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收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收养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予以规定。内容包括: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国家保护;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的程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的解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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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
主题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丧失父母,处于他人监护之下。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其他规定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需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
(五)放宽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能力抚养子女,其子女仍可为被收养人
2)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能力抚养子女的也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
4.生父母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5.隔代收养,即收养养孙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程序,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
(一)收养登记
1.收养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父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二)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三)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三节、收养的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的解销效力。
三、无效的收养行为。
1.无效收养行为
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收养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2.无效收养的原因。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
(3)当事人欠缺收养的合意或非其真实意愿。
(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5)违反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和社会公共利益。
3.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1)依诉讼程序。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收养关系的解除。
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或法定的理由,将已经存在的收养关系加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1.收养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两方面。
因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而终止。
通过法律手段,人为解除而终止。
2.收养关系的解除与收养关系的无效区别
二,收养关系的解除方式。
(一)协议解除。
是指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1.协议解除的条件。
(二)诉讼解除
是指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
1.诉讼解除的条件。
在养子女成年前,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在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
解除收养关系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宗旨,再具有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协商确定。
3.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向养子女行使
向养子女的生父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