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的体系化:“行政程序法”(叶必丰)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的体系化:“行政程序法”(叶必丰)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一、行政法法典化的事实和法律条件二、行政实体法总则的止步及启示三、“行政程序法”之路及总则功能四、“行政程序法”发挥的现实功能等。
这是一篇关于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主要以行政处罚展开研究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概述二、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及启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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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国行政组织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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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体系化:“行政程序法”(叶必丰)
一、行政法法典化的事实和法律条件
(一)法典化的事实条件
1.政权建设或改革
2.民主的发展
(二)法典化的法律条件
1.行政法的数量
2.法律间合乎逻辑的共同特征
3.成熟的本土化法学理论
二、行政实体法总则的止步及启示
(一)行政实体法总则的努力
(二)行政实体法总则的启示
1.行政实体法总则的难题:行政范围过于广泛、行政变化过于迅速...
2.行政实体法总则国际上至今没有先例
3.体制改革有待深化
以实体法为主的行政法总则已经努力尝试过,没有取得成功,现在也无须再努力
三、“行政程序法”之路及总则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的选择
行政行为程序的类型化立法并不能发挥总则功能,且类型化立法越多其所积累的缺陷将越大
在行政法典化、行政实体法总则、行政组织法都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行政法的体系化只有制定“行政程序化”一条路
(二)“行政程序法”的总则功能
首先或者至少具有统一主要行政程序的功能
有辐射行政实体法的功能
内容上包括与行政程序紧密相关、难以割舍的行政实体法内容
“行政程序法”兼容实体法与行政实体法总则的区别
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可以借鉴德国和西班牙的经验和我国已有的实践经验,适当规定行政实体法内容
四、“行政程序法”发挥的现实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取决于目标
中世纪德国
美国
荷兰
意大利
(二)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
1.非纳粹化
2.降低行政成本
3.统一法制
(三)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
1.统一行政程序
2.总结行政审批改革的经验
3.把区域协调中的创新上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