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军队文职综合知识考试-《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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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1-07 20:21:11自己呕心沥血整理的军队文职综合知识考试资料,同时也是自用的。可适用于公务员、考编、文职考试等考试,重点清晰、知识点完善,按这个框架准备即可,主页有综合知识考试一套的思维导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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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种类:授权性规则、语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分类: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普及程度);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适用范围);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法律性质)
权利与义务
权利:法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义务相关联
义务:法律主体应当按照他人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他人利益的手段。分为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二者关系:结构上相关,数量上等值,功能上互补,价值上有主次之分——权利为主,义务为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非正式渊源
正义标注、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村规民约等
没有正式渊源,才能使用非正式渊源
我国的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的非正式渊源
习惯(仅指社会习惯)、政策、判例
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效力规范原则
属人主义,只适用于本国公民
属地主义,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
保护原则,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的依据
属人、属地、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这类,也是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
空间效力
法律在哪些地域内发生效力
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权力。具体规定可能有: 1.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 3.从轻原则(哪个从轻处理就按哪个); 4.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溯及既往,但旧法较轻时,按旧法处理); 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不能溯及既往,但新法较轻时,按新法处理)。 我国现在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从新原则。 法律生效时间若无明文规定,依惯例应是法律公布之日。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划分标准有:一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按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体系
又称为部门法体系,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总体
我国法律体系(7个):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
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法律关系
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公民、国家机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
客体
物、行为结果、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
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的后果
产生原因
侵权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多数情况)
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分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
法的运行
立法
狭义:宪法规定,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的活动
广义: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执法
狭义:国家行政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广义: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司法
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主体特定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者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主体
法的适用: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
守法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力(权利)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主体广泛性: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
包括消极、被动守法和主动行使授权权利
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
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规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
法律解释
分类
按主体及权限不同
立法解释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解释
享受解释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主管部门
按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不同
正式解释
有权解释法律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
按解释尺度不同
字面解释
限制解释
扩充解释
法与社会
法与经济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归根结底由经济基础决定;但法对经济基础也有积极的反作用
法与政治
二者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经济关系制约并反作用于经济关系。
二者相互作用:政治对法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法对政治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地位
法治是准绳,道德是基石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德治是重要方式
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法治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
作用
法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靠预测作用、惩罚作用、威慑作用、预防作用对公民进行约束,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德治依靠人们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社会舆论等进行道德教化,对违反道德行为进行道德谴责
实现途径
法治:制定和实施法律规范
德治:培育和弘扬道德
相互促进
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
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
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
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全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圈子法治素养和道德素养。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主要内容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前提,制度基础)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重点)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科学立法(龙头环节)
目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严格执法
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的最高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全民守法
目标: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根本要求、应有之义
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违法必究
无差别对待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三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社会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企业等。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1.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为:宪法为最高级,第二级是法律,第三级是行政法规,第四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第五级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2.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3.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一般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4.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违法的行为也不一定都违反道德
法制和法治: 1.法制是相对于非法律性质的社会规范而言,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 2.法治与民主、人权相关联,而法制既可以与民主、人权也可以与专制、特权相联系; 3.法制主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主要解决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4.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条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前提 有法必依——核心 执法必严——关键 违法必究——保障
法系:是根据历史渊源和传统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其存在不以法学体系为前提。 *世界上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后两个已经解体,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效仿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关系: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比法律体系广泛;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的基础和动力;法学体系是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1.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2.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3.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其实践基础。
中国法制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制现代化。其特点有:1.从主动接受到被动选择;2.由模仿大陆法系开始;3.法制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
违法行为的5个构成要素:1.以违反法律为前提(前提和基础,“法未禁止不为非”);2.是某种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3.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4.一般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行为人具有法定行为能力或法定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