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
认识因素:对正在进行的危险有明确认识;意志因素:希望以避险手段来保护合法权益、避险认识:行为人对才采取紧急避险的可行性的认识。
编辑于2022-10-27 21:09:52 江西刑法总论
犯罪论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述
犯罪的阶级性(分类)
犯罪的概念 No.13
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惩罚性
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区分
根据是否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任何犯罪所不可缺少的要件来区分
根据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不可缺少的条件来区分
区分罪与非罪的意义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要件概述
概念:犯罪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犯罪客体的种类
根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其他分类
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必要客体和选择性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对之施以影响的人或物
二者区别
犯罪的客观要件
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危害行为
含义及特征(不包括:无意识的动作)
作为犯罪
作为犯罪的概念
作为犯罪的特征
有形性
违法性
作为犯罪的形式
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特征
行为性
违法性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特定的法律义务
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
作为义务的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纯正不作为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犯罪(教材p119)
危害结果
概念: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
特征
客观性
特定性
对直接客体具有损害性和危险性
刑法规定性
分类
以存在形态为标准划分: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以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为标准划分: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联系程度为标准划分: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以危害行为侵害的客体为标准划分:单一结果和复合结果
不同犯罪中危害结果有不同的意义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顺序性、条件性、复杂性
关于因果关系的性质:偶然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的时间
即成犯与犯罪时间
隔时犯与犯罪时间
隔时犯的犯罪时间-行为主义
隔时犯的意义
犯罪的地点
即成犯与犯罪地点
隔地犯与犯罪地点
不管行为地/结果地,都为犯罪地
行为结果主义
犯罪的主体要件
概念: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征
①必须是自然人
②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③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No.17
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No.17第一款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No.17第二、三款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从宽处罚
对未成年人实施非罪危害行为的处理
司法适用中的情况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对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理(七十五周岁以上)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和内容
辨认行为能力
控制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中的精神病人的范围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等级
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生理醉酒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病理醉酒人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聋哑人、盲人的含义和范围
特殊主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单位犯罪
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
主体特征
单位的界定
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
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主观特征(故意、过失)
客观特征
客体特征:具广泛性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单位犯罪的处罚
处罚原则: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的地位及其研究意义
犯罪的主观要件
概念: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染或可能引起哒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
罪过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
目的犯(指必须要具有一定的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目的的属性:主观性、对象性、能动性、实践性
犯罪目的的科学界定
犯罪目的的刑法意义
犯罪动机
动机产生的条件
外在条件
内在条件
动机的功能
始发功能
指向功能
强化功能
犯罪动机的科学界定: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
犯罪动机的刑法意义:是测定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心理指数,影响量刑
犯罪动机的性质与主观恶性
犯罪动机的性质的概念
根据犯罪动机的性质将犯罪动机分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联系
从产生看
从作用看
从表现形式看
从相互作用看
区别
功能上
内容上
时间上
故意犯罪 No.14
主观特征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法定分类
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学理分类
过失犯罪 No.15
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
注意能力
注意义务
过失犯罪的法定分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的学理分类
刑法中的意外事件
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
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并不相符合的情况
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目标错误
对犯罪工具、手段的认识错误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行为偏差
对事实错误的一般解决原则
三阶层体系概述(层层递进、定罪需要经过三次评价)
该当性(符合性):包括主体、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违法性
违法阻却事由
有责性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
三阶层理论特点
犯罪构成的分类
以犯罪的形态为标准: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普通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单纯的犯罪构成和混合的犯罪构成
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客观的要件和主观的要件
记述的要件和规范的要件
共同的要件和选择的要件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No.20第二款
正当防卫的特征
目的正当性和行为防卫性的统一
防卫意图和防卫行为的统一
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的构成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的内容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防卫意图的意义: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主观)
正当防卫保护的利益范围
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
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不具有防卫意图的行为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
偶然防卫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还击行为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违法行为)
不法侵害的特征
具社会危害性
侵害紧迫性
不能实行正当防卫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对象-不法侵害人
不法侵害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与不法侵害人有关的几个问题
对共同不法侵害人的防卫
间接正犯:利用他人来实施犯罪行为
防卫第三者的处理
防卫行为的表现形式
抵抗行为
反击行为
捉拿行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如何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
如何确定不法侵害的终止
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终止的标准:
防卫不适时
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应考察
不法侵害的强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
不法侵害危害的权益
正当防卫限度的具体标准:
防卫过当
客观特征(缺一不可)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主观特征: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
罪过形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主体特征:一般为已满16周岁的人
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如何减轻或免除处罚
过当的程度
罪过形式
权益的性质
社会舆论
假想防卫
特征
主观和客观上相矛盾
动机和效果相矛盾
处理
主观上存在过失
主观上无过失,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
无过当之防卫(无限防卫权)No.20第三款
适用条件
防卫人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防卫人必须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
适用无过当之防卫之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紧急避险 No.21
紧急避险的意义
紧急避险的条件(为避免滥用)
起因条件-危险
大自然的自发力量
动物的侵袭
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
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自然人、法人、国家
合法权益:不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限制条件-出于不得已?
主观条件-正当的避险意图
认识因素:对正在进行的危险有明确认识;意志因素:希望以避险手段来保护合法权益
避险认识:行为人对才采取紧急避险的可行性的认识
避险目的(一定要有):主观上具有避免某种合法权益遭受危害的行为
不具有避险意图的的行为:避险挑拨、相互斗殴、偶合避险
限度条件-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害的合法利益
衡量损害利益大小时要坚持的原则:
主体条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客观上:损害了较大的合法权益或损害了与要保护的权益价值相当的权益
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同
成立的前提:都有危险的存在
行为的目的: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都造成一定的损害
都有行为不能超过一定限度的要求
异
危害的来源
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有四种 ↑
损害的对象
不法侵害人的利益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行为实施的条件
必要限度的标准
行为的表现方式
主体范围
被损害人可以做出的反应
导致的民事法律后果
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依照法令的行为
概念: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上级的命令所实施的行为
依照法律的行为
概念
成立需满足的条件
主要分类
职务行为
概念及构成条件
一些特殊的职务行为
业务正当行为
概念及构成条件
业务的正当性
业务要具有合规性
业务的目的具正当性
种类:医疗行为、竞技行为、律师行为
自助行为
概念
构成条件
自损行为
概念:行为人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
需满足的条件
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需满足的条件
推定承诺的行为
需满足的条件
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
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安乐死
条件:必须是基于病人本人自愿真诚的请求
适用对象
其他正当行为
正当冒险行为
条件
义务冲突行为
条件
警察圈套(只适用于英美法系)
犯罪停止形态
概念:是指部分故意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后所呈现的各种具体形态
未完成形态(总则的研究对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完成形态(分则的研究对象):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概念: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的形态
行为犯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不管危害结果有没有发生。都构成犯罪既遂
结果犯
危险犯
结果加重犯
举止犯?
犯罪预备
概念及特征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目的
客观上:表现为准备工具的行为/制造条件的行为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的认定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阴谋的关系
犯罪预备的处罚
处罚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处罚原则: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量刑需考察
犯罪预备的程度
犯罪预备的性质
犯罪未遂
概念及特征
着手实行犯罪(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着手的特征
犯罪未得逞(与犯罪既遂的区别)
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有没有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行为犯:法定犯罪行为有没有完成
危险犯:以行为有没有造成某种危险状态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不利于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的因素
包括:
犯罪未遂的种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以犯罪行为能不能达到既遂形态为标准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犯罪未遂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No.24
概念及特征
中止的及时性: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预备、实行、实行终了但犯罪结果发生前)
中止的自动性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免处罚
犯罪中止的种类
根据中止的时间:预备中止、实行中止和实行后中止
对中止犯中止行为的要求:消极中止、积极中止
共同犯罪
概念: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客观条件: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实行行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组织行为:组织犯的组织、策划和指挥行为
和实行行为的关系:制约关系
分则中规定的转化为实行行为的组织行为
教唆行为: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以制造犯意为特征
和实行行为的关系:诱发关系
分则中规定的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实行犯决意实行犯罪行为后,从精神上、物质上帮助实行犯的行为
和实行行为的关系:协同关系
分类
分则中规定的帮助行为
主观条件: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实行故意
组织故意
教唆故意
帮助故意
客体条件:侵害的是同种犯罪客体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式为标准: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未标准: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
结伙犯罪:两人以上临时纠合在一起的合伙性的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法律规定以聚众作为构成犯罪必要条件的犯罪
犯罪的聚众: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 No.242第二款
聚众的犯罪:属于单独犯罪的聚众犯罪 No.291
集团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最严重
犯罪集团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主体的多数性:三人以上
犯罪活动的目的性
犯罪结合的固定性
犯罪形式的组织性
集团犯罪的认定
集团犯罪与结伙犯罪的区分:有无组织形式
集团犯罪与聚众犯罪的区分:有无组织性
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组织形式是否具合法性
集团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区分:后者的组织性大于前者
集团犯罪的种类
特殊的集团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某种犯罪集团本身就构成的犯罪 No.294
一般的集团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形式的普通犯罪 No.170 No.240
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的概念
共同实行犯与实行过限
组织犯与实行过限
教唆犯与实行过限
重合型过限
非重合型过限
概然性教唆:教唆内容概括、不明确
选择性教唆
帮助犯与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但在主观上只有片面的共同故意
存在条件:(帮助犯/教唆犯)了解实行犯,而实行犯不了解的情况下
无形共犯:主观上具有全面的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中的身份问题
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的意义
身份对共同犯罪量刑的意义
消极身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可罚性的身份
共同犯罪中的未完成罪
共同犯罪中的未遂问题
共同实行犯的未遂
结果犯:只要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结果,则所有人共同既遂
行为犯:犯罪行为是否完成
教唆犯的未遂
着手:以言辞/其他方式进行教唆作为着手实施的标准
犯罪未得逞:以被教唆人没有既遂、没有得逞为标准
意志以外的原因:
帮助犯的未遂
帮助未遂:帮助犯已着手实施帮助行为,但实行犯没有理睬/拒绝使用
被帮助的未遂:被帮助的实行犯构成未遂
共同犯罪的中止
共同实行犯的中止
结果犯:以组织其他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行为犯:只要本人中止犯罪
教唆犯的中止
预备阶段:放弃教唆意图即可
已经把犯意灌输给他人后,需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帮助犯的中止
实施帮助行为前:帮助犯只需消极的中止帮助
实施帮助行为后,实行犯实施犯罪前:帮助犯需及时有效的撤回其帮助,阻止实行犯利用自己所创造的条件实施犯罪
实行犯已着手实施犯罪:帮助犯需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共同犯罪的处罚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以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分工为辅”为划分标准
主犯 No.26第一款
主犯的认定
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处罚 No.26第三款
从犯 No.27第一款
从犯的认定
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的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惩罚
胁从犯 No.28
特征(需同时具备)
被胁迫参加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从属地位
胁从犯的处罚,考虑
被胁迫的程度:与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
重度胁迫:免除处罚
中度胁迫:根据其所起的作用来决定减轻/免除
轻度胁迫:一般减轻
所起的作用
考虑是帮助行为还是实行行为
对犯罪结果的作用力大小
教唆犯 No.29
特征
犯意的制造者
通过他人来实现犯罪意图
构成教唆犯需具备的条件
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处罚: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罪数的判断标准
国外:犯意说、行为说、结果说、因果关系说
我国:罪名说、犯罪构成说
单纯的一罪
只有一个行为,但行为具有某些特殊性,很容易误认为数罪
继续犯
概念:也叫“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征
行为的单一性
时间的持续性
客体的同一性:同一法益
继续犯的认定
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
继续犯和状态犯
继续犯的处理:只发生一罪的结果
想象竞合犯
概念: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须出于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须触犯数个罪名
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和交叉关系
想象竞合犯的认定:可以分为故意形式、过失形式、混合形式的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从一重处断
从一:首先只能定一罪
重:处罚较重之罪,按较重之罪定罪
法定的一罪
这些犯罪类型可能涉及两个行为或两个结果,或者说从实质上看它应该是具备了两个犯罪构成,但法律中规定为一罪
转化犯
概念:行为人在实施某一个较轻的行为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较重的犯罪,所以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来论处的情形
转化犯的特征
转化性:此罪→彼罪 具有先后衔接关系
递进性:轻罪→重罪 行为的性质发生改变
法定性: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构成
转化犯的认定:不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而是按转化的他罪来处罚,有时还需从重处罚①No.238②No.247③No.248④No.292
结果加重犯
概念: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所以要加重法定刑的情形 No.23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犯罪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前提条件)
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
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存在罪过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结果加重犯的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处罚,只需升格法定刑
惯犯
概念
惯犯的特征
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
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
惯犯的认定
分类
常业犯
常习犯
惯犯与累犯的区别
惯犯的处理:一个人犯有多次同种罪行,依法处理即可
结合犯
原来刑法中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成伟一个犯罪的情形
结合犯的特征
原罪的独立性
新罪的合成性:原罪的几个罪有牵连关系或者有并发关系
构成的法定性
结合犯的认定
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结合犯与转化犯的区别
结合犯的处理:法定的一罪,作为一罪来处理
处断的一罪
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再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
连续犯
概念: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
连续犯的特征
行为的连续性:由数个具有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
犯意的概括性: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罪名的同一性:触犯选择性罪名也可按连续犯处理 排列性罪名则构成数罪
连续犯的认定
连续犯与徐行犯的区别
连续犯与接续犯的区别
连续犯的处理: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牵连犯
指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但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牵连犯的特征
数个犯罪行为
数个犯罪行为间具有牵连关系
触犯不同的罪名
牵连犯的认定
牵连犯的形态
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形态
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
混合的或复杂的牵连形态
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牵连犯的处理:从一重从重处断
一重:罪名最重的罪
但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数罪并罚 No.198
吸收犯
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仅是以吸收的行为来定罪
吸收犯的特征
数个犯罪行为(不要求属于不同犯罪)
数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
吸收犯的认定
吸收犯的形态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牵连犯往往都是吸收犯
吸收犯的处理:仅以吸收的犯罪来论处
后果论
刑事责任
行为人触犯的刑法规范,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特征
刑事责任是国家令犯罪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是一种必然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一种只能由犯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罪责自负原则)
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中介
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根据概说
道义责任论
社会责任论
心理责任论
规范责任论
人格责任论
我国刑事责任的根据
主观根据:主观的罪过
客观根据:客观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需同时存在
犯罪构成说、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说、犯罪行为说、罪过说、社会危险性说、三根据说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产生阶段:产生于犯罪发生之时
潜伏阶段:刑事责任从产生到开始追究的阶段
确认阶段:从司法机关立案时起,到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生效时止
实现阶段:从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所决定的刑罚执行完毕/赦免 或非刑罚处罚措施执行完毕
终结阶段:刑事责任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一个结束的阶段
刑事责任自行终结
刑事责任因实现而终结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方式: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
认定犯罪适用非刑罚措施的方式
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仅认定犯罪并予以宣告的方式
一般表现为免于起诉或免于行政处分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方式
刑罚概述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刑罚的功能
指国家确立、适用刑罚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刑罚的惩罚功能
造成受刑人的一定权利被剥夺,使其在精神、肉体中感到一定的痛苦
刑罚的感化功能
表现为刑罚对受刑人产生的心理影响
刑罚的改造功能
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来完成的
刑罚的安抚功能
刑罚的威慑功能
表现为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的影响
刑罚的教育功能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
刑罚的目的
通过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来保卫国家利益,保护人民利益
特殊预防
预防犯罪分子本人再次犯罪
一般预防
抑制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犯罪意念的产生和发展,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走向犯罪的歧途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概述
我国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九种刑罚方法构成
主刑
指基本刑罚,即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
特点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附加刑)
对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
管制 No.38
特点
不予关押:既未剥夺其自由又实施一定的限制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象:罪刑较轻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判决之前执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执行: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拘役与拘留
性质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机关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有期徒刑
在一定期限当中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适用:任何一种犯罪
期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可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0/25年的情况
判决前执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1日
执行: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劳动
无期徒刑
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死刑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No.48
虽及其严重但不可适用的情况 No.49
审查核准
执行时间
执行场所
死缓
条件
附加刑
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处罚
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和有关财产的犯罪
确定罚金的数额需要考虑的因素
罚金的执行 No.53
剥夺政治权利
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参加政治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适用对象
内容:剥夺No.54规定的四项权利
期限 No.55No.57No.58
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注意
是我国刑法中唯一不能单独适用的附加刑,只能对较严重的犯罪适用
适用方式
并处没收财产
与罚金并列为并处的选项
没收财产的范围 No.59
债务问题 No.60
执行: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汇同公安机关执行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过(边)境的刑罚方法
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的概念和内容
刑罚裁量的原则 No.57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量刑的情节
情节轻微
情节较轻
基本情节
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
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
分类
是否具有法律规定为标准
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根据量刑情节对犯罪人所处刑罚的轻重以及是否处以刑罚所起的作用为标准
从宽的量刑情节
从严的量刑情节
以情节对量刑结果是否产生必然影响为标准
可以的量刑情节
应当的量刑情节
从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来区分
反映社会危害性的量刑情节
反映人身危险性的量刑情节
刑罚裁量的因素
犯罪人的分类
初犯、再犯
偶犯、惯犯
即行犯、预谋犯
犯罪人的特性
年龄、性别、家庭的因素、道德...
犯罪人的表现
犯前表现
犯中表现
犯罪以后的表现
形势
治安形势的好坏
犯罪率
民愤
刑罚裁量制度
量刑制度概述
指审判人在决定对犯罪人应处的刑罚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适用的制度
包括累犯从重、自首从轻、立功从宽、数罪并罚制度
累犯
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普通累犯 No.65
概念
主观条件
要求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
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
前提条件
指对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要求
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特殊累犯 No.66
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等累犯
罪质条件、主观条件、刑度条件、前提条件、时间条件
毒品累犯 No.356
罪质条件、主观条件、刑度条件、前提条件、时间条件
累犯与再犯
再犯即再次犯罪,曾经因为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又重新犯罪的犯罪分子
与普通累犯的区别
与特殊累犯的区别
累犯与惯犯
累犯的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
犯相同罪的情况下累犯的处罚重于初犯
累犯不适用缓刑
自首
自首的概念和条件 No.67
自首的本质
自愿地把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投案时间:犯罪以后归案之前
犯罪被发掘前归案
犯罪被发掘后归案
投案对象:有关机关/个人
投案方式
亲首、代首、送首、陪首
投案意愿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交代不如实不能构成自首地情况
余罪的自首(特殊自首)No.67第二款
条件
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适用条件的特殊性
坦白和供认
自首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自首
数罪的自首
过失犯罪的自首
自首的从宽处罚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不允许从宽的情形
从宽的幅度需考虑
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和形态
立功
立功的概念 No.68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采取概括的方式的情况
立功的种类和从宽处罚
视立功的大小予以适当的从宽处罚
一般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和意义 No.69 No.71
特征
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如何适用
综合原则 No.69
不同的自由刑间如何处罚:No.69第二款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既发现漏罪,又发现新罪
缓刑
概念
特点
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在一定时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的性质
既是量刑制度,也是行刑制度的范畴
一般缓刑适用的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犯罪分子必须符合实质条件
暂时缓刑 No.449
适用时间的特殊性
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适用条件的特殊性
适用后果的特殊性
缓刑考察期
拘役
有期徒刑
缓刑考验期的计算
对缓刑犯的考察及进一步处理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都为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适用对象的不同
考验期的不同
法律后果的不同
缓刑与监外执行
性质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条件不同
适用结果不同
适用依据不同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将已生效判决所宣告的刑罚付诸实施
减刑
减刑的概念 No.78
减刑适用的条件
前提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
限度条件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假释
假释的概念和条件
对象条件
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制条件
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时期的刑罚
实质条件 No.81
假释的考察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察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察期限为10年
对假释犯的监督及进一步处理
假释的效果
考验期满
撤销假释
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社区矫正
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是指因法定事由,致使国家对犯罪人(某犯罪行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期限 No.87
追诉时效的起算 No.89第一款
追诉时效的重新起算(追诉时效中断)No.89第二款
追诉时效的停止计算
追诉时效延长 No.88第一款
赦免
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应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
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概念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No.6第一款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No.7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No.8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No.9
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废止
默示废止
溯及力
概念
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轻原则
(我国)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如何理解“从轻”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核心宗旨:限制司法权滥用和保障人权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必罚”
形式
成文形式公布、实施
(重)法不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
刑法规范的明确性
刑法内容的适正性
司法适用
派生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含义
适用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种类
广义刑法
狭义刑法
刑法的体系(狭义刑法-民法典)
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性质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广
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法的任务
《刑法典》第二条、保护法益
刑法的解释
方法
文义、历史、目的、体系解释
技巧
扩张、当然、线索、反对解释
刑法的功能
法益保护、人权保障、权力归置
绪论
刑法学概述
刑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科学
主要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问题
刑法学的分类
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
研究方法
这些法定犯罪目的的立法功能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