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可预见性原则(违约方的赔偿原则)
这是一篇关于可预见性原则(违约方的赔偿原则)的思维导图,通常损失——法律推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不了解任何情况下能预见到按照事件通常进程产生损失。即“通情达理之人”都应预见并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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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性原则 (违约方的赔偿原则)
1、裁判规则
2、规则理解
1、规则的内含
2、规则的基本构成
1、预见的主体——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
1、原则上以订约时的预见情况为标准
2、某些情况也可以(履行的动态)违约时预见的情况为准——应当以是否公平判决为标准
3、预见的内容——应预见到什么损失?— 何种损失类型及损失程度?
1、如果损害程度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则不再深究
2、如果损害程度发生质的变化——则按是否预见到另一类型的损害处理
4、预见的标准—— 系决定潍坊是否担责的依据; 也系双方举证责任分担的依据
1、大陆法系的预见标准
2、英美法系的预见标准
1、通常损失——法律推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不了解任何情况下能预见到按照事件通常进程产生损失。即“通情达理之人”都应预见并对此负责。
1、合同当事人身份——需考虑被告的专业程度
2、合同的内容
3、合同的对价——需考虑损失与运输价格之间是否成正比
2、特殊损失——“通情达理之人了解特殊情事后应当能预见到由特殊情事可能造成的损失。即违约方只有在知道或应知特殊情事时,才对预见并对此负责。
3、UN货物销售公约的标准
1、
子主题
拓展适用
1、可预见性规则的历史沿革
2、我国对该规则的立法沿革
3、司法实践中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 (法官认定违约损失的范围,要经历 以下步骤)
1、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和免责事由
1、需有-违约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
2、不存在-免责事由
1、约定
2、法定——如不可抗力
2、认定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剔除法——适用作为的违约行为, 即“若没有被告的该行为,原告的损害是否还会发生?”
2、代换法——适用于不作为的违约行为, 即“若被告合理的作为,该损害是否还会发生?”
3、确定损失的有无和赔偿的范围
4、对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1、违约方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违约
2、违约方欺诈
中心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