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 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4(关于销项与进项的抵扣)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 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特殊行业销售额的确定、准予从销项中抵扣进项、不得从销项中抵扣进项、进项抵扣的特殊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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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4
特殊行业销售额的确定(p139)
贷款业务(6%)
以贷款服务取得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不得减除支付的存款利息、转贷利息)
全额计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
1.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一年四个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年末仍有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额买入价为卖出价;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差额计税
经济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不包括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原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客运场站服务(一般)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
旅游服务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不得开具专发票,可开普票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
劳务派遣服务(选差额)
可全额可差额,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准予从销项中抵扣进项(p141)
增值税专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票
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以专票上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简单加工,如土豆)(计算)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以发票上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货物,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一系列流程,比如薯片)(计算)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票
增值税普票(不注明身份),注明旅客身份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明旅客身份,铁路车票=票面金额/(1+9%)*9%
注明旅客身份,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客票=票面金额/(1+3%)*3%
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不得从销项中抵扣进项(p142)
固定、无形、不动产(购入)
专用,不可抵扣
兼用,全部抵扣
货物、劳务、服务
兼用,按比例划分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计提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可)、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人为的)指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
进项抵扣的特殊规定
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进项税额的确定
扣减进项税额(p143)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不得从销项中抵扣的,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不用价税分离)
原值-折旧/摊销
已抵扣进项的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中抵扣的情况,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转增进项税额(p144)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行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改变的次月计算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不动产同上,次月计算抵扣,可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扣税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总结
能否抵扣
是否取得合法扣税凭证
是否用于可抵扣用途:不产生销项、非正常损失、贷 餐 常 乐
抵扣多少
一般情况
购进固定资产、农产品、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扣减:对应进项、净值*税率、已抵进项*不动产净值
转增:净值/(+税率)*税率、注明或计算的进项*不动产净值率
留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