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18章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及其法律责任 前言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服务性政府、责任性政府、诚信性政府、透明性...
编辑于2023-01-30 10:27:50 浙江省18章 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
劳动法律责任
劳动法律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04)
1.行政责任:行为人因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律法规时,依法应当承担,并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制裁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有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查封、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制裁,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05
共17条,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知识点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 (1)侵害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责任 1.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2.安排(女职工)03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4.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6.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 98 天的。 7.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8.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9.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2)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5)未依法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6)违法约定试用期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8)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 给其它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1)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2)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等,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 18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非法招用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4)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15)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法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6)违反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规定的法律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17)违法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的责任01,06
共3种情况
1.因劳动者存在违法情形,致使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按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共3种情况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企业主管人员须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对上级工会和工会会员负道义上和政治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职工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集体合同中的规定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02。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01;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3)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4)用人单位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30 条规定处理。 (6)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7)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继续依照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一)社会保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并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3)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它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的含义和属性
劳动监察又称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属性: (1)法定性;(2)行政性;(3)专门性;(4)强制性
劳动监察的形式和处罚方式
(一)劳动监察的形式有四种 (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 (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二)劳动监察的处罚方式 1.责令用人单位改正;2.警告;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吊销许可证
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劳动监察机构是进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主体01,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可采取的行政处罚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03
劳动监察的实施
实施劳动监察有权采取以下调查、检查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相应内容。主题
劳动监察程序
(一)劳动监察程序 (1)立案;(2)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3)处理;(4)告知 (二)不再查处情况 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里所称的期限,是指自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一次性违法违规);如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02计算(连续性违法违规)。
行政争议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特点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指人力资源社会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2.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方式 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争议性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范畴,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范畴。 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一)人力资源行政争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1.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02 (1)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不核定社会保险费。 (3)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4)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5)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01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6)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05,04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人力资源争议。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1.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的概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的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的条件、期限
行政复试申请人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判决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结果是行政判决,其法律效力是指人力法院依法作出的关于行政争议的判决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其对该争议当事人及其他人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