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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编辑于2022-09-29 08:01:45 辽宁法理学
导论
法理学的性质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①他从宏观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 一般性问题包括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中外各类型的法律制度,各个发展阶段的普遍存在问题,如什么是法,法的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价值,法与社会的关系等。
②法理学家们往往从现实中的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进行法理学思考,从问题或事件中获得思想的灵感 “由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
③法理学密切关注和研究中国的法律实践,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南。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理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①法理学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理学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
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法律解释
法律论证
法律推理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①法理学本身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
②法理学提出的一般理论是统领和贯穿于全部法学领域的思想主线、理论原则和价值体系,是整个法学的根基和灵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意识形态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本体论、历史论、价值论、运行论、法治论(法与社会)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
2、法理的语义和意义
法之道理是“理”:内在机理和规律
法之原理:关于法的学理学说
法之条理:条理是社会生活中处理事物的当然之理,伦理纲常,道德教义
法之公理:即与正义、良善、信念、公德、共同价值等关联的公理
法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标准。(罪刑法定原则)
法之美徳:良法,正义性
法之价值: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谐、和平、发展。效率等都是法的重要价值
法之理据:法治或法律的合理性正当性(法理是立法之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核心理由)
法之条件:法的形式合理性
法的内在道德八要素(富勒)
一般性和普遍性
公开性
可预测性和非溯及既往
明确性
不矛盾性
可为人遵守,不强人所难
稳定性、连续性
官员的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
法之理论: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的概念
古今汉语中的“法”和“法律”
广义:法律的整体
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外文中的“法”和“法律”
“法”和“法律”二元化结构是西方法律文化中特有的。
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法律: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
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律)
法的本质
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深层次本质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层建筑的一种)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不是对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制定的法,成文法,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国家认可的法,习惯法,不成文法。 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
实然范畴的是规律
应然:当某一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可以作为,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强制制裁
制裁通常备而不用,起作用的是法律自身的道德力量,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尊重和信仰(教育)
孙国华法是“理”(内在力量,公理性)和“力”(外在力量,国家强制力)的结合,反映了“自律性”和“他律性”特征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概述
法的要素释义: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渊源是法的外表形态,法的要素是法的基本质料
法的要素的分类
命令模式(博丹、霍布斯、奥斯丁)
规则模式(哈特)
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德沃金)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庞德)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释义:法律概念是由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概念的三大功能
表达功能
认识功能
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概念的分类
按照内容
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标的、票据)
按照功能
描述性概念
规范性概念
按照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法律概念(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自由裁量)
按照涵盖面大小
一般法律概念
部门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释义
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规范性、一般性普遍适用性)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要素说
假定
处理
制裁
二要素说
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与个别命令不同
可重复适用性
对具有相同特性的个体的普遍适用
(1)法律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 (2)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或适用于一定法域中所有的人,即法律规则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的,而是对其有相同特性的个体普遍适用的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
微观的指导性
可操作性较强
确定性程度较高
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
授权性规则(授予权力):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选择自由。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应当、应该、禁止、不得。
命令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
权义复合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大多是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二)
规范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具体
标准性规则: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可适当自由裁量。例如: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
(三)
调整性规则: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
构成性规则: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于构成性规则(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四)
强制性规则:强制性程度较高
指导性规则(任意规则):行为人可自主选择行为方式
(五)
确定性规则:明确肯定的程度较高,不用参照其他
委任性规则:例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
准用性规则: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关内容规定的规则。(例如:民法典467条)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释义
法律原则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法理的重要载体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为其他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的作用
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
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对人及对事的覆盖面,原则较宽,宏观指导性
法律原则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较为模糊,原则适用“分量”,当两原则相互冲突时,倾向于某种决定,规则较明确,适用“全有或全无”
当发生冲突时
法律原则:发生于法律适用层面
法律规则:作为效力层面
法律原则的分类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例如,无罪推定)
基本法原则(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具体法原则(例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实体性法律原则和程序性法律原则
实体性法律原则:解决权利义务责任问题(例如,罪行法定原则,诚实性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程序性法律原则:强调程序如何发挥作用(例如,公开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法律原则的适用
适用的特点
存在于法律运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
存在“适用分量”问题,当两原则冲突时,可以部分适用
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例如,个案不公正,遗赠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遵守的规范
只能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充分说明理由
作用
保证法律稳定性
保证法律可预见性
一定程度限制自由裁量
第二章: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起源
法概念的争议
实证主义
法与道德无必然联系
分析法学派:权威制定式首要
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是首要
非实证主义
法与道德有必然联系
自然法学派:内容正确是唯一
综合法学派:权威+时效+内容
国家合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通过原始的习惯来调整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体现的意志不同
产生的方式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根本目的不同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独立的规范系统
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他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社会的法
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封建社会的法
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确立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
确立了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社会主义法是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是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是继承和发展的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
法系
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制的总称
英美法系
又称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主要区别
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他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的
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顾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院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法官造法)
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职权主义),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法官中立)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抗辩式(当事人主义)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中华法系的特征(19世纪末解体,但传统得以继承)
是基于子法国家主动继受而形成的法系
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而形成的世俗发型
中华法系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系
第三章: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价值的释义
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表征偏好的范畴,他表示事物有意义,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如自由、正义、财富、知识、美德、健康、安全、快乐等,是人们所希望的,人们视为价值的存在形态
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关联,是关于“应然”的判断,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事实判断:与人们的情感只是间接关联,是关于“实然”的判断,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价值的理论
价值是实践的产物,主体对客体的实践-认识关系
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所处的历史时代背景决定了价值的历史性,而同一历史阶段的人所处的阶级地位,又决定了价值的阶级性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反映
社会性: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
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主观性:主体主观需要不同而相应变化
客观性: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反映当时社会实际
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统一性:同一时代共同价值追求
多样性:满足不同主体需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念与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共同的价值追求,是根本性、主导性价值的观念反映和理论表达,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体系
社会主义法的机制体系是反映人们需要的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和依据的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体系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是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社会主义法的机制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法与安全
安全的概念
个人权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信息安全等
企业发展,生产安全,交易安全,财务安全,商业秘密安全等
社会管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
国家治理,国防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
法的安全价值
安全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安全属于基础性价值,也可以称之为底线价值
法律对安全的保障
确立与安全保障相关的权利、义务(含职责)和责任
设立安全保障的相关标准
严格和有效的实施与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标准
法与秩序
秩序释义:社会秩序只在社会中存在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秩序对法的价值意义
秩序是法的动机和目的
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参照标准
秩序作为社会的理想状态,促进和谐
法对秩序的意义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
是社会追求的目标
赋予人们权利和自由引导人的行为
时间一定义务和责任,实现必要克制和约束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维护权利运行秩序
维护经济秩序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与自由
自由释义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
人的属性,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法律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以权利义务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其实现方式
将责任与自由联结。滥用自由,承担不利后果
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制裁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实施,国家有义务对受害者提供救济,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法律保障自由的原则
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法律应当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干预
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家长原则):要求骑摩托车戴头盔,为了行为人自己防止其境况变坏,为了防止其重大利益受到损害
公益干预原则:公共利益,公共福利,拆迁征收补偿,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干预
法与平等
平等的概念
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法的平等价值: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
法律公平的分配法律责任
法与公平正义
正义释义
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
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
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
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
正义指一种公正的体制
正义的种类
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
形式正义:形式正义涉及怎样实施,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处置的问题
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涉及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法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独立公正司法,回避制度,审判公开,诉权平等
合乎情理,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
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律师自由
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
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实体正义)
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法与人权
PS:①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治善恶的标准,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 ②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法本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划分
应有人权
法定人权
实有人权
我国以生存权为首要人权:《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不可或缺性,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的持久稳定性,基本权利的母体性,基本权利的普遍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
人权道路的独特性
人权主体的复合性
人权内容的广泛性
人权重心的现实性
人权基点的人民性
人权享有的普遍性
人权保障的有效性
人权发展的包容性
人权体系
消极人权(不能侵害他人权利):政治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
积极人权(个人能行使的权利):就业,报酬权,休息权,社会权,文化权
社会连带人权:社会成员分工合作实现,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
应然人权
法定人权
实有人权
个体人权
集体人权
一般主体人权:全部普通的人
特殊主体人权(儿童,残疾人,老年人)
第四章: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的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必然与法的效力相联系
法的渊源必然要表现为一定的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的类别
成文法(制定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特征: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惯例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非正式渊源(可以作为说理依据,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包括习惯、政策、指导性案例、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法理
法的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
公法和私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是指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国家的强制和保障
价值和功能。法不仅要引导人们追求公平正义,还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更要规范对人权的保障,对秩序的维护和对社会和谐的促成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概念
法的实效意思是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法的效力和实效的区别
法的效力指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人们应该按照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动,而法的时效是规范事实上的服从和使用
法的效力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是表明法的客观结果和状态
联系
法的效力是实效的前提,实效是效力实现的结果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对象效力
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或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综合主义原则
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可否予以适用,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处理原则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基于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处理法的效力冲突一般适用下列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例如,宪法优于地方性法规)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制定主体)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定条件下)
第五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述
法律关系释义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
基本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创设性法律关系:先设有法律规范,后有的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双边法律关系,例如,买卖合同
多边法律关系,例如,股东大会或诉讼
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关系,例如合同,子女,婚姻
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进行补救,例如侵权,刑事法律关系
例如:存在担保(第二性法律关系,从关系)的债权(第一性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简称为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
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人
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人
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主导性因素
类别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在一国范围内,自然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法人: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是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国家机关: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行使和履行的,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查机关,检察机关
其他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包括人民、民族、非法人组织、动物(动物福利)等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一般公民所有的
特殊权利能力:法律所赋予的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权利能力、年满18周岁选举权政治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其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其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主体相对的范畴,是指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四个特征
客观性: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既独立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的事物
有形物:如土地,房屋,汽车
无形物:如名誉,荣誉,知识
有用性:只有对人有价值的事物,既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事物,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可控性: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职务
法律性: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都有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法律的变动会引起法律关系客体的变动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
人身,人格:人生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
行为:行为也是一类重要的法律关系,客体如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演出合同关系中,演员的表演,诉讼,法律关系中,证人的作证等
信息: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其他客体: 还包括国家权力,企业等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依据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需要具备的最主要条件 例如,签订合同,签合同的行为是法律事实,依据民法典是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以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社会事件:罢工
自然事件:自然灾害,人的死亡,时间流逝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善意行为/恶意行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例如,应当回避)
根据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而作的分类
事实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实构成法律关系,例如,民法典第429条质权(意思表示和质物交付)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了解)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
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权力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释义
资格说
主张说
自由说
利益说:把权力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他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
法力说
可能说
规范说
选择说/意志论:把权力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力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哈特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例子:房屋自由处理)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规定于法律规范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例子:父母子女的赡养)
1、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 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的分类
应有权利/应有义务
习惯权利/习惯义务
法定权利/法定义务
在重视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态,根据现代法制精神,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对法定义务进行随意推定和扩展
现实权利/现实义务
现实权利是权力运行的终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
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分类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和基本法确认或规定
普通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的分类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一般义务(消极不作为)亦称对世义务:一般权利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国家的安全权,独立权以及公民的各项自由权,财产权等均属此类
特殊权利/特殊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例如债权,父母,子女和婚姻关系
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分类
第一性权利:又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授权缔约全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第一性权利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义务:不得侵犯我的权利的义务
第二性权利:对第一性权利进行补救或恢复的权利,例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第二性义务:当第一性义务不履行时,法律要求承担的义务,法律责任,例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的分类
行动权利:行动权利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积极地为一种行为
接受权利:接受权利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一种典型的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
消极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不干预,不侵害别人的权利
积极义务(当一个人享有接受义务时,定有一个人行使自己的积极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的分类
个体权利/个体义务
集体权利/集体义务
国家权/国家义务
人类权利/人类义务(人类命运共同体)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
权利与义务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给予一个选择的自由),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不去做权利义务禁止的事情)
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力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
在权力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力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推进主体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第六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释义
行为和法律行为的界定
行为就是人们在一定目的,欲望,意识,意志支配下做出的外部举动
法律行为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在法学概念体系中,居于关键的地位,法学强调,从规范意义角度探讨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法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果,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或者作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社会性:指法律行为的社会意义,即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对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对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动因,法律行为的动机本身不是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但由于动机不同,行为人对行为的选择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法律必须根据行为的后果来考察和评价行为的动机,从法律的角度看,行为动机的正当,合法与否与行为动机的善恶与否并非一一对应
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它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法律行为的目的之表达:明示、默示、书面、口头、充分、不充分、错误
法律行为目的的表达并不是一切法律行为成立或有效的必备条件
认识能力
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在法律上正式根据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将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认识错误
事实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法律错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对行为程序认识错误
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认识错误
对法律性质和类别认识错误
对行为人的资格认识错误
对违法性认识错误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行为
行为是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动
人的意志或意思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之世界(对象)产生影响,他才能成为法律调整(指引,评价约束或保护)的对象
行为的分类
身体行为
语言行为
手段
手段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
行动的程式、步骤和阶段
行动的技术和技巧
行动所借助的工具和器械
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行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
结果
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结果是法律行为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通常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区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行为人对行为负责的界限和范围
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
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的分类
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实体法行为与程序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的分类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主行为与从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释义
责任的词义
份内应做的事
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
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积极责任,消极责任
法律责任的语义
三种方案
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的本质
道德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的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或言语表达
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及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损害结果: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心理状态
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又叫过失责任原则,他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准则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他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刑事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叫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一种刑罚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
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一种归责原则,他不注重对过错的惩罚,而注重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例如,罪行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特点: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的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
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联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要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表现为存在的客观性,因果的顺序性、作用的单项性,内容的决定性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内容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于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但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的责任
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
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约定或者基于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违约行为人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人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一种社会评价的过程
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惩罚、补偿、强制三种
惩罚:惩罚既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民事制裁通常是由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引起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等
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的执法人员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
刑事制裁: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违宪制裁:主要方式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补偿(赔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应当事人要求,由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由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方式,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对人身的强制有,拘传,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检疫等方式
对财产的强制有,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强制拍卖,强制变卖等方式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免责)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自助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
“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刑事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顾没有既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概述
法律方法的意义
法律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法律方法的三个层次
法律思维方式或法律思维原则
基本的法律方法
具体的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的基本特征
法律方法是法律人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职业方法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理论,原则和规则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方法以司法实践问题为导向:法律方法是法律人专有的工作和思维方法,不意味着现实中法律人不会寻求法律体制外的“非法律”力量解决问题
法律发现
法律发现的概念
相对于“法律创制”,法律发现认为法律是在生活中被发现的,而非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的
相对于“法律适用”,法律发现是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在各种法律渊源中寻找,选择,确定可以用来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即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法律适用过程被细分为两个阶段
法律发现:即法官实际上是如何得到一个判决结果的
法律论证:即法官是如何公开的证明,该判决是正当的
法律发现的特点
法律发现只能在法律渊源内进行:法治原则要求,法律发现只能在法律渊源内进行
法律发现不能脱离整体法律秩序:整体的法律秩序由各种形式的法律渊源组成,不同形式的法律渊源之间并非毫无关系,而是先后有序排列,内容互相补充
法律发现的途径
法律识别
法律识别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案件中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法律规范的认识过程
法律识别可分为三级
法律意识识别
部门法识别
法律关系类型识别
法律规范选择
规则先于原则
上位法先于下位法
特别法先于一般法
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或其部分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过补充慎行法律的规定的一种国家活动,立法的继续
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法律解释也就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解释不仅是对个别法律条文、概念和术语的说明,也可以指对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阐述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法律解释就是消除法律的稳定性,与其调整对象发展变化之间的矛盾的重要机制
法律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才能趋于完善
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立法解释
从狭义上说,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从广义上说则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法律解释要在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
合理性原则:法律解释必须合乎法理,情理、公理、道理
法制统一原则: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法律解释不能脱离法律规范产生史的立法环境,立法政策,立法动机,甚至还要考虑当时的立法程序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
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般解释方法
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法语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逻辑解释(体系解释,系统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使用规范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作的说明
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合乎逻辑的应该被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从而对是该规定所作的解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
特殊解释方法
特殊解释方法一枪非常规解释方法自由解释方法,包括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两种情况
扩张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关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限缩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或社会实际需求明显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并不是绝对的真理或真相,而是法律的真相,法律的真相是通过一定程序证据得到的案件的事实
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形式推理(分析推理):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的推理,一般是指演绎推理,也包括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
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道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大前提是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
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裁定
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类比推理
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了综合平衡和选择(属于实践推理)
适用的具体情形
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价值判断,自由裁量)
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以至可以根据统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断和选择
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
法律虽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
权利推理
权利推理表现为权利发生或权利体系扩充,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去发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肯定会包容的权利
权利推理表现为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
权利推理表现为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
权利推理表现于无罪推定
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的概念
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或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如何通过合乎逻辑的方式来证明司法决定(包括司法判决,司法裁定,司法决定及其形成过程)、法律陈述(法庭上有关法律人的法律人)的正确性和正当性(法律内部证成,是否符合逻辑)(大前提和小前提是由外部证成来决定的)
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
法律论证的方法
“正确”的标准(非绝对正确,是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共识):验证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司法决定的正确性,往往依靠的是一定范围的“共识”
达致“正确”的方式:必须提供一个能够保证理性辩论,充分展开的制度
达致“正确”所需遵循的认证规则
一般规则:保证参与者平等的发言,引用一个普遍性规范
特殊规则
法庭辩论过程中应遵循的论证规则
司法决定形成过程及表述中的论证规则
司法决定文字表达的论证规则
法律论证需要用到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无论是法律外部证成还是法律内部证成,都需用到法律推理
司法数据处理
司法数据处理的概念
司法数据处理是信息化时代新出现的一种法律方法
在价值评论,活力平衡等问题上是很难接触计算机机器人来解决的,电子数据不会自动回应当事人和社会群体的正义诉求
司法数据处理的原则,规则和方法
推理有效原则
推理有效原则的具体规则和方法
保真
必然
相关
普遍
简单
法官主体原则
司法辩论原则
作为实现法律正义的辅助手段
一般法理学
在选用法律的时候,优先选择适用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法律原则作为一种补充,规则优先适用于原则,当冲突时再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