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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均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外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相应债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编辑于2022-10-07 15:41:07 广东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和活的灵魂,毛泽东思想不仅表现在《反对本本主义》《实践论》《矛盾论》《<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关于令对方法的若干问题》《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还表现在革命活动中。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均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外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相应债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及其基本原则的思维导图,其详细的介绍了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方法,民事权利的内容以及民法性质,民法渊源,民法的解释、适用范围与其基本原则,愿您可以从中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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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和活的灵魂,毛泽东思想不仅表现在《反对本本主义》《实践论》《矛盾论》《<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关于令对方法的若干问题》《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还表现在革命活动中。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均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外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相应债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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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
概念: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国家机关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非法人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国家公务员、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店”“中心”“工作室”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可以个人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投资人可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的程序
提出申请
设立申请书
包括: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总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投资人身份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核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事物管理方式: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发生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权利
财产所有权
依法申请贷款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拒绝摊派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注销登记
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普通合伙企业
特征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应当载明的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合伙企业名称
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设立程序
提出申请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合伙协议
出资权属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发营业执照
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向该合伙人进行追索
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外转)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内转)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被聘用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用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因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的权利
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检查权
合伙人具有查阅企业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按照约定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方法: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得债务清偿
对内按份,对外连带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得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按合伙企业亏损分担得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自愿退伙
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却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起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特征
合伙人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部分
合伙事务执行人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风险承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有限合伙人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此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账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前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权利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当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也可将其财产出质,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合伙企业的债务
剩余财产分配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