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合理使用 第二节:法定许可使用第三节:强制许可使用 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二、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合理使用的概念 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
编辑于2022-12-05 16:04:37 湖北省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 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理论基础
“权利限制说”“侵权阻却说”和“使用者权利说”。
特点
(1)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2)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一般为已发表作品。(T24K1X8“五馆”例外规定)
(3)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4)合理使用目的为非营利性的
(5)合理使用可不经许可,不付费 (6)合理使用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二、合理使用的标准
1、国际条约
《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规定了“三步检验法”(Three-step Test),即合理使用行为要满足以下三个条 件:“使用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不能不合 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我国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T21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发表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 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3、美国联邦法院总结了四项标准,后被《美国版权法》采纳
(1)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使用; (2)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质,对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如新闻评论和电 影作品,判定是否合理的界限不尽相同; (3)被使用的部分与整部作品的比例关系,如果比例关系失当,则一般 不认为是合理使用; (4)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的影响。
4、《著作权法2021》T24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 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 职能作用推动 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 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 题的意见》
妥当运用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正确判定被诉侵权行为 的合法性.........。 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 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 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瀚 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 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 合理使用。
三、合理使用的类型(12种)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限制了目的、主体和对象三个内容。 • 思考:个人用户下载盗版是否构成侵权?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 作品。
• 思考:滑稽(讽刺)模仿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 谷歌数字图书馆案、转换性使用 转换性使用: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 术价值或者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享、新的视角、 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新的价值、功能或 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 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包括网络媒体)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 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媒体间转载行为)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 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 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案例:《新概念英语》网络教学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185号 亚历山大是英语教材《新概念英语》的作者之一 。某学校提供“新概念英语”的网络教 学课程,在其课件中,老师的讲解方式有三种,亚历山大的继承人朱莉亚起诉该学校未经 许可使用《新概念英语》的行为构成侵权: 1. 对每篇课文进行朗读,页面显示全部或部分课文中的句子; 2. 对单词和短语进行讲解,页面显示全部或部分单词和短语; 3. 页面显示老师扩充讲解的部分内容。 法院认为:第一种情况, 朗读行为是对涉案作品在网络上进行的公开传播。该构成对亚 历山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第二种情况,是对单词和短语的显示和讲解,因这 些单词和短语并非作品,且其选择、排序也不具有独创性,故对亚历山大相关主张不予支 持。第三种情况,是老师对作品的扩充讲解,并非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显然不构成对亚历山大著作权的侵犯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 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和军事机关等。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 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此处包括未发表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既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 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免费表演”是指“现场表演”
未收费亦未付酬。判断:餐厅内的演奏是不是免费表演?
募捐义演属不属于合理使用?
案例:使用他人作品参加表演比赛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画01民终5342号 王某创作了一部小品(已发表),某文化馆未经其许可,使用该 小品参加“华东六省一市戏剧小大赛” (即表演小品的比赛)。 该比赛所有奖项均不设奖金,且比赛也没有对外销售门票。且文 化馆在参赛过程中明确指明王某为作者。 请问:该使用他人作品参加表演比赛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认定涉案表演未向文化馆的表演者支付报酬,也未向公众收 取费用,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免费表演,属于合理使用。
(10)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 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1)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 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视力障碍者的人文关怀。2021年10月23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关于为盲人、 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 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决定。 《马拉喀什条约》第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人 权公约,体现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有的合理使用限制情形同样适用于相关权。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一、概念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 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法定许可使用须符合四个条件
(1)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使用的适用 范围有明确规定,使用人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作品进行使用,以免 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3)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使用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
辨析: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
二、法定许可使用的类型(六种)
1. 教科书编写(T25):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 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 其他权利。
教辅材料不属于本条“教科书” 必须是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 已经发表的作品,且有量和类型的要求 删除了原法条中的“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外”
2、报刊转载(T35K2):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 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仅限于报刊与报刊之间的转载,不得适用于其他类型,例如图书。 (2)转载应当支付报酬,指明出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权利 (3)网络环境下的转载和摘编不适用 判断:“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本刊发表的作品”的声明是否有效?
3. 录音制品制作(T42K2)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 用的不得使用。
(1)仅限于重新制作录音制品,而不是翻录已有录音制品。 (2)法定许可的对象是“音乐作品的词曲”。根据法定许可制作音乐制 品者,必须自己聘用乐队、歌手,并将歌手的演唱录制下来制成录音制品。 (3)包含录制和发行两个行为 (4)著作权人享有保留权。行使保留权的方式是在作品被合法录制为录 音制品时附加声明。
4. 播放作品(T46K2)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该法定许可未赋予著作权人以保留权。 不包括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T48) T45播放录音制品获酬权(非法定许可)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5、、制作课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T8)
限制:要求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教育机构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审核学生的身份
6、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作品的准法定许可(《信网保护条例》T9)
限制:为扶助贫困的目的,针对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有关作品 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e)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 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将对已发表的作品 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使用此项权利的人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未规定强制许可使用制度,但是,我国 已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 确立了此项制度。为了与上述国际公约相衔接,我国《著 作权法》应该规定强制许可使用制度。
本章思考题
1.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2.法定许可使用有哪些类型?
3.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点和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