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一编(第一章至第五章)
这里面包括了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等等。
编辑于2022-09-08 14:57:35 江苏省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广义
国家、国际组织
狭义
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比如合同法
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比如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国内法规范
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包括有关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等
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相互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国际经济条约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1947年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1944年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1944年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1994年
普遍性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华沙-牛津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联大规范性决议效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大的职权是讨论和建议,一般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更多学者倾向于肯定其法律意义。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公平互利原则
"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
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且要求实质上的平等
互利,即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只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
公平互利合二为一,是一个统一体,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没有互利就谈不上公平,公平必然要求互利,公平和互利密不可分。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和发展密切联系,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也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所有国家都必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合作。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产、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资格与能力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必须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不仅应该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而且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与能力
法人:是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范围。
法人不仅应有缔约能力,还应有履约能力,若法人不具备履约所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就不具备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
凡不具备缔约能力和履约能力的假公司、皮包公司均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合格主体。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与能力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包括公民和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1945年12月27日成立
中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1980年4月1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通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权利的决定。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
中国政府随后委派了参加理事会的理事和副理事,并正式参与各种组织活动。
世界贸易组织
主要机构: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等。
总理事会:所有成员各派常驻代表组成,是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行职权的执行机关。
总理事会下设几个分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部长会议:各成员部长级代表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定所涉一切问题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在其职能范围内采取行动。
秘书处:以部长会议任命的一位总干事为其最高负责人的日常工作机关。总干事***4年,是世贸组织的行政首长。
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特征
国际经济法主体
国际经济组织
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香蕉输出国联盟
特征
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国家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国家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的,这种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国家间的多边条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
制定规章的职能,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
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分析跨国公司法律地位
国内法上的地位
跨国公司诸实体没有特殊地位,与所在国商业组织具有的地位相同。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或总公司在其母国,与其他商业组织一样,是根据母国法律成立的,法律能力也是由母国决定的。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实体,或是根据东道国法律成立而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与东道国其他公司处于相同地位;或是作为分公司在东道国登记注册,其地位仍属外国公司。
无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这些实体是内国还是外国公司,他们与其他商业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没有差别。
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上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律。
因此,跨国公司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
无论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本国或东道国的公司法之类的法律设立,作为本国或东道国的营利法人。
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不是政府,不是国际组织,也不是国际法人,只是国内法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国家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 另一个国家管辖
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依据是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
国际贸易支付法
汇票
汇票行为
出票
承兑
支付
背书
追索
汇票提示
承兑提示
付款提示
汇付
概念:又称汇款,是指汇付人主动把货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
电汇
信汇
票汇
国际支付中,最常见的汇付方式
托收
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委托人
托收银行
代收银行
付款人
提示行
参与人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分类
信用证
概念: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分类
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即期付款、迟期付款、承兑及议付信用证
审单标准
银行在凭单付款时,实行“严格相符"原则
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严格相符不等同于绝对的字面相符,字母的大小写有误或明显的打印错误等情形,不能视为表面不符。
信用证欺诈
概念:卖方或买方通过有意的虚假陈述或其他虚假行为或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使银行依赖于这种虚假事实,而从银行的受损中获益的行为
欺诈情形
伪造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明书
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也称伪造单据内容,如以没有价值的货物充当合同货物
提单欺诈行为,包括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伪造信用证本身,或者伪造、变更信用证条件
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
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
卖方在委托银行向卖方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这种条件下,买方必须按汇票的金额付款,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并凭此提取货物,否则就不能提取货运单据项下的货物。
承兑交单
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银行取得票据,凭此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才付款
因为有远期汇票才需办理承兑手续,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跨国性合同。
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在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四种运输方式中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
网状责任制:联运人对不同运输区段发生的货物损害,分别根据该运输区段法律规定的规则原则和损害限额承担责任,以能够确定损害发生的运输区段为前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由投保人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在货物因海上运输保险风险发生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合同。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付的特别费用。
海上货运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引起的除外
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海盗)
国王、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限制,或司法扣押
检疫限制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代表的 行为或不行为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工厂、停工、或者劳动限制
暴动和骚乱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由于货物固有缺陷、品质或不良所引起的体积或重量的减少或其他任何灭失或损害
货物包装不充分
标志不清楚或不适当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产生的任何其他事由,但援引这项免责的人,应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也非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
航空货运承运人的免责
《蒙特利尔公约》
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公告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的有关行为
提单的功能
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表明货物已有承运人接收或装运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区别
空运托运单不同于海运提单,他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
空运速度快,通常托运人把货运单交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到达目的地,这就基本排除通过转让转运单据来转让货物的需要。
实际中,货物到底目的地后,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及有关证明提货,并在提货时在随货运到的航空货运单上签收,而不是要求航空货运单提货。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是具有普遍性的通常做法。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FOB、CIF、FCA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货物在制定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及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CIF
成本加运保费
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害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
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办理清关手续;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费用。
FCA
货交承运人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发货人承担出口清关费用
承担货交承运人前的运输风险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各国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国际贸易中称为“发盘”、“发价”
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承诺
是订立合同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
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提交有货物的单据
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
收取货物的义务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待卖方能交付货物
接收货物
风险转移
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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