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规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行政法学基础和公共行政学)
框架清晰,内容详细,重点突出,难点梳理、构成要件:1、客观上违法 2、主观过错 3、违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 4、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全部成立才成立)
编辑于2022-11-01 17:59:48 广东管理与法规
行政法学基础
行政法学基础知识
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规规范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最主要来源
条例、办法、规定
自治法规
行政规章
有权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国际条约与协定
其他行政法渊源
行政法的分类
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
行政组织法
(规定行政组织构架,例如《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行政行为法
(最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行为法
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一般行政法
特别行政法(部门行政法)-适用于特定领域
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
实体法
程序法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行政法只调整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 (永远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定性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物,和人没有关系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财务、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特征
内容: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特征
内容的法定性
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行政主体的权利就是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权利,是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统一体。权利的有限性决定行政纠纷具有不可调解性。(必须依法办事)
内容设定单方面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原则
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
基本原则
特别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涵
对行政主体要求; 是行政法治原则,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依法行政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权限合法
行政权力的边界,越权行为是无效的行为。
行政行为合法
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实物考题
行政程序合法
行政合法性的其他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
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积极行政:(服务行政)
消极行政: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没有法律法规就没有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法前提下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点
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自由裁量权
是行政合理性的基础
一个行为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平等对待、比例原则、正常判断、没有偏私
先合法再合理 不合法无合理 合法全适用 合理靠裁量 裁量来自哪 来自合法性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
依法立法
核心:依法行政
行政立法
核心:行政执法
行政司法
行政监督
依法司法
依法监督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 5、强制性 6、无偿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
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变更法律地位
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解除和变更
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生效与合法的要件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告知生效:宣告、广而告之)
行政行为合法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实物考题
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不针对具体人或事,具有普遍性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双方(多方):利害关系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是行政行为
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司法:仲裁、裁决、复议等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内涵
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总合
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
基本规则必须由法律规定
必须对利害关系人公开
中立性原则
必须设立行政救济程序
充分尊重,申辩权
体现合理性原则
“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
行政程序的类型及价值
扼杀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正当原则、参与原则(核心)、复审原则(行政复议、司法审查)、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告知制度
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
听证制度(核心)
主持人(职能分离,应当是行政主体的非直接参与者,且具有独立办案权)、听证的费用由国库承担
回避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
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内部的人员关系
时效制度
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行政监督检查程序
行政违法
构成要件:1、客观上违法 2、主观过错 3、违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 4、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全部成立才成立)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方
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治监督
监督行政
行政监督
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权力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行政自我监督
政治监督
社会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对象、主体、内容、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对象-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 行政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对象-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意义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含义及特点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特点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从属性立法
强适性和针对性
多样性和灵活性
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县级无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概念
无申请无许可
作用
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原则
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救济、信赖保护、监督原则
分类及其特征
分类
普通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特征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管理型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从事特定活动的权益
程序与期限
一般程序
申请与受理——形式审查——决定——核发证件
期限
20日-45日,10日内送达
行政复议
概念与特征
依申请
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
性质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
是对行政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性质(行政决定&司法活动)
职权不同(有权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所依据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无权撤销或变更。。。)
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
法律效力不同(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具有。。。)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
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期限(60日内)与方式(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管辖
1、政府部门-本级政府或上一级部门 2、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府 3、派出机关-直属机构 4、国务院部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服:①行政诉讼②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行政复议的受理
申请的处理
5日内进行审查&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
申请权的救济: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申请人申请停止被认为合理的、法律规定的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的决定
审理:书面审查
决定的种类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责任
决定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不得重新作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期限、效力及履行
期限:60日内作出决定,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效力:送达生效
履行:谁做出行政行为,谁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60天——提出申请 60天——作出决定 15天——不服,上诉期限 6个月——直接诉讼期限
行政处罚
概念与特征
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
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处罚:对行政相对人
六种类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处分:对行政主体人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与刑罚
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受到行政处罚的权利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不能替代其他法律责任
适用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折抵刑罚、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两年内)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
基础标准
最基础的标准,是其他标准的基础(术语、符号代码、分类标准-特殊记忆:村镇资料收集规程)
通用标准
共性标准(可细分标准,能源标准)
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电力、电信等规定到详细目录的标准)
公共行政学基础
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是指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管理活动。公共行政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的活动。
特性
公共性
公共需要与公众利益
社会资源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公共事务
公共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五方面
公平、公正、公开与公民参与。“公民第一”原则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行政性
包括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政府自身管理两个方面
决策
组织
协调
控制
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
有一定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机构和法定组织
对象
公共行政客体
全国—区域—地方—个人
国家事务
如社会保障、国防事务、外交事务
共同事务
如流域治理、跨行政区域的规划编制、区域之间的关系协调
地方事务
如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公共交通
公民事务
如户籍管理、老龄工作、人口控制
行政体制与行政机构
行政体制
基本内涵
行政管理体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
内容
政府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体制的载体
行政权力结构—权力结构是行政体制的核心和运转动力
行政区划体制
行政规范
核心:政府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以及运行机制。
政治制度与行政体制
行政机构(组织)
类型
按程序:决策部门、职能部门(执行部门)、咨询信息部门、监督部门
按职能:领导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和派出机关
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
行政权力
概念与特征
公共性、强制性、权威性
内容
立法参与权
委托立法权
行政管理权
制定和执行政策权 掌管外交权 编制国家预算和决算权 管理行政机构内部各种重要事务和管理国家科学教育文化文生社会福利等各种公共事务的权力
司法行政权
行政责任
法律上的行政责任(政府人员特有)
普通行政责任:包括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公共行政领导
概念
特点
决定性、权威性、协同性
行政领导者的职位、职责及职权
通常是指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职位以“事权”为中心
职责包括:政治职责、法律职责和工作职责
职权:与行政职位相应的法定权力
政府的基本职能体系
政治职能
国家独立和公民权利、个人财产不受侵害
经济职能
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区域性经济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微观经济管制、组织协调全国的力量办大事(国家的大型经济建设项目)
文化职能
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职能
公益事业
公共政策
社会公共问题与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的本质是政府对全社会公共利益所作的权威性的分配。 包括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实
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导向功能
调控功能
分配功能
政府主观偏好-致或基本一致者
能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向者
普遍获益的社会多数者
混淆点
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核心——行政执法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公众参与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 行政体制的核心部分——行政权力结构 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公民第一
规划条例是人大制定的,不属于行政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