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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包含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切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反应当事人p5自由意思的协议,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等等
编辑于2022-09-13 16:19:10合同法总论
合同与合同法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广义
一切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反应当事人p5自由意思的协议
狭义
民事合同
最狭义
债权合同
民法典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特征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义务终止民事权利关系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关系
构成
主体:当事人
内容:....权利....义务
合同债权客体:行为(作为与不作为)注意不是物体
相对性
合同的分类
理论分类
有名(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
p11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所有双务是有偿)
当事人双方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
单务合同(单务并不都是无偿,无偿:赠予;有偿:借贷)
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或不负有对价意义上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买卖只能是有偿)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需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货运)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性(客运)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须经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者生效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
必须采用特殊法定或者约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或生效
不要式
其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和程序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
可独立存在
从
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
本约与预约合同P17
本约
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预约
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为订立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P2425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
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
成立要件p66
合同的订立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又称合同的签订,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概念和性质
期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有要约人)
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以及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目的性)
要约应当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确定性)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姓名、标的、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中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投标人投标——要约
招标人定标——承诺
要约邀请(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商业广告
拍卖公告
招股说明书
招标公告
价目表
...
几种典型的要约行为
超市/自助商店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
拍卖叫价
要约的法律效力
生效时间
我国采用到达主义;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要约的存续期间
定有存续期间
未定有存续期间
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
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
形式拘束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
实质拘束力
对受要约人效力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
在发布后生效前,可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or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承诺
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
主体: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做出)
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内容上: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期限: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书83
方式
承诺一般应以明示方式做出(缄默/不作为不能构成承诺,除非当事人有事先约定/法律有明确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
承诺的撤回: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生效P93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和性质
是指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与他人接触时,负有以适当方式照顾与保护未来合同当事人的法益与利益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该义务,则负有以准合同方式进行损害赔偿的责任 特征 1)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 2)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源在于缔约前当事人间的信赖关系 3)它以过失方造成了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
制度意义
构成要件
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先合同义务
当事人有过错
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晓的商业秘密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反有效要约
一方因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承担方式与赔偿范围
承担方式
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拒绝履行其相应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或未按约定履行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
存在于同一双务合同中且互负债务
互负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且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效力
暂时拒绝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在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时,向对方可以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的权利
构成条件
必须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当事人在合同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应当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义务或未适当履行义务
效力
一时性的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订立后,确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其债务履行的权利
527
构成要件
必须存在于双务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并已届履行期
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后履行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不安事由足以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效力
中止履行,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解除合同,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合同变更与解除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变更的方式
合意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概念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终了的制度
制度价值
价值
对无辜方的救济
分类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面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安抗辩权
但: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单方解除的特征
发生在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47
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的效力中止
合同解除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制度的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情势变更的特征: 1.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 2.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 3.情势变更性质上不属于商业风险 4.续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的继续谈判义务; 2.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变更和解除合同。
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概述
概念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向另一方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财产责任 这里的义务,包括主合同义务,也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形态
不能履行
合同债务客观上不能履行;如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劳务为标的)
迟延履行
债务人虽然能够履行,但到期未履行
受领迟延
债权人没有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未提供协助
拒绝履行
当事人一方能够履行但拒绝履行
不完全履行
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其他方式
继续履行
概念
适合继续履行的条件
金钱之债
一般都适合
非金钱之债‘580
继续履行的表现形式
继续履行应履行的债务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亦称损害赔偿)
赔偿方法
金钱赔偿主义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584
基础: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与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一切损害都应赔偿
限制:主要有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等
完全赔偿原则
可预见性规则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基本构成
可预见之主体
一般认为是违约方
预见之时间
订立合同时
预见之内容
损失的种类和范围
预见之判断标准
主客观相结合
与有过失规则(也称过失相抵)
是指守约方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范围的扩大也有过失,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减少赔偿金额,甚至免除违约方赔偿责任
减轻损失规则‘591
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支付违约金责任
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方于违约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的种类
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性质
预定性
赔偿性
违约金的调整‘585-2
其它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如定金制裁,减价责任,价格制裁等
违约责任的免除
法定情形
不可抗力
债权人的过错
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况
约定情形
免责条款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该条款无效
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
提示p129
以下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
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行式
当面交谈、电话联系
其它形式
主要包含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30日内追认,未做表示视为拒绝
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是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职权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未生效合同
违反报批义务条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未生效合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完全无效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在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有效
可撤销合同种类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因重大误解订立
3月
显失公平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
1年
合同的履行
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依约履行
依法履行
履行的义务内容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和解除
诚信履行原则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原则
基本规则
给付义务的履行
履行主体177
由第三人接受债务人履行
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真正
由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代为清偿180
履行标181
履行标的数量适当
履行标的质量适当
履行价格适当183(谁违约谁承担不利价格的后果)
履行地点
是债务人依合同约定实施履行行为的地点,又称为清偿地
履行期限
要求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关系规定的期间或者期日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
履行方式
因债权人主体资格变动的债务履行
履行费用186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依法) 3、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 5、履行方式不明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履行费,债权人承担)
附随义务的履行
要求
1.注意义务;2.协助义务;3.告知义务;4.照顾义务;5.保密义务;6.保护义务;7.忠实义务
抗辩权(双务合同)
概述
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其重要功能在于对抗、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特点
1||| 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2||| 主要是一种拒绝权
3||| 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适用条件
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无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
须相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须相对方在客观上有履行的可能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目的不同
留置权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
性质不同
留置权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属法定担保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物权,具有对世性,能够对抗一切人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不同
留置权的发生根据在于一方依照合同约定已先占有对方的财产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在债务上的牵连性
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
内容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所拒绝的债务并不限于此,且权利人无优先受偿权。除非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已达成协议,或者对方提出履行,或者已为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发生债务延期履行的后果,相对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合同上的请求权
同时履行的抗辩仅仅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即在相对方为对待给付之前,权利人可以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并不因此产生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方权利)
概念
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顺序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 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须是合同双方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 须是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4) 须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行履行的债务客观上是可能的,即可以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法律效果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止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产生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并有权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不安抗辩权(属于先一方权利)
概念
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义务
适用条件
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须双方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法律效果
中止履行
要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恢复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276
性质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违约制度的一种,是基于违约时间不同而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违约形式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契约的性质
适用条件不同
形式条件上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无此前提
实质条件上
实质条件上,不安抗辩权的实质条件是对方财产在合同签订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不限于财产的明显减少,还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及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风险等情况
留置权发生后,权利人所拒绝给付的是其占有的对方的财产
适用主体不同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限于依约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主张预期违约救济的权利人则没有限制,无论是有义务首先做出履行还是同时做出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寻求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等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履行担保,以便继续履行
须先履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实质要件)
根据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预见他方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中止履行义务,请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提供担保,即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后履行抗辩权
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发生条件
(1)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 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将随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消灭
情势变更
概念
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结果显失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特征
1|||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
2|||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
3||| 情势变更在性质上不属于商业风险
4||| 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
当事人的继续谈判义务
在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负有继续谈判义务
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变更和解除合同
在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但如果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则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的保全
p218
概述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对保证人的效力
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意的话可以承担)
合同债权的转让
合同债务的转移又称债务承担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概述
清偿
合同的解除
种类
我国采用根本违约概念
不可抗力(致使迟延履行的不能解除,只有实在履行不了才能)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双方都有请求权
不影响实现
不可抗力遭受方无权
各自承担
预期违约
明示
默示
可以请求解除或要求继续履行
注意一物二卖的情况
迟延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程序
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知道应当知道1年/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相对人提出异议
3个月
有异议不能发生合同解除效力,就要去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解除权的抛弃
明示
默示
解除的法律后果
返还请求权
当事人约定除外
担保责任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257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抵消
不能抵消的债务
法律规定: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违约金等
性质上不能抵消的债务。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
当事人约定不能抵消的债务
免除(债务人在合理期限拒绝的除外)
违约责任
概述
一般归责原则
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例外
注意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形态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双方违约适用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义务,应当各自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实际履行/继续履行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296
违约金责任301
定金责任305
定金罚则(适用前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给定金一方不符合,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免责事由
312
合同的解释和漏洞填补
解释
概述
原则
漏洞
概述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
how
1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2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来确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自身特习惯优先于行业习与地区习惯 ·行业习惯应优先于地区习惯 ·当事人在同一地区,地区性习惯优先于全国性习惯 ·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全国性的习惯优先于地区习惯。
3依照法定的填补合同漏同的则来填合同漏洞 《民法典》511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4采用合同解释方法:诚实信用原则
分论
考点1:买卖合同
特征
双务有偿合同、诺成、不要式
交付的法律效力
动产: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发生效力。
交付方式P336
孳息
交付转移所有权
毁损灭失的风险
交付转移所有权
先占有后定立买卖合同
按合同生效时间
标的为风险负担(任意性规范)
自交付之日起买受人承担
因卖方的原因,不能按期交付,买方按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负担
出卖人按约定将标的物至于支付地点,买受人没有收取的,由买受人在迟延期间承担风险
提存后风险买方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途标的物
承运人运输的在途物资,自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诉买受人,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约定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的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依照约定代办托运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的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在检验期间内发现标的物有问题的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方发现标的物有问题的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受到货物2年内(有保质期的,在保质期内)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标的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就该物解除合同
但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特种买卖
试用买卖P386
赠与合同P408
法定事由:不可抗力
p113
p113表格
书p5
先合同义务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产生的诚信、通知、协助、保护、说明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