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 管辖制度知识梳理,包括民事审判权与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制度、管辖权异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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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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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第六章 管辖制度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 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注意下列五类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 *
著作权纠纷案件
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
仲裁协议异议案件、仲裁裁决撤销案件
第三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民法典第25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起诉: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登记,几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原被告均可;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原被告均可;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原被告都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引起诉讼的的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况: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新增加)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侵权行为诉讼: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1.不动产纠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2.港口作业纠纷诉讼:港口所在地法院 3.继承遗产纠纷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第四节 裁定制度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