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
参考于柏浪涛法考的教材编辑,于你们有用请善用,尊重自己的劳动成果,谢谢
编辑于2020-07-11 11:53:51刑法总论
概述
原则
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旨在强调保障人权,非保护权益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法定),自由主义(国民可预测性)
成文,事前,严格,确定的内容
平等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
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根据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人身危险性(预防未然事实)结合判断
犯罪篇
犯罪
体系
客观方面
客观要件: 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主观方面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定罪方法:三段论
大前提(法规)
有记述(只客观要件)、规范的(含主观评价);成文与不成文的;积极和消极的(阻却事由、注意规定不属消极);整体。
小前提(事实)
有适合领域、存疑情形(疑无从无,疑轻从轻)
结论(有无罪)
犯罪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影响定罪,事前具有(犯中有不算),针对实行犯(其他直定为共犯)
不真正身份犯: 影响量刑轻重
单位犯罪
不纯正单位犯罪时,自然人与单位的标准应保持一致来判断。不可论处单位为帮助犯。
【主体资格】①只私营企业要求法人资格才构成②分支和内设的以自己名义且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即构成③外企业仍适用。
【主观条件】必有单位的整体意志,否则为个人犯罪了,有故意或过失,★若成立单位时目的就为犯罪的则论自然人犯罪。
【目的谋取利益】目的是为了单位整体成员的利益,只为特定成员的为自然人犯罪。
【处罚】①双罚制:对单位只处罚金不没收。②例外单罚。
客观行为
危害行为区别于
生活行为(客观事实无害性)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①谁是实行者②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则实行者负责)
不作为
真正不作为:违反义务性规范
不真正不作为:消极地不消除危险 (应为↣能为↣不为(除结果避免可能性)↣等价性)
客观结果
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实害犯(犯罪阶段、法条判断)
结果加重犯
法定,加重结果故意(4个)或过失,介入因素三标准判因果关系。
主观
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会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会发生,放任、不制止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预见+过于相信自己的能力、技术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没预见
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 能继续犯罪而自动意志放弃
还要有效阻止行为
犯罪未遂: 不能继续犯罪而被迫放弃。
有认识错误、特定对象障碍
一个形态终局性的条件:①行为彻底结束②犯意彻底消除。
罪数
继续犯;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加重犯;结合犯(法定情形);吸收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牵连犯。
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不负民事责任)
目的
制止侵害
要件
起因
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
正在发生
对象
不法侵害人本人
主观
有防卫意识
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以能制止侵害为限
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负民事责任,赔钱)
要件
起因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
对象
无辜第三者的利益
主观
具有避险意识
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不适用人群
军人,警察,医生,护士,消防员
错误认识
不同一犯罪内的 认识错误(抽象错误)
三段论推理
包容评价思维
同一犯罪内的认识 错误(具体错误)
两点判断【成罪问题】 ①主观认识与实际结果发了不一致 ②对实害对象和实害结果什么心理。总结出↓三类型
①对象错误: 有直接故意,有认识错误【观点都是既遂】 ②间接错误: 间接故意放任态度,没有认识错误。 ③打击错误: 过失或意外事件,没有认识错误【有观点说】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保人): 未遂和过失既遂想象竞合。
法定符合说(保法益): 未遂和故意杀人既遂想象竞合。
因果错误【既遂问题】: ①狭义的因果错误: 预想结果形态和实害形态不一致。成立故意既遂(实害的)。 ②事前故意: 判这两独立行为是叠加还是阻断关系,再独立评价未遂既遂。 ③结果提前实现:判是否着手行为(既遂以着手为前提),否则为预备与过失想象竞合。
责任能力
不能够单一依靠医学认定判定
能力程度
①间歇性精神病人: 正常状态部分仍应负责任。
②醉酒人:a.生理醉酒(日常醉酒)负责任 b.病理性醉酒(酒精中毒致幻)属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责任。
③又聋又哑人或盲人: 负责任但可减免。
④吸毒人: 【无规定】a.第一次吸毒致幻中犯罪,属过失犯罪。b.明知利用,是故意犯罪。
坚持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判断。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相对责任年龄14岁以上有八罪必承担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共同犯罪
本质: 共造违法事实,责任连带。
共同正犯
有参与意识(非相同犯罪故意,则是同时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不可适用时如同时犯无法查明时,就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其“相同性”有观点展示: ①完全犯罪共同说(已淘汰) ②部分犯罪共同说:客观实行部分同,主观故意部分同,罪名可不同 ③行为共同说: 相互协助,参与意识,故意过失不问,罪名可不同。
间接正犯
支配实行者能力来源: ①强制 ②欺骗 ③法定
与教唆犯区别在于其具有支配力(不具有规范意识)
狭义共犯
教唆犯
成立: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犯罪行为(若本意就有则不属,实施不能犯的不成立)
既遂: 教唆行为引起的正犯实害结果(★特殊: 实行过限部分不负责)
帮助犯
成立: 促进的行为(物理性或心理性帮助)
既遂: 帮助行为对实害结果具有了促进作用。
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
有承继的共同正犯、帮助犯
时间点: 中途参与、帮助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犯:暗中帮助,而实行者并不知。仅限于物理性帮助。
片面教唆犯
片面实行犯:观点展示①肯定说(多数)构成片面共同正犯②否定说,不构成,但可为片面帮助犯。
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罚
主刑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限制自由
管制(限制出境、搬家,去相关机关汇报,可适用禁止令,应要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管制、缓刑、假释; 禁止令: 管制、缓刑。
剥夺自由
拘役(在看守所,拘役所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监狱执行)
死刑
适用对象
罪行及其严重者
限制对象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审判、羁押期怀孕和流产的
审判时已满75周岁, 但以特别残忍方式致人死亡的除外
立即执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院执行
缓期执行
两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省级)复核
附加刑
剥夺财产
罚金与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不适用外国人
剥夺居住权
驱逐出境,外国人
执行机关
司法机关
管制(社区矫正)
公安机关
拘役和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
监狱
剩余刑期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罚金与没收财产
量刑
累犯
一般累犯
前后两次都是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主刑释放之日起间隔5年之内
★假释:期内犯,先撤销假释再数罪并罚;期满后犯,视为原刑完毕 缓刑:期内犯,先撤销再数罪并罚;期满后,视为原刑不执行,因此也不成立累犯。【总之缓刑不存在累犯】
特别累犯
前后两次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一
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①投案时间:人或案子被迫归案前.(过程中、未发现前、未缉拿前) ②投案方式:亲自、代首、主动送首、首告案子、告未掌握旧案。 ③投案彻底到审判,途中逃不算。 A.如实供述: 主要事实,可合理辩解,翻供扔算。
特别自首(准自首)
被迫归案后交代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吸收、牵连关系的为同种)
立功(总结三种)
1.揭发(可他人对自己的) 他人(共同犯罪人之外的) 犯罪(需能追究责任的)
2.提供其他案子线索,查证属实。
3.协助抓捕(包括同案犯)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重罪吸收轻罪
并科(相加)原则
主刑+附加刑
限制加重选择
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有期 拘役 管制
计算
漏罪,先并后减。总35下则实行20下;35上则25下。
新罪,先减后并。都可能超上述的20 25年。
缓刑
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未成年、怀孕、75上人应当缓刑。
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
刑罚执行
减刑
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制条件
不得少于原刑期的1/2
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向中级以上提出减刑建议书,组合议庭审理裁定。 ①死缓,高级。②无期的减刑假释,高级。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的情形
①累犯②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 犯罪而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限度
有期徒刑
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无期徒刑
实际执行13年以上
考验期
有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