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思维导图,包括:2.1建设施工现场保护制度、2.2节约能源制度、2.3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编辑于2023-01-08 16:01:59 四川省第二章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1 建设施工现场保护制度
2.1.1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的概念和防治
1.环境噪声
2.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是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二是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3.施工噪声 (施工单位负责)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 70dB(A),夜间 55dB(A)
(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建设项目噪声(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
(1)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1.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的防治
1.大气污染的防治
(1)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 个月,应当绿化、铺装或遮盖。
(2)扬尘污染治理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
(3)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 5m 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4)(5)详见PPT12页
2.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3.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
(1)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2 节约能源制度
2.2.1 施工节约能源的规定
1.建筑节能
(一)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而应当按实际用量取费,以引导使用人节约能源和资源。
(二)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新建建筑
(四)既有建筑: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
2.施工节能
(一)节材
(1)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时间和规定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
(2)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详见PPT25页)
(二)节水
原理:
1.自来水能不用就不用
2. 非得用自来水时,确定定额装上水表
2.自来水利用要点
(1)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2)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3)施工现场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4)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3.非传统水源利用要点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养护。(所谓中水,就是循环处理水)
(2)基坑降水阶段工地,宜优先采用“降排的”地下水。(记:用在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地方)
(3)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到30%
(三)节能
现场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20%。
(四)节地
合理安排施工总平,库房料场尽可能靠近大门,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 90%。
2.3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2.3.1 受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1.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1)“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重大”“珍贵的”“重要的”“代表性”“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2.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3.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1)境内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机关、 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4.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中国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2.3.2 在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1)由省政府划定。
(2)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1)由省文物局和省规划局共同划定,划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2)建设控制地带内可以进行建设工程,但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 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重要”历史时间“重要”影响,“集中”反映特色。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详见PPT 40,41页)
禁止:
(1)开山、采石、开矿;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5.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2.3.3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