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防火规范-2018
防火规范,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厂。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
编辑于2022-11-15 16:35:31 重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
1. 总 则
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厂房
仓库
民用建筑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
城市交通隧道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要专题论证
同一建筑内不同功能应防火分隔
2. 术语、符号
术语
高层建筑
裙房
重要公共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
高架仓库
半地下室
地下室
明火地点
散发火花地点
耐火极限
防火隔墙
防火墙
避难层(间)
安全出口
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避难走道
闪点
爆炸下限
沸溢性油品
防火间距
防火分区
充实水柱
符号
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
△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
K——爆炸特征指数
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 厂房和仓库
火灾危险性分类
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危险性较大的面积比例小于5%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
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
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采用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
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
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
比例不大于20%
同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丁、戊类物品仓库特殊情况可按丙类确定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分类:一、二、三、四级
等 级
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锅炉房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
粮食筒仓
不应低于三级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
不应低于三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
粮食平房仓
采用三级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
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
采用二级
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时 间
不应低于4.00h: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
不应低于2.50h: 一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
不应低于2.00h: 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
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
不应低于0.25h: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
不应低于0.50h: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
不应低于0.75h: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
耐火极限不限: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
不应低于1.50h:一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
提高0.25h: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
其 他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厂房和仓库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面积增加情况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本厂房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
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容量不应大于5m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变、配电站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
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
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仓库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A=10CV⅔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
宜独立设置
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
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厂房的安全疏散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
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
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
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仓库的安全疏散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安全出口个数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等标准的规定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
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
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一般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
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5. 民用建筑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分类
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总平面布局
民用建筑周边不宜有
甲、乙类厂(库)房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防火分区和层数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平面布置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剧场、电影院、礼堂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
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I. 一般要求
5.5.1 安全疏散设计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及应满足的基本性能要求。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疏散设施;
避难设施:
对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耐火等级、场所或部位的危险性); 对人员:(行为能力与数量)来确定
5.5.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布置的基本性能要求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最远点至最近两个疏散门的连线之间的夹角大于45°,或所在房间最长对角线的一半;)
安全出口:是通向安全区域的出口;直接通室外的疏散门或疏散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 疏散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不同房间是针对房间出口的概念;不包括套内的房间门
目标:是要保证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在火灾时的可用性
5.5.3疏散楼梯原则上要通至屋面
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面积:每人的避难面积可以按0.2m²计算。没有硬性约束。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5 民用建筑地下、半地下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针对:独立建造的一个防火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针对:一个防火区内的其他用途房间)
安全出口: 在一定的情况下,直通室外的钢竖向爬梯(埋深有要求),可作为安全出口;下面两条对埋深没有要求。
5.5.6 连通汽车库的电梯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7 高层建筑的出人口应设置防护挑檐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II. 公共建筑
5.5.8 对安全出口的数量要求、设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例条件。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只有当首层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小于或等于50人时,才允许设置1个安全出口;对于2层~3层的建筑有耐火等级和使用人数特别要求。
5.5.9 对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通过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的要求。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防火墙: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水幕;防火玻璃墙要考虑其构造等与防火墙等效; 安全出口的数量要求: 面积小等于1000m²设一个; 面积大于1000m²设不少于两个; 借用防火分区的要求: 无论是借用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及安全出口的数量,必须满足全部条件: 被借用的防火分区应具备2个安全出口,不能连环借用; 通向借用区的疏散净宽不应大于总宽度的30%; 共用疏散楼梯间的要求: (1)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时,每个防火分区内至少应具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2)每个防火分区通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应各自独立,开向每个前室的门不应大于2个。 (3)共用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通向该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之和。楼梯间首层出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宽度。 (4)每个防火分区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净宽度与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出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 原则上不能共用;共用的建筑可分两类:人少(汽车库、设备间)、人多(商店等);一个防火分区不应大于2个共用楼梯。
5.5.10 对剪刀楼梯间的条件及防火要求。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高层公共建筑剪刀楼梯设置要求: 1.隔墙不低于1.0h 2.距离不大于10米(与增设自动灭火无关) 3.防烟楼梯间(乙级防火门) 4.前室分开(合用:≥10m²;独立:≥6m²) 5.首层分开直通室外;(原则上可首层可共用扩大前室)
5.5.11 对部局部升高的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5.5.11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设置要求: 1.一二级耐火等级 2.局部高出的层数不超2层 3.人数不超50人 4.面积不超200m² 5.直通上人平层面的安全出口。 6.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布置台阶(人员密集场所)
5.5.12 对多层、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的设置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分隔时,群房的疏散楼梯可控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公共建筑疏散楼梯的形式: 与实际用途或火灾危险性、层数、人员密度、建筑高等有关。
5.5.13对特殊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的设置
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楼梯设置的形式
民用建筑的分类
5.5.13a 对老年人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的设置
5.5.13A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H ≤24m封闭楼梯间(有外廊可开敞) H>24m 防烟楼梯间 H>32m 增设活动场所连接安全出口
5.5.14 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对电梯防火要求,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1.满足消防电梯要求; 2.在候递厅和疏散走道之间设置普通平开门、挡烟垂辟等防烟设施。
5.5.15 对疏散门设置和可以设置1个疏散门的要求。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可设1个门: 疏散能力人群(面积要求):强120 m²、中75m²、 弱50m²; 对尽端房间的要求:面积、距离包括(室内距离)、疏散门净宽; 对娱乐场所:面积≤50m²;经常停留人数≤15人。
5.5.16 对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等场所的安全出口设置要求;疏散净宽、固定座位的要求。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5.5.17 对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
疏散距离的计算方式: 1.开敞式外廊直通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增加5m; 2.疏散走道(不开敞)直通安全出口(两安全之间)减5m、(袋形)减2m(户内疏散距离按(袋形)距离计算); 3.设喷淋增加25%; 4.不超4层首层采用扩大前室室外门与楼梯间不大于15m; 例: 开敞(两安全之间)40+5-5=40(无喷) 开敞(袋形)22+5-2=25(无喷)
案例
5.5.18对首层疏散门、走道、楼梯的最小净宽的要求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疏散门、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净宽度:栏杆净宽(内侧算起);疏散门净宽(90°角从门侧框至门面算起)
5.5.19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及室外通道的净宽要求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5.20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计算百人疏散宽度的确定方法,
5.5.20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1的规定计算确定。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2的规定计算确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2层:代表总层数2层 二层:代表第二层
5.5.21其他公共建筑,计算百人疏散宽度的确定方法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²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²计算。 5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 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表5.5.21-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只根据该场所内具有娱乐功能的各厅、室的建筑面积确定。其他配套建筑面积均按实际人数考虑。
例如:一座二级耐火等级的5层商店建筑、地下2层。其中地上5层均为营业厅;地下二层为超市、地下一层为餐饮,建筑的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在首层的出人口共用。各层所需疏散总净宽度分别为:地下二层9.4m;地下一层6.8m;首层8.0m;二至四层8.6m;五层6.0m。则该建筑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各层均不应小于9.4m;地上五层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不应小于6.0m,一至四层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不应小于8.6m;首层疏散门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9.4m。
子主题
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子主题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子主题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子主题
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III. 住宅建筑
5.5.25-26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数量的设置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三、四类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²、户门距离不大于15m,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尽量通至平屋面。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二类建筑与三、四类一至的情况下,增加:户门距离不大于10m,应通至平屋面,户门为乙级防火门,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确定安全出口的数量 主要从五个方面考虑: 1.面积:不大于650m² 2.高度:不大于27至54m 3.户门至安全出口距离 4.防火门 5.屋顶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的设置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增加电梯:与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要求一至,需要设封闭楼梯或户门设乙级防火门。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确定疏散楼梯的形式 敞开、封闭、防烟楼梯间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建筑高度 2.电梯(有电梯提高一个高度标准) 3.防火门(开向前室的防火门不得大于3樘)针对防烟楼梯间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满足剪刀楼梯间的条件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住宅防烟楼梯间的要求: 隔墙:1.00h的耐火限 合用前室:大于6m² 三合一前室:大于12m² 共用首层扩大前室:户门不应开向前室 通向屋顶:多单元式应联通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单多层(两安全之间)一、二级(40m);三级(35m);四级(25m);(袋形)一、二级(22m);三级(20m);四级(15m) 高层:(两安全之间)一、二级(40m);(袋形)一、二级(20m);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疏散距离的计算方式: 开敞走道直通首层安全出口(直通室外)最大可增加5m; 全设喷淋增加25%; 直通疏散楼梯(两安全之间)减5m、(袋形)减2m; 有楼梯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首层采用扩大前室室外门与楼梯间不大于15m; 户内疏散距离按(袋形)距离计算; 例: 开敞(两安全之间)40+5-5=40(无喷) 开敞(袋形)22+5-2=25(无喷)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规定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临时避难场所
6. 建筑构造
防 火 墙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天桥、栈桥和管沟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7. 灭火救援设施
消防车道
救援场地和入口
消防电梯
直升机停机坪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一般规定
室内消火栓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烟和排烟设施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一般规定
供 暖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 电 气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 木结构建筑
12. 城市交通隧道
一般规定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通风和排烟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供电及其他
13. 附录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4. 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