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物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或社会公共事物组织‘管理’决策‘和调控的活动
编辑于2022-11-08 14:57:31 黑龙江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行政 7
一般意义的行政
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事物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中的行政【公行政】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或社会公共事物组织‘管理’决策‘和调控的活动
行政的特点
行政的主体要素:公权力主体 行政的职权要素:行政管理者身份 行政方式多样化:制定规划,司法裁决等
行政权
执行权管理权
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利
立法权司法权
公民权利
第二节 行政法
行政法定义
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特点
内容广泛,变动性强
形式: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程序法和实体法难以区分。程序法:对实体内容怎样履行,实现。实体法:权利义务责任职权内容)
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最主要)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织制监督关系 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监督主体: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 监督对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救济关系 申诉、控告、检举、复议、诉讼
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不调整) 下级及平行机关 行政机关与所属派出机构 机关与公务员 机关与其委托和授权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
涵义: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要素: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内容: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客体:物、智力成果,行为【也包括不作为】【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有意识的活动】行政法规范的是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组织管理权、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监督权【强处监管】 义务:依法行政、适当行政、行政赔偿【依法适当赔偿】
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自由平等权(平等保护.平等待遇)检举权(对行政主体)请求政济权 隐私权(公民信息.档案)【引检自救】 义务1.遵守法律 接受管理(行政机关执行力,效率的保证)协助管理(不是直接对象,配合行政机关)【手接鞋】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按法律规定设置)(事前规范)
行政行为法 具体行政行为法(针对具体人、事,单行的法律规范) 抽象行政行为法(不针对某一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发生情况)(事中)
行政救济法 行政诉讼法(法院)行政复议法(上级机关附议下级机关) 申诉控告检举法,行政监察法 (事后)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法源含义
一、行政法法源的含义 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二、行政法法源的内容 (一)制定法法源 ·宪法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定的狭义上的) ·地方性法规 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1)省、市(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2)省,自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3)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4)经济特区所在地(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的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自治区的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自治州自治县的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不能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省一级和一些较大的市人大 较大市的法规要经省级人大批准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可根据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判定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自治区的条例要报全国人大批准,自治县自治州的条例须报区人大批准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共同构成了行政立法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 国务院下一级 地方规章: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条约、协定(国际法)
行政法的适用(使用高位阶的) 宪法 全国人大 具有最高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比宪法低 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大 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低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依照特别规定实施 行政规章 于地方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 最低位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灵活性精神,拘束控制行政权的法叫行政法)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法人月薪比】
法律保留 法律优位【法律有规定的必须按法律去做】 职权法定:(主体合法与内容合法) 职权与职责相统一
尊重和保降人权原则。
·尊每相对人人格【人格政治权利基本自由】 ·保障公民各项基本自由 ·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越权无效原则
无权限 级别越权 事务越权 地域越权【无地等事】
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行为或承诺不得随意更改撤销 ·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受益行为[许可 ·当事人信赖正当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改变或废止 ·损失赔偿【授信赖正当 赔偿公共利益】
比例原则 ·妥当性原则[手段有助于达成目的】 ·必要性则:要选择对公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均衡性则:成本必须小于收益【妥当必要均衡】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回避原则--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 说明理由原则(诉讼时举证); 公民参与原则:听陈述和申辩
2.行政公开原则 ·公开的范围 主动公开 向所有利害关系人 ; 申请公开(提交申请书) ·公开机关 公开主管机关(各级政府的办公室、办公厅); 具体公开机关
3、公平公正原则 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歧视少数民族、女性或弱势群体;不考虑相关因素,违背法的目的不符合客观规律;考虑了不相关因素:主观意识影响、不良私利动机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第四章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概述
行政法主体: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
行政主体:含义 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资格条件: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名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签名盖章上体现 责 【最根本,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必须能够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权利所有者承担责任,诉讼中作为被告是责任的表现】 【行政复议 下级对公民实施行为,公民向上级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 93 不重要
我国行政机关体系
行政机关体系 中央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行长,国务委员,秘书长】
组成部门★【第二级】 直属特设机构★【五个正部级五个副部级】 直属事业单位☆【有主体资格:证监会,银保监会,国家气象局】 议事协调机构☆【委员会,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管理机构★ 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
(党政机构融合有多种形式:①党政合一型;②党政合署型,③机构并入型,④归口领导(某一机构置于党的领导下) 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派驻地方的机构
第二级 ·派出机关★:①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政府,省与县之间)②区公所(县设省批特殊)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③街道办;由本级政府设立,上级政府批) ·工作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派出机构: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其些部门的派出机构
其他行政主体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含义: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被授权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其一,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其二,相应组织应具有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其三,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其四,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保密、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等
范围:企业(电信金融水电煤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二、行政委托下的行政主体
涵义:行政机关委托行政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特征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的组织没有这个资格,委托者必须是行政机构且在自己职权范围内) .委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职责范围内的委托 ·不可行使除委托职权外职能,不可转委托 .行为责任仍归于委托者
委托与授权的区别 1行政授权 对象: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授予 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给权力所有权) 2 行政委托 对象: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个人 依据:一般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后果: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给权力使用权) (行政机关没有授权资格,但可以委托,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授予的) (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行政组织和行政主体的关系 ①行政机关(权力的所有者是行政主体)复议诉讼赔偿义务机关(有这贸格) ②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部的)内设机构(通常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自己名义+有权 情况下是行政主体) 1)自己名义+无权时【例如派出所拘留,要告公安局】(种类越权) 2)非自己名义+有权时【例如以公安局名义警告,要先公安局】 3)自己名义+幅度越权【告本身】【例如派出所以自己名义罚款一万,要告派出所 4)不作为 视为自己名义+有权 ③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体资格) 受委托组织(没有主体资格)
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定义和范围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范围:党机关(党委、纪委)、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二、公职关系的发生——录用 录用方式: ·选任制(人大及常委会任免:1政府组成人员:地方政府三类2法官;3检察官) ·委任制(副职、非领导 政府工作部门) ·考任制(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最低五年,使用期一年) ·聘任利(适用情形:行政机关技术人员)(1~5年、试用期1~6个月)
三、公职关系的内容 ·人事管理关系:考查、奖励、晋升、惩戒、回避 ·特别劳动关系:工资·福利、保险 ·惩戒——行政处分 设定:法律、国务院 处分内容: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个月(1年 (一年半(2年 (2年 (永久 合并处分情况: ①处分种类不同采取从一重原则 ②并处处分种类相同:1个处分期以上多个之和以下【例2个降级是2~4年】 ③旧未完成,新的处分又有 先减后并,先减执行完的处分期 总和不能超过48个月 处分适用:从重处分.从轻处分、减轻处分、不处分 从重处分:主犯,隐匿伪造销毁记据、串供或组织他人检举揭发都从重、包庇(从重处分情况) 从轻处分:有终止行为(停止加制止)(有立功行为) 减轻处分:多个从轻的情节,有自首、终止情节 不予处分:轻微、教育 处分效果: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不能涨工资; 撤职的同时要降级.机关处分主管领导(副职和主要责任公务员)退休的降低退休待遇:公务员接受调查的职务不宜履行的不履行。 处分期内:公务员不能出境、交流、退休、辞职; 公务员因违法获得财物由处分机关追回;处分机关: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 ·回避 1职务回避:1)亲属关系——夫妻、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2)职务关系:①不能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 ②不能有直接上下级关系 ③一方是最高领导,另一方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地域回避: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藉地任职,民族自治地区除外. 3公务回避:执行公务中
公职关系的消灭
辞职
自愿辞职【提出书面申请】 引咎辞职【辞去领导职务】 不得辞职【有一定期限的】 ①违反国家规定最低服务期5年,②涉密岗位或离开涉密岗位没过脱离保密期的;③重要工作没处理完④正接受纪检审计或侦查为逃避处罚的
辞退:
①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能辞退:①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人(因公致残,生育期)
退休
1法定退休 达到退休年龄,无工作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提前退休 工作满30年;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并连续工作二十年
、公职关系的救济
·申诉(普通公务员:申诉;聘任:仲裁)
·申诉的情形: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试用期不合格)不予录用(没考上)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撤职:行政处分违法乱纪)(免职:离开原有职务不一定乱纪)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加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申诉程序:先复查审核后申诉,找原机关复核;不经复核直接申诉,初次处理是省级以上级政府的不能申诉了。救济期间不停止执行
·监察
·控告 范围最广泛,所有机关所有行为都可以,可向上级机关和专门机关控告【上级:人大、检察院、党纪检部、人事部】
·控告与申诉不同: ①目的不同,申诉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控告是要求承办利害人; ②客体不同 申诉是处理人事机关的决定;控告是机关和领导人员 ③范围不同,申诉是法律明文规定,主要涉及人事关系;控告范围没有限制; ④程度不同,申诉先复核再申诉程序完整,不能跳级;控告可跳级 ⑤受理机关不同 申诉行政机关内部;控告可以是外部
·仲载:针对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人事部门代表,聘任机关代表,法律专家,对仲裁不服可进行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试用期:考入的公务员试用期1年,聘任试用期办年.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对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公民、法人(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独立权利义务,不是个人是组织). 有组织机构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活动实体:1合伙联营2筹备阶段3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或社会活动,未取得的外国组织
二、分政相对人的分类 1个人与组织相对人
·个人相对人1不一定是一个人,不构成组织体的2非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时4公民。 ·组织相对人1企事业单位,2社会组织团体3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4法人组织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直接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行政许可,行政给付 间接相对人 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平竞争人或相邻人 两者的区别在于申请救济时救济方式的不同。间接相对人提起诉讼有条件
3、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相对人
(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政相对人举证义务,证明不作了为造成的损失,在起诉期限内、
4.抽象与具体相对人
行政行为影响相对人权益没有产生效果 抽象相对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具体相对人针对特定的对象 抽象相对人诉讼不受理
5、受益与侵益相对人
按照权益影响的性质划分 受益相对人指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为相对人
复习与思考 公职关系消灭的方式。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行政相对人。公务员。
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
概念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所指的主要是外部的、单方的行政行为
特征
服务性【由利冲突关系转向利益一致关系】 从属法律性【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规】 单方性【有行政主体的意识决定。不用挣得同意。】 强制性【1内容不明确或自相矛盾的行政行为,公民可不执行 2内容明显严重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 3客观上不能实现的 4实施导致犯罪或违反刑法。 5明显基于错误事实认定做出的行为】 无偿性【国家资源共享。成本费】
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依据抽象行为作出,抽象行为必须转化为具体行为,才能对特定的人施加影响。抽象行为一般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为可以,但是在申请具体行为时,可以附带申请抽象行为。附带审查 ·抽象行为 对象不特定 效力时间向后 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 ·具体行为对象特定效力时间向前。具有特定效力没有反复适用性
2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指向的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有无隶属关系划分
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所行使的行政权的形态划分。羁輸行为受法律严格的约束,自由财政行为给予一个幅度。范围幅度可自行
依职权行为和依申请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行为不需要【医生请行为不作为百姓要求申请的证据一职权不需要证明。并且申请不是启动要素,不以申请为前提】
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
行为衡量标准是法律效果作为与不作为行为都产生了法律效果。否改变现有的法律状态,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要件 职权要件 法律上的法律效果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根据是否必须具备了某种法定的形式 要是指必要形式,非要是指非必要形式。 形式:具有某种书面文字或特殊意义的符号。要式行为必须有正规文书,受理不受理必须要式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具备某种形式,做了就生效,但有其他限制有条约约束
受益行为和不利行为。
设定权利或免除义务与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 受益行为大多是依申请行为,不利行为通常是依职权行为。
共同行为与非共同行为
依据行政主体的数目。诉讼中落实主体法院有义务提示。下级行为经上级批示谁直接出面告谁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是行政立法; 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 行政裁决复议有司法活动的性质,行政司法。
内容
1给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和义务 2变更权利和变更义务 3消灭权利和义务关系【证件注销吊销】 4确认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行政确认结婚登记)【对客观事实的确认。】
第六章 抽象行政行为
概念
概念: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表现形式:行政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行为
概念: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种类: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授权立法范围
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1犯罪与刑罚, 2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3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 4司法制度。 【普通授权立法,单行的法律法规授权立法;特别授权立法,最高权利机关授权的】
授权立法的义务
1严格按照授权的目的和范围立法 2权力不能被转授 3被授权的机关备案。
授权立法的终止
报人大常委会立法。
识别方法 特别授权立法有暂行字样。地位高,法律效果更好
行政规章【法律的渊源之一,具有参照法的意义】
范围: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 只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地方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较大的市制定的】
适用:参照法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不是行政立法活动】
内容
1各级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 2政府工作部门的决定,命令指示, 3公告通知,函 会议纪要
如何区分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
1制定机关是否有立法权 2有立法权看名称
第七章 具体行政行为
含义和体系
含义,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行政职权行为
体系 看图【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别:地位是否平等 内容 行政合同与行政行为行使有关】
成立要件和合法要件
成立要件【解决是不是问题】 资格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主体有行政权] 权力要见--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产生权利与义务】 形式要件--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告知 内容表示完整】
合法要件
行为主体合法
具备行为主体资格【能实施与承担责任,身份必须合法有效】【行为可转移,主体资格不可转移】
公职人员身份合法【公职身份 试用期内的、协助人员也算 权限内进行行为】
委托合法【委托权限范围内 主体有委托能力 客体能被委托】
行为权限合法
没有超越职权【权限范围合法 事务地域级别 】
没有滥用职权【不当行使权力,有故意因素,有主体资格】
行为内容合法
有事实依据【证据】
意思表示完整真实确定【有行使职权的事实 合法性关联性】
适用法律正确【上位下位适用正确 特别法和一般法 新规定和旧规定】
目的符合立法本意【符合法的本质 体现法的精神】
行政程序合法
认真履行程序,取查判断
表达疏忽错误,合法但需补正
行政形式合法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好不好 合法的法律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
公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行政主体作出,不论是否合法或存在瑕疵,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先认为它合法一有效力(形式效力),实质效力有机关确定】
确定力
:以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包括撤销、重做、变更:确定力产生于救济期满后
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信赖保护 行为做出时产生 拘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确定力保护具体行政行为不受任意改变,拘束力要求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相一致,一个行为一个对人)
执行力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针对义务行为,履行期内不履行就要强制执行
【公定力、拘束力-履行期-执行力-----确定力】 【-----------救济期---------】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
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公开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做的意思表示或者所为外界理解的意思表示与其真正意思表示存在明显矛盾】 ·误写与误算 ·表述不明 ·机械故障
更正 机关:做出行为的行政机关 效力:不独立 可溯及既往
行为的生效与无效
行政生效方式
①告知生效:即时生效与送达生效 ②公告生效:【无法送达当事人】 ②附条件生效【发生于附款规定之时,以不确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为行政行为的生效条件】
无效的条件
①犯罪行为:让相对人从事犯罪行为 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无依据无程序非法定程序,罚缴分离】 ③明显缺乏事实或客观上无法实现 ④种类越权【认定无效:做出机关,复议机关,法院,真正有权的机关】
行为的撤销与撤回
(一)一般违法的要件
1、事实不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幅度越权可撤销.种类越权自始无效) 5、滥用职权(自由裁量权)
(二)撤销机关
作出机关、上级机关、复议机关、法院
撤回
内容合法,正当理由失去效力: ·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②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虚化;谁做出谁撤回,造成损失补偿
复习与思考:行政行为生效的方式,行政行为无效的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特征、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
第八章 依申请行政行为
概述
概念
被动行政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申请情况下,才能做出的 授益行为、要式行为:依申请行为 ·申请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①概念上:行政审批:行政管理上的概念;行政许可:行政法上的概念; ②对象上:行政机关对外部相对人 内部与外部 ③设定条件:审批更多是行政系统内部活动;许可设立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 ④救济途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复议,审批通常不能提起) (行政奖励“表彰先进,提高积极性,为国家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分导奖励;悬赏活动,规范的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性与合理性:有自由裁量权) (行政给付: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权益,又称行政救助) (行政确认:责任事故的认定,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多,例结婚登记、纳税鉴定、审计鉴定) (行政裁决:依申请行政行为,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裁决。例土地归属,治安管理.食品安全赔偿裁决) (行政许可:救济指向谁的问题、申请材料真伪的问题:所以不能单独规范,要求行政机关的人也要规范
行政许可
概念
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改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特定的相对人从事持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要求政府干预,政企关系政社关系要处理好;】【作用:控制危险,配置资源,证明的功能,提供信息】 【行政许可是法律上使用的概念 依照行政许可法提起诉讼救济 行政机关对外部相对人做出。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上的概念,法律上没有严格规定,不能提起救济或诉讼,适用于行政系统内外】
特征
·依申请行为(主动申请) ·要式行政行为(固定格式与文本,通常在一定范围内是统一的) ·授益行政行为(好处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性质,①赋权说:赋予权利,天赋人权角度,权利来源于法律 ②解禁说:解除禁止,普遍都不能干,解禁之后可以,许可了可以。 一种是程序上的禁止,程序上的认定,不是实体上的(绝对禁止)是一种相对禁止,但违背道德,公序良俗是绝对禁上.
种类
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
一般许可对申请人没有特殊的条件限制
特别许可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持枪 污水处理 特许赋予相对人可以与第三方抗衡的新的法律效力,本来不应该有的,有一定资质的,比如采矿完全是公法上的权利,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的。
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
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再申请获得的许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独立许可与附条件许可
是否能够独立使用为标准,独立许可:写明许可内容可以单独使用;附条件,特殊条件,附加文件予以说明,例商标许可、产品入境海关许可
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习
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 权利性:获权利后可放弃且不需承理法律义务,比如持枪许可; 附义务:获得权的同时必须的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建设用地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范围 有图
圈外不得设定许可 可设定许可 可以不设定许可 设定后局部停止实施
可以设定的事项
一般许可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 (通常不限制数量,不稀缺而特许是资源有限.技术先进)
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数量控制,给条件特别优越的人) 公共资源配置 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认可: 对特定技能的认定,提供公众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具备特殊条件、技能、信誉才行,资格:对人的资格证,对个人的认可,资质,对组织的以可.
核准: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或经济技术规范进行判断确定。核准的是事项,针对物
登记:确定个人、企业或某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主要是信托市场主体资格
其他去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许示的事项、
可以不设许可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设定后局部停止实施
设定的权限
新设权 图
禁止设定许可【禁止地方权利设定的许可】 ·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登记之前要有的许可) ·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般程序 有关制度,跨级上报、政务公开、委托申情、陈述申辩 (二)将殊程序
1、特许事项决定(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做出决定) 2、资格资质许可(通过考试成绩(资格对个队)考核结果(对组织)来决定的) 3、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按申请受理的顺序决定)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含义和特征
含义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导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也有依职权确认:火灾认定,不完全是依申请,大部分是依申请,必须依法进行,公证机构要提起民事作讼,公证机关监督机构是司法局纠正公证机关确定行为,还才以告司生局纠正不明)
(二)特征
·要式法律行为(依申请行为一般都是,书面格式,行政处罚不以哄可以口头,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口头) ·反对法律事实、地位和关系的确认【事实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是行政确认的作用】 ·羁束行政行为(依职权有自由裁量权,羁束自由空间小,也有技术性问题
主要形式
·证明(身份证明、学位证明,对身份资格证明) ·登记(绝大多数登记行为属于登记,备案登记行政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设立登记就不是行政确认,事实状态不违法转化为确认合法) ·鉴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责任鉴定) ·认定(工商、劳动能力认定)
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区别
·行为对象不同(确行政确认对象对身份能力事实,既有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行政许可是权利与资格,许可之前不得为 ·行为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没能认可的行为,地位将发生无效,不受法律裁,只无效,前溯性;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是违法的,受法律制裁 后及性) ·行为内容不同(行政确认 内容有中立性,不直接设立权利和义务,对已存在的确认,不存在有利无利;行政许可:授益行为,对相对人有利) ·行为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有依申请也有依职权两种情况;行政许可只是依申请)
(动因:依取申请回应对人请求,范围广,相对人是主体,但又不只是相对人)
行政确认与其他行为关系:独立【不以其他行政行为为前提】与附属性【依赖其他行政行为,其也行政行为的补充】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对象的不同:事实、法律关系、权属归属、身份、能力)
行政裁决
概念
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得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两个以上相对人,打破司法界限,就争议做出决定,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与法院优点:专业,裁决速度快,行政活动更注重效率,司法注重效率)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节区别
行政调节是行政事实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强制力;行政裁决是事实行为,有法律约束力。不服从可以强制执行,可以诉讼,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区别
仲裁针对合作争议,与合同无关,是对协议的管辖。仲裁委员会仲裁依当事人合同,是劳动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行政仲裁。发生在一般企业之间;结果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依法规规定,发生在人事争议中。使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
1、权属纠纷的裁决(草原、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权属) 2、侵权纠纷的裁决(商标、专利权引起的) 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治安管理、食品安全、拆迁补偿等)(是否损害赔偿看是否侵权,是否侵权看权属问题)
复习思考 “行效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许可特殊程序的原则”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新设行政许可权限表 行政确认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确认的形式
第九章 依职权行政行为
概述
依职权行政行为概念
依职权行政行为,亦称主动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特征
·法定性(权力有法定性,法无规定即禁止,侵益性的合法的也是一种) ·强制性(实现法定性,依申请不需要强制,政府有足够权威) ·主动性(主动出现,否则就是失职。依申请:原告有举证义务,不能推卸责任,依职权百姓不具有举证义务) ·及时迅捷(依职权行政机关比较迅速) ·侵权救济性(依职权救济比依申请更关注更多)
行政规划
概念
·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提示行政目标,制定规划蓝图,制定各项政策大纲的活动. ·(与行政立法相比,更具体的目标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为,行政规划有强制政策性,与百姓更相关 ,行政规划要根据组织法的根据,源于组织法;对规划的启动程序,比如公民意见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收 无偿 , 范围狭窄限于所有权 行政征用 有偿 , 使用权,劳务
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的区别
行政征收 性质 非处罚行为 依据 不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 行为连续性:连续性支付 依据法律程序:税收征管法
行政没收 性质 行政处罚 依据: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 行为连续性:非连续性支付 依据法律程序: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征收的种类
税:国家税收机关,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产收入
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者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土地、房屋、财产
行政征收的问题
行政主体不规范 越权 双向收费 征收的行为方式程序不完善 征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有法可依无章可循 有章可循无法可依 缺乏相对人不服的救济 违反征收的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人身权 财产权 侵益行为】
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的概念(学理上) 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特征 许可 授益行政行为 处罚 侵益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对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违反秩序但不违法;【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行使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的客体】
申诫罚【精神罚,影响声誉罚 精神层面】【情节轻微 未对社会造成危害】
警告【主要形式 书面形式】【对精神造成损害 面小】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效果大】
财产罚【限制或剥夺财产所有权】
罚款【弹性大 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幅度,确定前提不同 】【数额较大可采取听证2000】
没收【财 物 】【违法所得:收入而不是利润; 非法财物:1实际被用于违法活动的,2直接被用于获得违法所得】
人身罚
行政拘留【主要 非常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不超过二十天】【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区别 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 看守所】
劳动教养【合法性存在问题 】
驱逐出境;禁止进境;限期出境【外国人 无国籍人 伪造涂改冒用证件 】
行为罚【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行政经营活动 限制从业 责令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降低资质等级】
行为罚不规范带来的问题 限制人身自由 影响行政机关形象
行政处罚的设定【立法行为才能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 各种处罚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暂扣企业 吊销客体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 上位法允许设定范围之内可设定警告;罚款【国务院最终决定】 地方性规章 上位法允许设定范围之内可设定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的实施
实施机关
处罚机关:享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组织【受托方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行政组织 不能转委托 】
行政处罚管辖:1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 2 指定管辖 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3移送管辖 司法机关认为有罪 已经进行的处罚折抵
实施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公民50元以下 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制度:1可一人执法2 可以当场决定
重要时限: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重要制度 ①公务回避 ②案卷排他【笔录三方签字,以案卷为证据】
一般程序
使用条件:不适用简易或听证程序
重要制度: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②做出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听取陈述申辩】
重要时限 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
一事不再罚【一事 时间上是否中断,犯法意图有几个 】【过罚相当】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公开公正
保障相对人权利
职能分离原则【处罚设定与实施机关分离;调查与处罚相分离;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