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第八章法律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工时,未履行查询义务,或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编辑于2022-09-28 11:24:24 广东中学生学习心理包括六个小节。认知过程,学习与学习理论,学习动机,学习迁移,学习策略,知识与技能。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 教育基础知识与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教育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教育与社会发展(2道简答1道辨析)、第四节教育与人的发展(辨析题1道)等。
教师资格证科目一职业道德:考核与奖惩: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定期考核,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高班主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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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学习心理包括六个小节。认知过程,学习与学习理论,学习动机,学习迁移,学习策略,知识与技能。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 教育基础知识与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一节教育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教育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教育与社会发展(2道简答1道辨析)、第四节教育与人的发展(辨析题1道)等。
教师资格证科目一职业道德:考核与奖惩: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定期考核,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高班主任岗位。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机构及其职权
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义务和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员工制度
受教育者的权利
违反本法相关规定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单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职责x
学校及其他机构对老师的考核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申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违反本法时的问责制度
未成年人入学的规定
学校的性质和教育均衡发展
学校应具备的安全制度和聘用制度
学校对违反相关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理解社会保护的相关内容
理解政府保护的相关内容
理解司法保护的相关内容
理解违反本法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违反本法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育相关政策法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理解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判定
理解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判定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教育法的概念与功能
概念
广义: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仅指国家权利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功能
规范功能
标准功能
预示功能
强制功能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马列主义,毛思想和中特,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面向所有人,宗教不得干涉教育活动
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全社会都要尊重,支持教育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少数民族,边远地区
终身教育原则
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发源
教育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用于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的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用于规定和调整国家教育事业某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是由最高行政机关(教育部)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教育法规
是地方性国家权利鸡肝及其常设机关(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施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教育行政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规章
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教育法修订补丁
时间:2021年4月30日
总则部分
教育指导思想(变具体,红色部分为新增)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地位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
方针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内容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
对直接附则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部分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义务教育法
首次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教师法
实施时间
地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教师资格条例》中关于丧失教师资格的规定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修订,新法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章 政府保护
未成年人专门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物;支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将家庭 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或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
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托育、学前教育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职业教育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校园安全监督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只或许,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校舍活动场所保护
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学校
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
疫苗预防接种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等
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
卫生保健部门应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身份不明,暂时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突发事件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民政部门可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安置,也可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院进行收留,抚养
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可以送回监护人抚养
民政部门的长期监护
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建华人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救助保护
县级以上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县级以上政府应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热线
当地政府应引导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
国家
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元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撤销监护人,另行指定监护人,仍要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教惩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拓展知识点(刑法)2021年3月1日
已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责任年龄-只对八大行为负责(烧杀淫略,伤投爆毒)
犯故意杀人
估计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防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对两大行为负责(杀人伤害残忍)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
从轻或减轻原则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个人信息不得被披露
未成年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工时,未履行查询义务,或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额度,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外国人、无国籍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每年必考)
第一章 总则
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应监护职责得到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做题原则:过错方担责
过错方:学校-赔偿责任
过错方:家长-赔偿责任
过错方:学生
成年-赔偿责任
未成年-家长(钱)/学生(事故责任)
过错方:教师(职务行为)
学校-赔偿责任
过错方:教师(非职务行为)
教师-赔偿责任
学校有错,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校舍,场地等不符合国家标准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药品、食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学校组织活动,未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指导老师有不适宜担任老师的疾病的
学校让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或体育运动等活动的
学校指导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疾病
学生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未及时采取措施
老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
老师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没有制止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学校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学校不担责
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无不当
地震,雷击,台风不可抗因素
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学生由特殊体质等学校不知道
学生自杀、自残的(如果是学校老师导致的自杀行为,学校有责)
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的
学生上学、放学、返校或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的;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自行滞留或自行学校发生的
学校老师或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
学生或监护人担任责任
学校、老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其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指导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第三方有错
第三方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等的经营者造成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节申请,应当自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教师法30日)
学校可以对老师或工作人员追偿
未成年人的赔偿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赔偿责任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应给予经济赔偿,但不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于救助受伤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的,如有条件,可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学校追偿
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至吴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给予赔偿后,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教师)
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节。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宪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国家标志
纲要
家庭教育促进法
总则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的概念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培育,影响和引导
道德品质
身体素质
生活技能
文化修养
行为习惯
家庭教育的任务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民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促进未成年健康成长(十三届四中全会 提议了落实青少年抑郁症防治措施)
家庭教育的主体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家庭教育主体的责任
尊重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尊重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
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家、校、社会协调一致
国家支持举措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专项计划
法院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
工会、共青团、残联、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社会支持
国家鼓励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鼓励高校开展家庭教育专业课程
家庭责任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实施家庭教育
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应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专业知识
积极参加学校或社区等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
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定期了解未成年人情况
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付娜,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不因性别、身体状况或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
不得实施家暴或利用未成年人犯法或违背社会公德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
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家国情怀
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培养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
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培养热爱劳动的观念
家庭教育的主要方法
加强亲子陪伴
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言传身教
尊重差异
平等交流
国家支持(国家不过度干预,但要有一定支持举措)
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政府和有条件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省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局、妇联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
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结合自身工作、支持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等结合自身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
社会协同
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社区家长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并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婴幼儿照护机构、早教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推动家庭教育服务和实践活动
法律责任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的
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或监护人单位、学校等单位
予以批评教育、训诫制止,必要时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负有家庭教育职责的政府部门
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情形
由上一级机关或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处分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内的行为或作虚假、误导宣传
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的,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
最基本的职业权利包括上课和实验改革
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获得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的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法治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
学生的权利保护
人身权
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的分类
隐私权:拆看日记,信件;公布个人信息;公布学生成绩;不当使用监控设备
人格尊严权: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他人格尊严的行为
人身自由权:不得随意对学生搜查;关禁闭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禁止冒名顶替
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
肖像权:非法盈利,恶意丑化
荣誉权:不得随意剥夺
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
不没收、不破坏
常见表现:罚款、没收物品、损毁物品等,无形的财产游戏删除NG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获奖的奖金
继承权
受赠权
受教育权
参加教育教学权→上课的权利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不能开除、劝退学生
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
申诉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