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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11-07 20:41:38自己呕心沥血整理的军队文职综合知识考试资料,同时也是自用的。可适用于公务员、考编、文职考试等考试,重点清晰、知识点完善,按这个框架准备即可,主页有综合知识考试一套的思维导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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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概述
概念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鲜明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分类
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专指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体系
我国刑法总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
刑法解释
解释效力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
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
无法律约束力,又称为“无权解释”
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
对条文字义解释(字词、概念、术语)
论理解释
按照立法精神,进行逻辑上解释
扩张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超字面意识解释
限制解释
根据立法原意,作狭于字面解释
刑法根据
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
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定罪、量刑、行罚)
罪责刑相适应
轻罪轻罚
重罪重罚
刑法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
除各国大使
在我国领域内
领陆:驻外国大使馆
领空:航空器
领水:船舶
行为地、犯罪地、结果地有其一在我国
属人管辖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
最高刑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或公民犯罪
最低刑罚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地的法律认为应予以处罚
二者同时满足
普通管辖(国际犯罪)
贩毒,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
我国采用属地原则,兼顾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时间效力
现行《刑法》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
溯及力
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权力。
1.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
3.从轻原则(哪个从轻处理就按哪个)
4.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溯及既往,但旧法较轻时,按旧法处理)
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不能溯及既往,但新法较轻时,按新法处理)
我国现在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从新原则。
犯罪
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混合概念,所有犯罪都有的是危害行为
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
质与量的统一,是其他原则的基础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犯罪人)
单位
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
主观方面必须有为单位谋非法利益的故意
做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或集体或负责人
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法律有规定才予以处罚
双罚制,罚金+罚人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下
相应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或危险物质要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6周岁以上
从生日的第二天开始算
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时
限制负刑事责任
小错不断,大错不犯 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是咋想的,影响量刑)
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发生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过于自信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没预见
应当预见:负有预见义务
犯罪目的
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客体(侵犯的权利)
指侵犯的社会关系,不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指具体的物或人
刑法所保护而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分类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反映犯罪行为的共同性质)
同类客体
某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罪名划分的依据)
eg.放火、爆炸等
直接客体
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eg.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任何犯罪行为,必然直接侵犯具体的社会关系,否则不可能成立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造成的行为、结果)
危害行为
核心地位
作为
积极实施刑法禁止行为
不作为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规定的义务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有义务却不实施
在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
危害结果
行为和结果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才能处以刑罚
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要件
起因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对象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主观
有防卫意识
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以能制止侵害为限
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负民事责任,赔钱)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要件
起因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
对象
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损害第三方权益
主观
具有避险意识
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但避险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处罚
造成的损害应小于避免的危险
不适用人群
军人,警察,医生,护士,消防员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意外事件(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
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所引起
不可抗拒+不能预见+不能克服
不构成犯罪,不承担责任
犯罪形态的终止
犯罪预备
发生在准备阶段(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
犯罪未遂
发生在实施阶段(见面)
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
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
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
自身意志原因放弃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有相应行为能力、满14周岁,互相商量,都是故意)
非共同犯罪的情形
同时犯
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
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构成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
组成人员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按全部犯罪处罚
刑罚
概念
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特征
只适用于犯罪分子
由刑法明文规定
只能由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
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种类
主刑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拘留是行政处罚
限制自由
管制(限制出境、搬家,去相关机关汇报)
期限:3个月-2年
剥夺自由
拘役(在看守所,拘役所执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在监狱执行)
拘役的期限:1个月-6个月
死刑
适用对象
罪行及其严重者
立即执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院执行
缓期执行
两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省级)复核
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限制对象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审判、羁押期怀孕和流产的
审判时已满75周岁, 但以特别残忍方式致人死亡的除外
附加刑
剥夺财产
罚金与没收财产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不适用外国人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其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剥夺居住权
驱逐出境,外国人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
执行机关
司法机关
管制(社区矫正)
公安机关
拘役和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
监狱
剩余刑期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罚金与没收财产
量刑(刑罚的具体适用)
累犯
一般累犯
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犯罪,前后两次都是故意犯罪,间隔5年之内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不满18周岁的人除外
特别累犯
前后两次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犯罪,无时间限制
恐怖活动和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新增
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共同犯罪自首的还需要供述其他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成立条件
特殊自首
被抓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犯罪分子交代他人的犯罪行为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一人数罪的合并处理)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原则
吸收原则
重罪吸收轻罪
eg.如判死刑或无期徒刑,只执行最重的
并科(相加)原则
主刑+附加刑
限制加重原则
在最高刑期以上和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刑期。适用于有期、拘役、管制
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执行有期徒刑
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管制
有期徒刑、拘役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刑罚执行
缓刑
适用条件
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不满18岁、怀孕妇女、满75岁的人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减刑
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制条件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不得少于原刑期的1/2
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满期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条件
有期徒刑
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
无期徒刑
实际执行13年以上
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无再犯罪危险
考验期
有期徒刑,未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徒刑,10年
不得假释的情形
累犯
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追诉时效限制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过期不再追诉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其他规定
公共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公民私人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分则
重点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
【叛逃罪】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般情况,5-10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10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危害国家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
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形
3-7年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
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下情况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直接责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销售金额5-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50万元的,处2-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50-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罪】
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10万元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适用情形
提供资金帐户的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跨境转移资产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3-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适用情形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情形包括
①侵害他人人身自由
②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③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按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情节较轻的,处5-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适用情形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处3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情形
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私企叫挪用资金罪。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5-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
【投降罪】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
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3-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