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诉讼时效
这是一篇关于诉讼时效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来>,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发生不能履行的客观障碍,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类型,适用范围,概念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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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概念性质
请求权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超过法定期限,义务人享有抗辩权。
是强行法制度。但是,若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适用范围
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适用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的请求>
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
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
兑付国债、金融债劵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团体向个人收费的权利>
人格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类型
诉讼时效的三种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没有特别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
特别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有效期为4年
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
权利最长保护期间:20年,从权利侵害之日算起。同时,权利最长保护期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
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间的关系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不可能并存于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权利最长保护期间能够与普通诉讼时效或特别诉讼时效并存于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仍可以起诉
法院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不受理权利人的起诉。
法院受理后,也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查明确实诉讼时效届满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判定原告败诉
法院需被动适用诉讼时效
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当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以支持。但基于新证据的可以除外。
债务人在原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以诉讼时期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给予支持。
债务人履行或允诺履行的,不得反悔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
原则
请求权的成立,是起算诉讼时间的首要前提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采取人事结合的原则,事包括侵害程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
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的具体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定期限的债权
债务人要求宽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宽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日,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算起。
合同撤销后的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撤销之日算起。
被监护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原则“法定代理终止之日算起”
法定代理人监护终止,从新代理人知道侵害事实开始算起。
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的损失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算起。
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发生不能履行的客观障碍
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中止时间
最后6个月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6个月之前的事情影响到之后的,从6个月第一天起算,结束后还剩6个月。
6个月之内的事情从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诉讼事件不足6个月的补足6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来>
权利人不行使权力的状态被打破,经过的诉讼时限为无效。
中断事由
权利人“起诉”<向权力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诉讼时效中断。拒绝受理则从知道之日算起。同意则所有流程完成中断。>
权利人请求<今日请求、今日中断>
债务人同意
特殊情况
连带债权债务
债的转移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