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知识梳理,主要包括回避的概念、意义、适用等等,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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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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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亲属继承法全本导图
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回避
回避制度
概念
回避指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因与案件或本案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或应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目的
本质上是一种避嫌的制度,解决的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性条件-审判等主体的公正性问题,其目的是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方式
自行回避
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申请回避
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而向上述人员所在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予以回避的制度
指令回避
又称职权回避、决定回避。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等有法定的情形之一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有法定的人员或组织径行决定,命令相关人员退出该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适用
适用人员
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影响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司法警察和执行员等
回避理由/适用情形
诉讼的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违反法律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在一个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参与过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因发回重审或工作调动等因素,依法不得再参与同一案件的其他程序
任职的回避
离任之后
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在***间
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法院/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法院/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程序
回避权的告知
主持个阶段诉讼活动的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回避申请的提出
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人员应书面或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
回避的效力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必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
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中,回避的要求提出后,如在诉讼和审判阶段,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应先停止诉讼活动,等回避决定作出后才能退出或继续从事诉讼活动
如在侦查阶段,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审查和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法院的院长决定
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本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本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书记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属的机关不同,由本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该阶段主持诉讼活动的机关负责人决定
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这一决定的个人或组织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