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著作权法
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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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
特征
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独创性(不等于独一无二)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
智力成果
种类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体操是体育竞技不属于舞蹈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
工程、产品设计图、地图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不属于个人)
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
不予保护的对象
官方文件
时事新闻(单纯事实消息)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
取得方式
注册取得
加注标记取得
自动取得(中国)
权利归属
作者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拟制作者
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特殊作品的权利归属
演绎作品(第13条)
著作权归属:演绎人
他人使用演艺作品(双重许可)
汇编作品(第15条)
著作权归属:汇编人
视听作品(第17条)
著作权归属:制作者(制片人)
委托作品(第19条)
有约从约、无约归受托人、自传除外
职务作品(第18条)
(18.1)
著作权归作者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18.2)
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合作作品(第14条)
概念: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分类
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无论有无正当理由,都可以阻止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
有正当理由:可阻止一切
无正当理由:可阻三: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
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第20条)
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著作权归属,但原件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公之于众、行使一次、可代为行使不能继承)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
修改权:内容(出版社可以文字性的修改,不能改内容
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歪曲篡改)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印刷、复印、翻拍)
发行权:有偿或无偿向公众提供作品(成本价不等于合法)
出租权: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原件、复印件)
展览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者享有)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属于作者)
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改编权(形式)
七、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管辖:原则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高院可确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举证责任倒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属于善意)
六、著作权的利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原告)
著作权许可使用
独占许可使用(被许可人)
排他许可使用(著作权人+被许可人)
普通许许可使用(n被+著)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质押;信托
五、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概念:著作权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情况下不经著作人许可,不向著作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介个时课、障汉执政、馆集公费
类型
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可用于营利)
适当引用:为介绍、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新闻报道的使用: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时事性文章的引用(著作权人声明不准刊登、播放的除外)
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不包括学术研讨会)
课堂教学或科研的使用:少量复制
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图书馆,档案馆等,只能复制本馆的藏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共场所艺术品的复制
制作少数民族语言版本(限于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创作的作品)
制作阅读障碍者版本(包括有声读物)
法定许可
概念:根据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内容
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
报纸期刊转载已经登载的作品
录音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
强制许可
四、邻接权
是基于作品、著作权衍生出的一种独立的权利,既不属于著作人身权,也不属于著作财产权
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享有的,表演权是作者享有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
复制、发行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像制品广播权
广播组织者权
版式设计权(出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