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的思维导图,其中包含合理行政原因,程序相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等内容。
编辑于2022-09-20 09:13:46 广东1、行政法概述
概念
调整由于行政活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平等
行政法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首要基本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
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
法不禁止皆可为——人民
合理行政原则
针对自由裁量的行为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
比例原则:手段适当(最小损害)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遵守法定时限
便民: 方便老百姓,减轻程序负担
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 发布的信息应当全面、 准确、 真实
守信: 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保护信赖利益(朝令夕改)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相统一(有权必有责)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参加者
概念
行政主体(官)
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
行政主体范围
行政机关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政府:国、 省、 市、 县、 乡
职能:部、厅、局
(政府)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部门)派出机构: 公安派出所、 税务所等
被授权组织: 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行为
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影响了权利义务)的行为
有法律强制性
效力
公定力
推定合法, 不得任意否定
确定力
不得随意变更
拘束力
产生拘束力, 老百姓 要遵守、 服从
执行力
强制执行
分类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
具体行政行为
对象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对象不特定、普遍适用
分类
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规章(地方政府、 部门规章)
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
2、行政处罚
概述
概念
首次下定义
对象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尚不构成犯罪
性质
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行为
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原则
种类
警告、 通报批评
声誉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财产罚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资格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3个月)、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为罚
行政拘留
实施:公安机关(国安)
期限:一般情况下最长为15 日;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最长为20 日
人身自由
刑事拘留:犯罪
司法拘留:法院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
创设
法律可以设所有,行政法规不拘留,地方法规不吊拘,规章警罚和通报
行政处罚的管辖
地域管辖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实施地、 经过地、 结果地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
管辖权下放
乡镇、 街道办事处行使,省决定
省下乡
管辖争议
最先立案的
有争议的,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
行政处罚的适用
应当不予处罚
不满 14和 精神病
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安全延长至5年
超过 25 没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一事不再罚款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两百(个人)三千(组 织) 或警告(个人、 组织都可以) ”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普通程序
立案
启动案件
调查取证
告知义务+听取
体现程序正当原则(公众参与)
处罚决定之前
决定处罚:立案起90日内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场/7日内
听证程序
听证事项
在处罚决定前
口诀
大: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 降低资质等级
吊: 吊销许可证件
停: 责令停产停业
关: 责令关闭
从: 限制从业
听证费用
官承担
听证程序
时间
行政机关告知后 5 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 日前通知当事人
亲自或委托1-2人
原则上公开,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回避
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执行
不停止执行原则
罚缴分离原则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去银行或电子支付
上缴国库
当场收缴
适用情形
100 元以下罚款的
事后难执行
交通不便自己提
程序要求
国、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执法人员2日内交至机关,机关2日内交至银行
21年7月15日
3、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暂时性限制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暂时性
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 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程序要求
一般
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
查封、扣押
三不得
清单一式两份
不得超过30天,延期不超30天
保管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冻结
数额与违法行为相当
体现比例原则
期限30天,最长60天
期满未做出决定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强制履行义务
执行主体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种类
间接强制执行
执行罚
加处罚款(3%)或滞纳金
代履行
委托第三方
费用当事人出
直接强制执行
划拨存款、 汇款
强制性、 终局性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 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程序要求
执行协议
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不履行执行协议,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 执行
人性化执行
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紧急情况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 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4、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
通常以许可证、 执照等证书的形式出现
【特征】依申请性、 外部性、 授益性、 要式性、 一般禁止性
行政许可的种类
普通许可
特许
自然资源、特定行业、公共资源
认可
从业资格证
核准
对物的许可(检测、检疫、检验)
登记
工商登记、社团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 非歧视原则
便民原则
救济原则: 陈述、 申辩;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信赖保护原则
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公共利益需要→可变更或撤销→补偿
禁止转让原则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的决定、省级政府规章(1年)
满一年需继续实施,应提请本级人大人常制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
申请
书面提出
申请书需采用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提供格式文本(不收)工本费
受理
决定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理由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申请均符合条件,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决定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撤销
行政许可是以违法方式取得
撤回
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
为公共利益,可以撤回已失效的行政许可,应补偿损失
吊销
吊销行政许可是行政处罚
注销
删除登记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
主体
行政主体,政府及其部门
种类
税、费、土地房屋的征收、
所有权
行政征用
使用权
行政给付
提供物质利益
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金、抚恤金
行政救济:维权(民告官)
行政奖励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行政裁决
民事纠纷
性质:有法律效力,有司法性质
行政确认
强调证明,本来已经有了,从有到确认的过程
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专利证、商标证
5、行政复议(找上一级)
概念
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
行政诉讼审查:合法性
参加人
申请人
民
被申请人
官
第三人
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的上一级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对象特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不包括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
行政调节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无法律强制性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
行政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的规定
普遍适用
可以复议
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定、规范性文件)
排除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
原则上一级,省部找自己
地方政府部门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外汇、金融、国安、税务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政府
省部级政府
自己复议
还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国务院裁决(终局)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
共同上一级机关
派出机关
设立改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派出机构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60
口头或书面
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5
审查
书面审查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证明自己
不停止执行原则
被罚款复议期间依然要交钱——公定力
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适当性)审查
决定
60+30
结果
维持决定
限期履行决定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复议不加罚
6、行政诉讼(找法院)
基本原则
依法受理、依法应诉
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或委托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审理行政案件受人大监督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辩论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
基本制度
合议制原则
审判庭
独议制
1个审判员
合议制
组成
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
人数
3人以上单数
回避原则
回避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公家的人)
有利害关系
公开审判原则
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定不公开
两审终审原则
经两级法院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受案范围
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
过程性行为、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内部、信访
管辖
级别管辖
【原则去基层,例外去中院】
基层法院
原则上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
国务院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市省政府)
海关
本市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
管辖本辖区(本省)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原则去被告,例外有三个】
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法院或复议机关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1年)、被限制地
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民告官】
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
一般情形
谁作出就告谁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维持: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的(60+30):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以该被授权组织为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程序
起诉
直接起诉
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不服复议决定的,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
口头或书面
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供证据+依据(规范性文件)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例外(民举证)
被告不作为:提供向被告申请的证明
行政赔偿、补偿:提供损害事实
审理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例外,赔偿、补偿、自由裁量可以调解
判决程序
一审
简单案件
简易程序审(独议制)45日
普通案件
普通程序(合议制)6个月
判决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二审
上诉期
判决15日
裁定10日
全面审查
收到上诉状3个月内
复议和诉讼的关系
原则:自由选择
可以直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诉讼
例外: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问题
纳税争议(交不交、谁来交、怎么交)
7、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概述
国家到底赔不赔,取决于是否行使职权+违法侵权
排除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第三方
因合法行为引起的损失:补偿而非赔偿
不收费、不征税
比如冤假错案
赔偿义务机关
谁作出的谁赔偿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未加重损害的:原机关赔偿
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机关被撤销
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无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
赔偿方式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精神损耗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子主题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