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古印度法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1、罗马法 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
编辑于2022-09-26 10:50:13 江苏省外国法制史
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发展演变
发源于两河流域-西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
楔形文字由苏美尔人发明
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石柱法
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制定
政治经济背景
消除法律不统一
调整财产关系
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
体系结构
序言-阐明立法思想和目的
正文
282条
结语-严守法典,否则会受到神意的惩罚
基本内容和特点
君主专制制度-君权与神权相结合
等级制度
自由民
享有充分权利——阿维鲁“丈夫”
不享有充分权利——穆什凯鲁努“小人”“顺从者”
奴隶——瓦尔杜姆
财产法——古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
契约制度
书面形式
种类
买卖
租赁
借贷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男女不平等的买卖契约婚
家长的特权地位
犯罪与刑罚制度
侵犯人身罪
血亲复仇
同态复仇
侵犯财产罪
侵犯家庭罪
危害法院公证裁判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诉讼私人提起
可采信的证据-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和地位
结构体系完整:序言、正文、结语
内容涉及面广,包含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
重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
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
世俗法
外国法制史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的产生与演变
婆罗门教法
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婆吠陀
法经(散文体裁)-解释并补充吠陀
法典(诗歌体裁)-《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早期佛教法
阿育王定佛教为国教
佛教经典总称三藏
经藏:释迦摩尼及其门徒宣扬佛教教义
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
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中心内容-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种姓制度(族内婚,职业世袭)
婆罗门:祭祀种姓;掌握祭祀大权
刹帝利: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吠舍:平民种姓;商业农业生产
首陀罗:低贱的奴隶(非再生人)
所有权
土地所有制形式: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
土地占有主要形式:村社制
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债法
契约关系简单
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
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婚姻家庭法
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毕舍遮式
严格维护种姓婚内制
顺婚:高男低女(允许)
逆婚:低男高女(禁止)
继承法
诉讼制度
古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与宗教密不可分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是宗教、法律、伦理等社会规范的混合体
特点
在印度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历史地位
外国法制史
古希腊法
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城邦基希腊化时代的所有法律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萌芽时期: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法”
形成和发展时期
习惯法到成文法:《德拉古法》、《梭伦立法》、哥尔琴法典
希腊化法律时期
雅典的法律制度
雅典“宪法":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
提秀斯改革:全体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业和手工业者
德拉古立法:雅典第一步成文法,区分故意杀人和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
梭伦改革
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
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提高民众大会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废除“德拉古法”中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克里斯提尼立法
取消原有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
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作用,建立500人议事会
颁布《贝克尔放逐法》,纺织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
阿菲埃尔特立法:不法申诉制度
伯利克里立法
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
扩大民众大会权利,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
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
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最高司法机关
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
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权利
初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利分立和权利制约机制
公职人员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否定了门第财产及政治特权
确立了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察弹劾制度
局限性
雅典民事法律制度
所有权制度:私有制发达
债权制度
契约之债
损害赔偿之债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买卖婚的痕迹
法律上一夫一妻
雅典刑事法律制度
国事罪:最严重的的犯罪
刑罚种类包括:死刑、出卖为奴、剥夺自由
奴隶处罚肉刑,自由民处罚财产或剥夺权利
雅典司法法律制度
法院组织:阿留帕格斯是最早出现的法院
诉讼制度
只有成年男性才有起诉权
公诉
私诉
过程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
概要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地位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古代希腊法是一种世俗法律
古希腊法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立法水平相对不高
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
相对私法,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大
“冲突法”比较发达
特征
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
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历史地位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
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半岛,罗马法是伴随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图利乌斯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随之产生。
《十二表法》的制定:罗马国家第一步成文法
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国法大全》的编撰
《优士丁尼法典》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
优士丁尼新律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习惯法
民众大会与平民议会制定的法律
元老院决议
长官的告示
皇帝敕令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渊源
公法与私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市民法与长官法
人法、物法、诉讼法
分类
罗马的私法及其基本内容
人法
自然人
法人
婚姻与家庭法: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物法
物权
物的分类
有体物与无体物
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
可有物与不可有物
可动物与不可动物
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
市民法所有权
最高裁判官所有权
外省土地所有权
外来人所有权
形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要式、略式、有偿、无偿、协议、非协议
返还原物之诉
排除妨害之诉
诉讼方式
事实
法律
消灭
占有
所有人的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
准占有
他物权
债权
债的概念
债的起因
合法
违法
债的分类
特定债和种类债
可分债和不可分债
单一债和选择债
法定债和自然债
债的履行
债的担保:定金、违约、保证、抵押
债的转移
债的消灭:是指客观上不再存在
继承权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诉讼法
法定诉讼:公开审理;程序分为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
程式诉讼: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扩大了适用范围
特别诉讼: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来担任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私法极为发达
立法形式灵活多样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立法技术发达
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
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
欧陆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
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原则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采用
外国法制史
日耳曼法
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特征,又保留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
日耳曼法的成文化:“蛮族法典”-《撒利克法典》
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相互影响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