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劳动仲裁抗辩时效案例知识学习笔记
劳动仲裁抗辩时效案例知识学习笔记、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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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抗辩时效案例知识学习笔记
仲裁案例
员工的仲裁请求:
一、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4000元(8000元/月×3个月)
二、基本事实:
(一)员工入职时间:2017年12月15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1、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
2、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
(三)员工工作岗位:客服经理。
(四)员工工资情况:月工资8000元。
(五)员工离职情况:
1、是否已经离职:已离职。
2、离职时间:2019年5月12日。
3、离职原因:个人原因。
三: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了《试用协议》,约定: 试用期限为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3月13日,试用期间工资为6000元。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
此致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XX 2019年5月25日
仲裁时效1年
应在2018年12月15日之前申请仲裁
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答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故这份试用期合同,实际上是一个3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试用期,公司无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
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4000元。
如何反败为胜?
提出仲裁时效抗辩
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解释:
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时效的中断:
单位辞退员工的,员工应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如员工发函请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从发函之日起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时效的中止:
如员工生病住院导致无法申请劳动仲裁
从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该期间中止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特殊仲裁时效:
拖欠员工工资的
自离职之日起计算
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4、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不予支持时效抗辩
案例:
员工主张入职6年来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应抗辩部分年休假未休时效
除非有证据证明员工已休完年休假
事实经过:
员工于2013年5月发生工伤,10级伤残,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60%,社保局于2014年3月按社平工资的60%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员工于2016年3月离职,离职后,社保局按社平工资的60%核发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员工于2016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应诉答辩:
抗辩时效
应诉规则:
凡仲裁请求的时间点或时间段是一年前的,均提出仲裁时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