
人民币的发行
原则:经济发行;计划发行;集中发行
发行权授予中国人民银行
发行基金的调拨以及货币投放回笼两个环节
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与销毁
全额兑换;半数兑换;不予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将收回的残损人民币,在发行库复点,然后在票面上打洞。清点后登记入库,等待销毁。
人民币的保护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使用伪造人民币
人民币图样保护
禁止代币票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一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外汇的定义和范围
泛指一切我国本币以外的外国货币
国际金融界普遍接受的自由外汇有:美元、日元、欧元、英镑
外汇作用
自由外汇在国际市场上的作用 :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储备手段
自由外汇在外汇管制国家的作用:国际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国际储备手段
对我国来说,外汇的主要作用是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手段和储备手段。
外汇管理的意义
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水平稳定
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自主地发展
我国实行外汇管理的必要性
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大城市里还流行这各种外币和金条银元的情况下,人民币信誉的建立,需要法律保护;这些最初的外汇管理命令,对我国新本位货币的流通和信誉的建立,起到了保障作用,这些最初的规定也发展为后来的外汇管理法
现实原因: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需要大量外汇,外汇管制有利于稳定人民币币值,保障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保证外汇收支平衡与信贷、财政、物资的综合平衡
外汇管理的消极影响
限制了市场自由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
往往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加重各国之间的矛盾
外汇管制下的一国外汇储备过快增长,容易引发国内通货膨胀
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1994年,取消外汇上缴与留成以及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审批,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980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我国于1996年12月1日起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外汇管理基本原则
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和外债登记制度
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人民币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可兑换
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流动依法审批或核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特许制
外汇储备管理制度
外汇储备是指政府手中持有的外汇,他是一国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基础。因此外汇储备通常被视为一国的国际清偿能力的象征。
外汇储备的必要性
外汇储备的来源
出口企业的创汇
鼓励引进外资的政策背景下,资本项目的净流入外汇
我国对外举债所募集的外汇资金
外汇储备对应的债务特征
外汇储备对应债务特征所蕴含的意义
改善外汇储备管理的必要性
调整外汇币种结构和投资方向,实现外汇储备保值增值
适度控制央行持有的外汇储备规模,减轻流动性压力,实现国内经济宏观调控目标
实行藏汇于民的政策,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国界进行国际化经营,满足居民个人日益丰富的消费需求。
外汇储备制度的改革
外汇资产种类的合理配置
从消极投资到积极管理
国家外汇投资公司
法律性质:2007.9.29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对国家外汇储备进行专业化经营。(国有独资公司)
资本金注入:2000亿美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注资
业务范围与运作方式
业务范围包括:境外金融市场投资、股权投资和国内金融机构注资
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管理制度
经常项目的含义: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转移等项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管理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制
外汇支出售汇制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面比较宽松
对于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我国实行项目审批和外汇审查的双审制
证券投资项下的管理
总量控制和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
对外债的管理
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IMF)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从境外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外债限额,实行余额管理。
对个人的外汇管理
分类管理原则
交易主体
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交易性质
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结汇与购汇年度总额控制
银行对个人外汇业务监督
外汇担保管理
外汇担保的概念: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外汇担保的债务均为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外债,担保者均为我国境内资信良好、并有相当外汇资产能力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外汇担保合同
借款担保
投标担保
履约担保
外汇担保人资格及担保对象范围
资格
经批准有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有外汇收入来源、具备代位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限制
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限额: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外汇担保的监管程序
外汇担保的审批
外汇担保合同的登记
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处罚
逃汇行为及其处罚
是指境内机构和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应该结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的行为
责令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套汇行为及处罚
套汇:境内机构和个人用人民币或物资非法换取外汇或外汇受益,从而套取国家外汇资源的行为。
直接套汇、代支付套汇、贸易套汇
外汇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强制收兑,并按套汇金额除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利率与汇率管理法律制度
利率管理的必要性
利率:也叫利息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款项的本金的比率
利率种类
资金融通关系的主体
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间的存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间的同业拆借利率
银行与客户间的存贷款利率
借款合同中利率状态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利率所反映的货币价值
名义利率
实际利率=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
必要性
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经济的条件作用
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避免恶性利率竞争
避免行业垄断利率,保护存款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我国的利率管理制度
利率主管机关及其权限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
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是指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存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金融机构对客户存贷款的基准利率,同时规定利率浮动幅度。
罚息利率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载明法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
利率权限
金融机构有权决定:浮动利率;内部资金往来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贴现利率与转贴现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
浮动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对浮动幅度的管理方式包括三种方式:上下浮动;上限管理;下限管理
我国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
是指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ibor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他能综合反映我国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情况和利率的期限结构,为货币市场产品定价提供初步参考,有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
人民币汇率定值管理
汇率:一个国家的货币与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反映了各国货币价值之间的比率关系。
人民币汇率定值的基础:它所代表的商品价值
人民币汇率定值管理的主要考虑因素
货币购买力
换汇成本
侨汇利益
市场供求关系
人民币汇率制度
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演变
人民币汇率制度
市场供求为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对汇率的管理与调节
人民币的汇率公布
人民币汇率的标价方法与价格种类
直接标价法
即期汇率:当前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价格
远期汇率:未来特定时日买卖外汇或人民币所使用的兑换价格
银行卡法律制度
概述
支付工具与立法:现金货币;银行卡;票据
我国银行卡的概念与发展
概念: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的长城卡
1989年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卡
1991年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穗卡
1990年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人民币万事达卡和人民币维萨卡
我国银行卡种类
使用对象:单位卡和个人卡
信誉等级:金卡和普通卡
币种:人民币卡和外币卡
载体:磁条卡和智能卡
发卡银行是否提供信用:信用卡和借记卡
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银行卡法律制度
银行卡管理法规: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银联公司的业务规则
我国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则
业务管理:银行卡业务属于金融特许业务
银行卡计息与免息
免息还款期
最低还款额待遇
透支利息与其他费用
透支利息的情形
透支利率
滞纳金与朝限费
信用卡的申领、销户与挂失
申领资格和程序
账户管理
提现限制
销户
挂失: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此后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程序
风险控制指标
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业务中的法律关系
提取现金
刷卡消费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
银行卡支付具有终局效力的理由
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担保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卡担保的特点
信用卡担保责任范围的确定
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方式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
《刑法》的处罚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股票发行法律制度
证券法概述
广义:证券是各类经济权益凭证的总称
狭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凭证,表明持有者对证券上代表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其中典型的股票、股票、基金单位
功能:证券法属于中长期融资工具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级市场:发行活动所处市场
二级市场:证券转让、交易的市场
学理上证券分为:股票、债权、基金;现阶段我国证券形式:股票;公司债权、政府债券、基金份额、可转换公司债、认股权证
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公正原则是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体制
政府统一管理:1997.7.1实行的《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权
证券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1991.8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资格认定并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证券业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实行监督
股票发行概述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人们把证券市场成为“股市”
特征
收益性:领取股息红利,获取投资收益的权利
流通性:可依法定程序转让,具有高度变现性
非返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的有价证券。
风险性:公司不保证支付固定收益,股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分类
普通股和优先股
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股票发行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股票发行是指筹资人按照法定程序从投资人处取得资金,并向投资人交付代表其投资权益的证券过程。
分类
发行对象范围
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是否存在发行中介
直接发行: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
间接发行: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
发行的时机
设立发行
增资发行
证券监管的目的
首次公开发行(IPO)
上市公司发行:配股、增发
股票发行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法律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
主体资格: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独立性:完整的资产、业务体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规范运行: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职,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财务与会计: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程序,资产资质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募集资金运用: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证券法的基本要求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对配股的特别要求
配股是上市公司为募集新的资金,对现有的股东按比例配售新股的行为
如果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数量70%的,都属于配股失败。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对增发的特别要求
增发是指已经上市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最近三年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
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应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约束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有真实的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股票发行审核程序
2000年以前采用审批制和额度管理,2000年后实行核准制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
股票发行的保荐
保荐: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法律和行业规范,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在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制度。
目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荐制度采取机构和个人双重负责制
保荐的内容
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申请文件,配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的审核
承销股票并保荐上市
股票发行文件的核准
核准制:1998.12颁布的《证券法》
审核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发行审核委员会共有25名委员,对每项发行申请,有7名委员组成一个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
核准程序
受理
初审
审核
核准结果
股票发行审核决定的法律效果
核准决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申请。
不予核准的决定: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核准决定的撤销:2002年的通海高科案
未经核准发行股票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和承销商
刑事责任:《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股票发行认购与承销
股票发行的承销
是指证券公司按照其与发行人之间的承销协议,承办股票发行事宜,筹集发行人所需资金的行为。
分类
代销:未售出股票全部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承销团:《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后者又称为“分销商”。
承销协议
主要内容: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代销或报销方式;承销期限及起止日期;募集资金交付方式及日期;承销费用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大等
承销商的义务
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纠正措施
应当现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承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发行失败: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
股票发行价格的监管
1999年之前,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中国证监会直接审批价格
1999年之后,引入市场询价机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
询价对象:接受询价的对象都是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询价程序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4亿股以上,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应当终止发行。
初步询价获得足够数量的报价时,发行人和承销商首先按照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然后在该区间价格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价格确定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向非特定对象发行,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股票发行的认购方式
股票发行认购方式的监管:根据《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主要有网下对机构投资人的配售以及网上公开发行。
网下配售方式
配售对象: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其自营证券账户以及所管理的集合理财计划或基金账户。
配售比例:首次公开发行数量少于4亿股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数量不得超过发行总量的20%;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数量的50%,且无持有期限制的公众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总量的25%。
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网上发行的一般程序
申购当日(T+0)
申购日后第一天
申购日后第二天
申购日后第三天
申购日后第4天
回拨机制:根据情况调整网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
报送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摘要
招股意向书
信息披露方式
预披露: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能含义价格信息,发行人也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披露
披露渠道有三类:报刊、网络以及相关机构住所地
保荐人出具的保荐书等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
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虚假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中最主要的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众多,发行人、发起人、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等;机构与个人双重责任制
责任形式多样: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股票交易法律制度
证券交易概述
证券交易的意义:保持直接融资渠道畅通并存续下去的必不可少条件
证券市场的作用
证券市场的形态
有交易大厅的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无交易大厅的电子自动报价系统: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
证券市场的功能
价格发现
提供流动性
惩罚机制
交易成本最小化
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
证券上市时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间的桥梁
我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渊源
我国《证券法》第三章规定了“证券交易”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侧重于较大规模公司或主流公司的股票,又称“主板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要2000年之后转向中小企业板,以及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在上市标准方面也比较宽松。
股票上市与退市
股票上市条件《证券法》规定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股票上市的程序
提出申请
保荐人保荐
证券交易所审核
签署上市协议
公告上市
暂停上市
改正补救后,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交易所审查后恢复上市
未能改正补救的,中止上市交易
终止上市(退市)
股票交易规则
交易市场的组织结构
交易组织形式
交易所
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前市9:30-11:30;后市1:00-3:00;法定节假日不开市
证券交易的开户登记
一般程序:实名制开户登记
投资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协议
证券账户:证券直接持有体系
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委托申报
方式: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
出价方式:市价委托;限价委托
成交规则
竞价
集合竞价
连续竞价
交易结果的确认与撤销:经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不能以操作错误为由撤销。
成交原则
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交易结算
结算程序
清算
证券交割与资金交付
证券的过户登记:我国采用证券直接持有体系;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每日闭市后,根据交易所传来的交易结果,直接对买入股票或卖出股票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进行登记,完成证券的过户。
资金的二级结算
首先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净额结算
其次是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结算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中央交收对手
停牌与复牌
停牌:是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时间,上市公司的股票暂停交易
复牌:是指停牌的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交易
例行停牌
突发情形而停牌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
含义:上市公司应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作用
为证券市场合理骨架公司股票提供信息,便利投资人做出相关决策
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定期报告的披露
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金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1、3季度)
临时报告的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形式要求: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外文文本内容保持一致,产生争议以中文为准。
禁止的股票交易行为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况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的界定
内幕信息的界定
知情人员的界定
从事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禁止操作证券交易市场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界定
常见的操纵方式
操作证券交易市场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禁止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的界定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禁止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的界定
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
含义: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从而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
临界点: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
协议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的利弊
利: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效率;调整营业方向、市场范围;减少竞争
弊:大量裁员;正常经营中断;企业陷入动荡等
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上市公司的收购会引起股票价格波动,影响投资人利益,由于缺乏充分信息,公众股东很难做出判断。
为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利益,各国证券法都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严格监管,要求充分披露信息,便于股东决策
证券法对各种收购方式规定了必要的程序步骤,减轻对公众股东的“强迫性”
收购预警制度
含义: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司和个人施加的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醒证券市场中的公众股东,公司控制权可能在未来会发生变化。
我国现行立法把收购预警的标准定为5%
信息披露的法律效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的投资者,在报告及公告期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购结果
收购人提出的收购对价没有获得股东认同,未能取得足够的股票控制公司,因此收购失败
收购方获得了预定比例的股票,取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依然符合上市条件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公司债券法律制度
公司债券概述
概念: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特点
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的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
债权通常有固定利率
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公司债券种类
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权人姓名
记名公司债券
无记名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
非转换公司债券
是否提供还本付息的担保为保证
有担保公司债券
无担保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公司债券的发行 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公司决议
发行申请与保荐
发行核准
分期发行的安排
首发应在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且不少于总量50%,剩余应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条件
公司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等等。
上市程序
上市交易规则
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集中公开竞争,成交时电脑自动过户
公司债券的清算按净额交收的原则进行
公司债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债券信用评估
兑付公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意义:保护债券公众持有人
受托管理人的选任:担任该次级债券发行的保荐人的证券公司
职责
债券持有人会议
可转换公司债券概述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它是一种无担保、无追索权、信用级别较低的兼有债务性和股权性的中长期混合型融资和投资工具。
特点
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权
混合型的金融品种,是公司债券与买入期权的组合体
基本要素
基准股票
票面利率
转换价格
转股 溢价比率
赎回条款
回售条款
转换期
转股价格的调整
可转换债券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可转换债券及立法发展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交易与转换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
可转换债券上市交易
同意转让
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转换股份及债券偿还
转换期
转换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转换申报
转股登记及转股流通
债券偿还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律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的
证券投资积极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证券投资资金的种类
基金运作方式不同
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
组织形态不同
公司型投资基金
契约型投资基金
基金募集方式不同
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
基金资产投资方向
股票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混合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
契约型基金
自益信托
基金管理人(核心地位)
设立条件
章程
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实缴资本)
主要股东
从业资格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场所
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职责
禁止从事的行为
职责的终止
基金托管人
设立条件
职责
职责终止
基金持有人
权利
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交易
公开募集
募集资金应提交的文件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的期限与管理人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方式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监管
证券投资方式
资产组合
范围: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债券品种
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
投资利益的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意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义
对被投资公司的意义
内容
实质要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变更内容
终止情形
清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分类及责任形式
违反市场准入管理的责任
侵害基金财产的责任
违反基金运作与管理规则的责任
违反基金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民事责任的分配
民事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之间的支付顺序
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
期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期货交易概述
概念: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
主要特征(商品期货为例)
期货交易以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期货合约的方式进行
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
实物交割率低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结算交割制度
产生与发展
期货交易市场的功能
发现价格功能
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
供求集中,市场流动性强
信息质量高
价格报告公开
期货价格的与预期性
套期保值功能
买入保值
卖出保值
我国交易市场的发展与立法
期货交易的种类和过程
商品期货
价格波动大
供需量大
易于分级和标准化
易于储存和运输
金融期货
利率期货
货币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
期货合约及其主要条款
交易数量和单位条款
质量和等级条款
交割地点条款
交割期条款
最小变动价位条款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条款
最后交易日条款
其他条款(违约责任)
期货价格的形成(公开竞价方式)
电脑自动撮合成交方式(我国)
公开喊价方式
期货交易的过程
建仓
平仓
持仓
期货交易所与经纪商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所(会员制)
期货经纪商(依法设立,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
经纪业务规则
期货交易的法律制度
期货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逐日盯市制度)
限仓制度
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
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
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
大户报告制度(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