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变更或消灭)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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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诉与诉权
诉
诉的概念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的特点
诉的主体
当事人
诉的内容
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
诉的客体
诉讼标的
诉的性质
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
诉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方式
诉只能向法院提起
不能向其他机构提起;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
诉的构成要素
意义:1.判定诉是否完整 2.区分此诉与彼诉 3.确定诉是否发生变更
当事人 主观要素
诉讼标的 客观要素
诉的理由
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
诉的类型
给付之诉
作为和不作为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
给付一定的价金
修复损坏的房屋
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举例
确认之诉
积极和消极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
确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确认亲子关系
确认夫妻关系不成立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变更或消灭)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离婚诉讼
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反诉
概念
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要件
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
在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一审随时可以,二审只能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本诉与反诉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反诉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
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牵连管辖)
诉权
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有了诉权才有诉
特征
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
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是就自己的民事权益请求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实质:司法保护请求权
旧实体法的缺陷:请求权竞合
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区别
性质不同
内涵不同
享有的主体不同
义务主体不同
产生的时间不同
行使的阶段不同
联系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中心,是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表现形态
诉、起诉、诉讼请求的界限
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
诉的主体比起诉的主体广
起诉只存在于一审
诉是一种请求,包括了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两方面内容; 诉讼请求限于实体意义
第二节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法院审判的对象
我国现行立法
大致认同旧诉讼标的的理论,即认为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的识别
必要性:一事不再理
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
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
如何识别诉:通常根据诉的构成要素依次进行(按顺序)
主体不同,则为不同的诉。例外:诉的承担中,诉的主体变化,但诉未变;必要共同诉讼中,主体增减或发生其他变更,也还是原诉
诉讼标的不同,则为不同的诉。
诉讼标的的实体内容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
权利保护形式不同或诉的类型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
诉讼标的物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
案件具体事实不同,则为不同的诉
诉的合并
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诉的主体/主观合并:将同一诉讼标的的多数原告或被告合并,如必要共同诉讼
诉的客体/客观合并: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如离婚诉讼中还涉及财产分割、小孩抚养
诉讼的追加: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若原告增加诉讼标的而直接表现为增加诉讼请求,则实质是诉的客观合并
若原告仅在同一诉讼标的上增加诉讼请求,不属于诉的客观合并,但必须合并审理
诉的变更
主观变更
客观变更
主体不变的前提下,诉讼标的变更(判断方法:见诉的识别)
诉讼请求量的增加或减少,性质未变,不属于客观变更
与原先撤诉后提出新诉讼请求不同——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六节 既判力
既判力的含义
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判决确定与既判力
具有既判力的判决须为确定的终局判决
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本质上是单纯的一事不再理
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和法院必须遵从
既判力的本质
判决确定后,即产生既判力,当事人和法院均受其约束,不得就该判决内容再行争执
既判力的范围
时间范围
确定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对后诉有约束力
客观范围
确定判决中哪些判断事项具有既判力:已经判定的诉讼标的
主体范围
哪些人受既判力的拘束:当事人、第三人(如保管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等)
第五节 民事诉讼模式
核心问题
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问题
类型
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诉讼行为实行意思自治
职权主义
注重法院职权,并以此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的强化和职权主义的弱化
第四节 民事诉讼价值
公正价值
社会主流对利益分配关系公认合理的价值标准
诉讼公正包括
诉讼过程的公正
诉讼结果的公正
理论模式
完善的程序公正
不完善的程序公正
纯粹的程序公正
诉讼效益价值
纠纷当事人和国家在民事诉讼中,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比较好的效果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概述
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法院不一定始终是民事诉讼的一方主体
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流派
构成要素
主体
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和协助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
诉讼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观点
等同说
区别说:通说
关系
诉讼主体同时可享有诉讼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
诉讼主体决定或影响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
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
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事实
但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类
诉讼事件
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变更或终结的法律事实
诉讼行为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能发生诉讼法律效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