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工程计价 合同价款调整和价款支付结算
一级造价师《建设工程计价》施工阶段合同价款调整和价款支付、价款结算相关知识点思维导图,主要内容为价款调整情况及其调整方法,工程款支付方式、起扣点、工程付款和结算计算等。此部分内容案例必考,分值较大,必须熟练掌握。
编辑于2022-10-14 13:53:53建设工程计价 施工阶段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 20分
一、合同价款调整
1 法规变化类
1 法律法规变化
1 基准日: 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28天为基准日; 不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为基准日。 2 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政策在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引起造价变化的,按规定调整。如果变化已包含在物价波动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 工程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调价的前提是按期完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法规变化造成合同价款变化的,合同价款只调低不调高。
2 工程变更类
1 工程变更的范围
1 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工作的质量、特性、基线、标高、位置、尺寸、时间、工艺、顺序; 3 增加额外工作。
2 项目特征不符
不准确 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招投标阶段 图纸与清单不一致的,按照清单为准; 施工阶段 图纸与清单不一致的,按照实际情况为准。
3 工程量清单缺项
不完整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分部分项: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项目清单项目的,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措施项目:新增分部分项出现错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由于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漏项,承包人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 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量差 (1)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实际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偏差超过15%,增加15%,增加部分调低;减少15%,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调高。 S=1.15*Q0*P0+(Q1-1.15*Q0)*P1 增加超过15% S=Q1*P1 减少超过15%
新综合单价P1的确定: A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B 最高投标限价联系: (1)工程量增加超过15%,如果承包人单价>最高限价综合单价*1.15,则P1=最高限价综合单价*1.15调整; 如果承包人单价<最高限价综合单价的1.15倍,P1=承包人单价,不调整。 (2)工程量减少超过15%,如果承包人报价>最高限价*(1-报价浮动率)*0.85,P1=承包人报价,不调整; 如果承包人报价<最高限价*(1-报价浮动率)*0.85,P1=最高限价*(1-报价浮动率)*0.85 。
增加15%以上的,选择较小的;减少15%以上的,选择较大的数。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偏差超过15%的,且改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具体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 计日工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与执行。 现场签证报告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有关规定商定单价。 支付期末,列入同期进度款支付。
3 物价变化类
1 物价波动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应规定变化范围或幅度,如无约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价格按照2种方式调整。 1 价格调整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适用于品种少,使用量大 (1)价格调整公式: Ft1付款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P0 变更及其他金额已经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不计在内。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采用较高的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采用较低的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适用于品种多,使用量较小的 人工单价调整--按文件 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涨幅以高值作基数,跌幅以低值作基数,中间部分为承包人承担风险。如不超过,按照投标价格结算;超过部分,在投标价格中调整(±差值)。
2 暂估价
1 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承包人按照合同采购,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属于必须依法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照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结果报送发包人批准。组织招标费用认为包含在总包合同价中。 若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费用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 工程索赔类
1 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损失的承担: 合同本身、永久工程、第三方伤亡和财产损失、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损害--------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和费用-----所在单位负责 承包人施工机械和停工损失----承包人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现场必要的管理和保卫人员费用---发包人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发包人 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 赶工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 压缩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 提前竣工奖励:承包人自主赶工,争取奖励 一般来说,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
3 误期赔偿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赔偿额度。 误期赔偿费=实际延误天数*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 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5%) 工程竣工前,某单项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未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比例予以扣减。
4 索赔
1 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当事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总承包和分包人之间、 索赔目的和要求: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索赔性质:工期延误索赔、加速施工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终止索赔、不可预见不利条件(地质水文,不包括气候)、不可抗力事件索赔、其他
2 依据:施工合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相关凭证、合同规定的标准法规等 条件: 1 索赔事件已经造成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3 承包人已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通知书,并附证明材料。
费用索赔
用工赶工
人材机+管利+规税
人员窝工, 机械闲置
发包人 责任事件
人员窝工+材料(物价上涨/超期储存)+机械闲置(台班折旧/台班租金)+现场管理费+规税
发包人 风险事件
普通发包人风险事件
人员窝工+材料(屋架上涨/超期储存)+机械闲置(台班折旧/台班租金)+规税
不可抗力事件
承包人损失承包人承担
3 费用索赔的计算: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 一定要包括规费和税金。 (1)人工费=用工费+窝工费(非承包人原因) (2)材料费=用量超过增加的+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用工费+闲置费(承包人自有设备,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租赁设备,台班租金+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费计算) (4)现场管理费=额外工作、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期间的现场管理费 工期索赔成立的事件,计算窝工费索赔时也应当计取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索赔金额=索赔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5)总部企业管理费=管理费比率或延期天数计算 总部管理费索赔金额=(直接费索赔金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总部管理费费率 6-10 保险费、保函手续费、利息、利润、分包费用
4 工期索赔: 划清责任、被延误的工作是否是关键线路,非关键线路是否影响工期 直接法、比例计算法、网络图分析法 共同延误的处理: 初始延误者,对工程拖期负责,如果是发包人,承包人得到工期+经济;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承包人只工期延长很难经济补偿;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承包人不可以得到工期和经济补偿。
5 其他类
1 现场签证
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发包人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及时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 价款计算: 已经有计日工单价,签证报告中列明人材机数量; 没有对应单价,签证报告中列明人材机数量及单价; 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 限制: 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案例联动
二、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1 工程计量
1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计算和确认,可能出现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不一致,结算时按照实际。 2 原则: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予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 范围: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费用索赔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
方法: 按月、按形象进度分阶段计量。成本加酬金按照单价合同计量规定进行计量。 1 单价合同计量: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 2 总价合同计量:总价合同各项目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加上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 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1 预付款: (1)正式开工前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价款。 百分比法:10%-30#,扣除暂列金额 公式计算法:(工程预付款数额=年度工程总价*材料比例/年度施工天数)*材料储备定额天数 定额天数=加工、在途、整理、供应间隔、保险天数 (2)预付款扣回 按合同约定; 起扣点计算法: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 T=P-M/N 对承包人有利,最大限度占用发包人的流动资金。 (3)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在领取预付款前,正确合理使用预付款而提供的担保,银行保函,金额与预付款等值。预付款逐月扣除,预付款担保金额逐月减少。 (4)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的,可催告,发包人在付款期满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期中支付: (1)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周期,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2)结算价款调整,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甲供材,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金额中。支付比例60%-90% (3)期中支付的文件: 进度款支付申请(累计已完成合同价款、累计已实际支付、本周期合计完成的); 周期已完成单价金额、总价项目、已完成的计日工、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增加的; 扣除预付款、扣除应扣减的金额; 进度款支付证书; 支付证书的修正。
3 竣工结算
1 单位工程承包人编制,承包人审查;总承包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包编制,发包人直接审查,或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1)计价原则: a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双方确认的量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价计算,如有调整,以双方确认调整的价计算。 b 总价措施项目:合同约定和金额计算,如有调整,双方调整金额计算,安全文明措施费按规定计算。 c 其他项目:计日工 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合同约定金额计算;索赔 按照双方确认的索赔事件和金额;现场签证 按照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暂列金额 减去工程价款调整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d 规费税金:按照规定计算。 e 其他原则: 总价合同:合同约定能调整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风险因素进行调整; 单价合同: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
2 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已经竣工验收或未验收实际使用,按照保修合同执行;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停工停建等,争议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无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3 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a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结算价款总额、预付款和进度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b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c 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结算款,承包人可催告,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利息;发包人在规定时间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外,还应支付合同约定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价款,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承包人为完成合同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
4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1 缺陷责任期(1-2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证金预留,不得高于结算总额的3%。 2 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5 最终结清
1 工程接收证书--竣工付款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最终结清证书 最终结清: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剩余工程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结清全部剩余价款的活动。 a 最终结清申请单:缺陷责任期终止---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 b 最终支付证书: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c 最终结清付款:发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6 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1 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 和解(协商和解、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4天); 调解(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10天、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调解 28天) 仲裁 如果仲裁是仲裁机构要求停工的,承包人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2 处理原则: a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支持;修复后不合格,不支持。 b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当事人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支持;约定利息高于垫资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c 发包人引起质量缺陷的价款纠纷处理 设计原因,甲供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提前占用工程。 d 其他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3 工程造价鉴定: a 鉴定项目的委托和终止: 自行回避: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与鉴定项目由利害关系的。 申请回避: b 鉴定组织:2名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对争议较大或专业多的,3名以上 鉴定期限:小于1000万 40/1000-3000 60/3000-1亿 80/1亿以上 100工作日 鉴定人收到委托人按照规定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算。 延长,每次延长不超30个工作日,延长次数不超过3次。 c 鉴定依据: 鉴定人自备的鉴定依据;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d 争议鉴定方法: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鉴定人提建议,委托人决定;委托人决定不明确,鉴定人提出鉴定意见,委托人判断。 e 工程签证争议鉴定: 签证明确人材机数量和价格的,按照签证量价; 签证只有人工量没有价的,人工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 签证只有材料机具量没有价的,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零星工程数量数量与实际完成不一致,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
三、工程总承包和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1 工程总承包 合同价款结算
1 合同价款调整
1 变更: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作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实施方案;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监理人文件内容构成的变更: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构成的变更: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2 暂估价 必发生: A条款:招标方式,中标金额与暂估价金额差及税金列入合同价格;不属于招标范围,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人确认的金额差及税金列入合同价格。 B条款:签约合同价中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支付,不予调整价差。 3 计日工: A条款: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 B条款: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约定支付,不再据实结算。 4 暂列金额: 不确定不可预见的,计日工方式支付。 5 物价波动: 价格调整公式 6 法律变化:基准日之前,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发包人承担增加,减少时予以扣减。
2 价款结算
预付款:包含设计 进度款:按月支付,支付分解包裹,不涉及施工款项(设计、材料。技术服务、其他)、进度付款申请单 14天支付 质量保证金:扣留、返还 扣留基数不考虑预付款、扣回及价格调整金额 竣工结算 最终结清 7天支付
2 国际工程 合同价款结算
1 国际工程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师指令变更、承包人建议的变更。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
价格调整: 1 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实际工程量比规定的工程量变动大于10%;工程量变更与相对应费用的乘积超过中标金额的0.01%;工程量变更直接造成该部分工程每单位工程量费用变动超1%;并非工程量清单或报表中规定的固定费用。 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3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调价公式 4 暂定金额引起的价格调整 5 计日工引起的价格调整
2 价款结算
1 预付款保函:截止日期前28天 预付款支付证书,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后14天,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 预付款支付:业主收到预付款支付证书后21天,支付给承包人 预付款扣回还: 期中支付证书累计支付总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列金额之差的10%,开始扣还; 每次扣还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的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
2 工程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装运后付款和运至现场后付款,符合预支条件后,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增加的款额为实际费用的80%。 3 期中支付: 如果承包商不能按时收到业主付款,承包商有权就未付款额从业主应当支付之日起,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支付期间的融资费。
4 保留金的返还: 时间:工程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将保留金的前一半列入支付报表中,如果签发的接收证书仅限于分项工程,承包商将前一半保留金按照相应比例列入支付报表。缺陷通知期满后返还;保留金的扣发。 5 最终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