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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编辑于2022-11-18 15:02:01 浙江省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概述
①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②物权的法律特征
1.主体:物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权利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2.客体: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
①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②有体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效力:物权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①优先于其他权利:如债权
②前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4.法律:物权具有可支配性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管理或控制
5.其他:物权具有排他性
①所有权排他性:一物不容二主
②他物权的排他性:一物不能二用
③物权的对世效力:任何人富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③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与法律特征相对应)
二、物权的分类
①权利种类:所有权和他物权
1.定义
①所有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他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一定的处分权
2.区别
对于物的利用内容(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定义
①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②担保物权: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2.区别
②客体: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1.定义
①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②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③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权上加权)
2.区别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保护原则
1.定义
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2.具体内容
①法律地位平等:所有的市场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平等的地位
②适用规则的平等性: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任何主体在取得、设定和移转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③保护的平等性: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以后,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
②物权法定原则
1.定义
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也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2.具体内容
①物权种类法定: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属于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②内容法定:强调的是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
*③物权效力法定
3.违反后果
①违反种类法定
及当事人在合同中创设了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由于种类法定的限制更为严格,除了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由司法解释创设物权的类型之外,当事人所创设的物权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不能产生物权设定的效果。
②违反内容法定
如果属于基本内容,则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行使进行了某些限制且这些限制没有改变物权的基本内容,就不能认为当事人的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
区分是否属于法律关于内容的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
③公示、公信原则
①公示原则
1.定义
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②公信原则
1.定义
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2.具体内容
①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②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抵押登记优先于合同)
四、物权的变动
1.定义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我国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
2.分类
①基于民事法律的物权变动
1.定义
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并在践行一定的公示方法之后,完成一定的物权变动。
①合意: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②公示:公示方法包括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
分类:登记效力的不同分为
1.登记要件主义: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登记要件主义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常态)
2.登记对抗主义: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虽可有效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船舶的物权变动,但转让人的债权人被排除在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之外)
2.分类
①意思主义:仅凭当事人的债权意思 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②形式主义:除了债权意思以外,当事人还必须股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分类:是否需要意思表示分为
1.物权形式主义:指除了债权意思以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2.债权形式主义:指除了债权意思以外,无需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但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定义
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 因事实而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分类
①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导致的物权变动。 条件: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是针对物权变动而作出的/是针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归属而作出的。
②因继承和受遗赠而取得物权。 生效时间: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 条件: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必须已经建成房屋。
④征收 生效时间:一旦有关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下达征收令,该决定生效之后,就发生物权移转效果。
五、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1.方法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物权的变动,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2.具体内容
①必须要实际发生了交付行为(即必须实际交付动产,即使已经付款,只能承认形成了债的关系而非物权的关系)
②在登记对抗的情况下,并非完全不考虑登记的效力
③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的含义
1.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的交付不知晴
2.支付了合理对价
3.办理了登记手续
六、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的交付和动产交付
1.不动产登记
①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
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
2.特征
①行为: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②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不动产即相关权利:*但属于国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③核心:不动产登记是就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进行的登记:核心事项是物权变动状况,而非不动产本身
④性质:登记在性质上是一种公示:不需要政府的审批核准,本质上是对物权变动事实的公开
②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物权变动的效力:规定即需登记,只有从办理登记时才发生物权的设立和变动
2.权利推定的效力: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3.善意保护的效力: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即便以后事实证明物权不存在或者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依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区分原则: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合同是否有效与是否登记无关
③登记的审查义务
1.定义
登记机构在审查有关的登记申请中承担何种审查职责
2.责任
①审查过失: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登记过失:登记机构的过错造成真正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3.后续情况
登记机构在赔偿之后,享有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④登记的查询
1.定义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主体
①权利人:对登记的财产享有财产权的主体
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财产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相关的不动产具有利害关系
3.责任
①查询:无正当理由拒绝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查询,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②公开:在获得登记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有义务向他人公开涉及登记权利人财产隐私的资料
⑤预告登记
1.定义
确保一项旨在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之实现,而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先登记
2.种类
子主题
3.时限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己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是失效
2.动产交付
①动产交付的概念
1.定义
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移转其他人占有的行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要履行交付的义务,否则即使合同有效也不能发生设立或者变动,抵押权除外)
②交付的具体方式
1.现实交付
①定义
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的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接受占有。 (所以必须要受让人发出已经主观占有的意思表示,才算完成交付)
②种类:是否需要交付实物本身
1.实物交付:标的物占有的现实移转
2.拟制交付:移转所有权的一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
①定义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替代实际交付
②种类
1.现实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需再进行实际交付,法律行为生效起及完成物权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3.占有改变: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该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双方可以签订合同,特殊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七、物权的行使(需要遵循的原则)
1.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2.必须兼顾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3.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八、物权的确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1.物权确认请求权
①定义
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并最终由人民法院确权
②种类
1.物权归属的确认(即这个东西是谁的)
2.物权内容的确认(及这个东西有多少、长啥样)
2.物权请求权
①定义
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在其如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即使侵害人没有过错,也已u全清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
②种类
1.返还物请求权: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
2.排除妨碍请求权:当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碍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①妨害必须是不合法的
②妨害必须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3.消除危险请求权: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碍,并构成了一定的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已存在的危险
①危险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不是主观臆测的
②危险是确实存在的,且有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
③危险发生后,应当由其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
4.恢复原状请求权:物遭受侵害之后,如果能通过修理、重做等方式恢复原状,应该采用各种方法使得这些物恢复到原有的状态,从而使得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圆满状态
第二节: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定义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内容
①占有权能: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对所有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
②使用权能:对财产有效利用而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利用财产的权利(用益物权最重要的权能)
③收益权能:利用财产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④处分权能:所有权人对其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①定义
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国家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担者、国有财产的归属者。
2.客体的特殊性: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也包括各类动产和不动产
3.取得方式的特殊性:国家可以凭借公共权力通过征收、国有化强制手段将公民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
4.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国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同时,国家作为抽象实体,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来进行行使。
2.集体所有权
①定义
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②特征
1.主体:包括农村和城镇的各类集体组织
2.客体:属于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我国的土地只有国有和集体两种,包括
①除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3.内容:集体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部分权力受限,比如处分权(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转让)
4.行为方式
①要根据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②依法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集体依法民主做出决定。包括
1.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之外的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
4.集体出资企业所有权变动
③集体组织的负责人只是代表集体行使权利,若侵害了集体的权利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3.私人所有权
①定义
公民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者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
②特征
1.主体: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
2.客体: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非常宽泛,任何私人取得的合法财产都是其所有权客体
3.取得方式:私人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是多样的,我国不禁止财产的取得方式,但要求取得合法
4.内容:我国私人所有权的内容广泛,包括私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4.社会团体所有权
①定义
各类社会团体依法对其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三、所有权的取得
1.征收
①定义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的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
②条件
1.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2.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依法作出相应补偿
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
1.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偿承包经营权
2.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②征收单位、个人的住宅及其他不动产补偿
1.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2.被征收地为个人住宅时,应保障居住条件
③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1.所有权:征收需要转移所有权,征用不用
2.补偿:两者在补偿标准方面也存在差异
2.善意取得
①定义
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②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及不知情,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权利的权限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仅适用于有偿交易,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时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4.必须实际支付对价:必须以实际支付为要件,如果仅仅只是达成协议,不能认为已经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5.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及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
6.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③后果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只要符合要件,受让人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就此消灭,只可以要求转让人进行赔偿
3.遗失物的拾得
①定义
发现并占有他人丢失的动产
②(构成)条件
1.必须是占有人不慎丧失(而非主动丢弃)的动产
2.必须是无人占有的财产
3.必须是拾得人拾得的动产
③(拾得人)义务
1.及时通知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
2.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保管期间内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应妥善保管,可以收取相应报酬
3.返还遗失物的义务:若据为己有要承担责任
4.漂流瓶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①定义
漂流瓶:指的是水上漂流的动产
埋藏物: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
隐匿物: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
②处理方法
1.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的三者在拾得后,妥善保管,及时通知权利人,并返还失主,可以收取相关费用
2.有些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应当归国家所有
5.孽息的取得
①定义
孽息是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②分类
1.天然孽息
①定义
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
天然孽息可以是自然或者是人工的,但是不可以是经过改造加工的(比如可以是羊毛、牛奶,但不能是发酵过后的奶酪)
②归属
天然孽息原则上由所有人取得;在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由用益权人取得
2.法定孽息
①定义
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是由他人使用原物产生的(比如房租、借贷利息),自己利用财产取得的收益和酬劳不是
②归属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的,按习惯取得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①定义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②特征
1.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产生的
2.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只要是获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并因此取得共有部分的人都叫业主
3.区分所有权是由三项权利构成的:即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4.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
二、专有权
①定义
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②特征
1.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及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不可能是独立的不动产,只能是建筑物经分割后形成的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可公示的专有部分
3.专有部分所有权在行使上具有特殊性:由于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直接关系到其他业主的利益,所以法律有做出相关的限制(比如就说更改住房用途)
4.专有部分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其他权利都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决定的
三、共有权
①定义
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②特征
1.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共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需要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来实际行使管理权
2.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共有权不能单独存在,单独的转让继承,只有取得所有权之后才能取得
3.客体范围较为广泛包含:绿地、道路、物业服务用房、维修金、建筑区划内其他公共设施、
4.共有权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在享有共有权和共有管理权的同时,也要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维修等工作承担义务
5.权利行使方式具有特殊性
①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管理规约来行使公有权利
②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共有人行使权利,常常采用持有份的方式: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来确定
四、共同管理权
①定义
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②行使方式
1.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下列事项要由业主大会决定
①指定规则: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管理规章
②选举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聘用物业或其他管理人
③维修管理: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和重修建筑或者其他设备
2.参与业主委员会,实行共同管理权
有下列职权
①物业对接:受业主委托,订立物业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合作
3.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的权利
4.请求就重要事宜召开会议讨论的权利: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5.自行管理物业和小区其他事务的权利
6.请求公开与共同事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业主知情权的内容包括
①请求公开与共同事务相关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②请求查阅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第四节: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概述(是所有权的延伸,仍然属于所有权)
①定义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特征
1.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都必须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中公民和法人不限
3.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4.相邻关系的内容非常复杂
①向另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也应当给予便利 (必要的便利指的是非从相邻处得到便利,否则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况)
②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合法利益
5.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二、相邻关系的类型
①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1.因用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①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提供必要的权力,合理分配水资源
②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禁止过如占用水资源
2.因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①必须利用一方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
②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②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1.因袋地所产生的通行问题
因转让、交换产生的袋地现象,袋地权利人有权请求其通行权
2.通行困难,这种情况被称为准袋地(包括建筑物内的空间通行)
即不经过另一方土地通行,成本会极高
3.其他通行问题
③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1.因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的相邻不动产的,相邻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2.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④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1.情况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
2.处理方法
①如若房屋正在建造过程中已经影响,邻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
②如若房屋已经建造完毕
1.若没有违反规划,只能赔偿损害,不能要求拆除房屋
2.若房屋违反了相关的建筑规划,则应当将房屋予以拆除
⑤因保护环境产生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等辐射有害物质
⑥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1.情况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行产的安全
2.处理方法
令人无需证明损害已实际发生,只要能证明存在此种威胁,就可以要求施工方停止侵害行为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①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②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最大程度的减少对方的损失
1.相邻各方在因为不动产的行使发生正义的情况下,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家机关或者法院解决
2.只要邻人的行为不具不法性,并没有给其他不动产人造成明显损害,相邻另一方应当予以忍受
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④公平合理
四、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不动产人因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伤害,造成伤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节:共有
一、共有概述
①定义
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②称谓
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共有物;形成的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③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
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
2.客体的特殊性
共有物是特定的财产/权利
3.内容的特殊性
各共有人要对整个共有财产依据份额或平等的享有权利
二、按份共有
①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法律特征
①各共有人对共有权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②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不同的份额确定的(超范围可维权)
③按份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并不局限于共有财产的某一具体部分,或就某一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财产的全部
②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①按份共有人有权一起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②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
③按份共有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包括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享有物权请求权,可单独行使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必须请求占有人向全体共有人返还共有物
④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应有份额
1.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具有所有权效力,可以自由处分包括:
①分出,按份共有人退出共有,讲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割出去
②转让,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2.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在同等情况下,又有先购买的权利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该义务主要是承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3.处分共有财产或对共有财产做出重大修缮
①定义
1.处分共有财产
共有人依据法定的程序从事将共有物转让或设置抵押的处分行为
2.对共有物做出重大修缮
对共有物进行重大改良或者重大维修
②处理方法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作出重大修缮的,应当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所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擅自处分,未经同意,对于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第三人属于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但如果转让的是动产,符合善意取得的原则,仅能对实施无权处分的共有人,依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的规定主张权利
4.约定不明视为按份所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除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
①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
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六节: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①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特征
1.性质: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2.客体: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1.定义
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特征
①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般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②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③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①定义
当事人之间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而创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②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①采取了意思主义的模式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可成立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中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原则
①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③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④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⑤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有限受让权
3.方式
①转包
1.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人在承包期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2.要点
①主体:主体未发生变更,仅将享有的权利转给第三人
②程序:转包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报备即可
②互换
1.定义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之间基于方便耕种或者各自的需要,而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相互交换
2.要点
①主体:双方当事人都失去了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了从前对方的(包括权利和义务)
③转让
1.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他人,由该他人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原承包人退出土地承包关系的行为
2.要点
①主体:是一种交易行为,原承包方权利和义务终止
④出租
1.定义
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三、建筑用地使用权
①建筑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2.特征
①客体:建筑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②内容:建筑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限制性(土地使用价值的支配/支配时间具有限制性)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
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人,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2.特征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和特征
1.含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审批流程,将国家土地无偿的交付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因此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2.特征(如上表)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适用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拨: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1.定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空间权)
2.使用权限
①应当在约定的空间范围内使用建设用地,不得预约空间界限
②先权利优先原则: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1.建设用地使用人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人对于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人的义务
①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②合理使用土地
③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若需改变,应当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额
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1.总原则:房地一并处分原则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
2.具体种类
①建筑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1.定义
建筑用地使用人不改变权利的客体和内容,将其权利以合同方式再行转移的行为,包括:互换、出资、赠予等形式
2.转让条件
①出让的转让条件
1.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1.定义
抵押人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从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属于权利抵押,非权利质押)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1.定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
2.客体:已完成了合同约定开发任务的土地
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1.具体情况
①存续期届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②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
要根据不动产进行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③土地灭失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经所有人请求仍不停止或已经造成土地永久性伤害的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土地达一定程度(满两年未动工的),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其他消灭事由
权利人的抛弃、国家受让建设使用地使用权从而发生混同而消灭
2.法律后果
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①概念
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②构成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依法建造个人住宅及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6.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①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社会福利性质,所以不允许转让
②农户一户一宅,出卖后不得再申请
2.宅基地使用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①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内容: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存续期限:没有期限限制/有期限限制
②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1.内容:不能转让、抵押、入股/可以转让、抵押、出资
2.存续期限:没有期限限制/有期限限制
3.身份限制: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成员/无成员限制
4.取得方式:审批/出让和划拨
5.要件:无需登记/登记要件主义
6.是否有偿
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①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依行政审批而设立)
1.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因子女结婚原因需要分户,没有宅基地的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 ★转让宅基地后,再次申请的
2.设立宅基地的程序
①农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递交乡镇人民政府→③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④由农村集体经济发放土地
3.设立宅基地的限制
1.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限制,一户一宅;(但可能由于继承或者组织之内的流转,客观上存在一户多宅)
2.如果宅基地长期闲置的,集体有权重新规划调整,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②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1.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房屋转让一并取得
2.继承:我国承认私人房屋为继承的标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可因房屋的继承而取得
③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权利,登记公式主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①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有一定的限制
①我国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单独流转
②一户一宅,转让后不予批准
③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④受让方的宅基地面积要符合法律规定
②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从事小规模、家庭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算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5.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①因自然原因而灭失
1.事由:因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消灭
2.结果: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重新分配宅基地
②因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而灭失
1.事由:土地所有权人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必要时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2.结果:应当及时另行批准相应宅基地使用权,保证生活需求
③因征收而灭失
1.结果:国家征收宅基地时,应当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其他建筑物给予补偿
④因其他原因灭失
1.事由:因长期闲置、权利人抛弃、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无人继承而消灭
五、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①概念
不动产权利认为某特定不动产使用的便利,经他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接受便利的不动产叫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叫供役地 ★享受地役权的人叫地役权人,供役地权利人叫供役地人
②特征
子主题
六、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