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19章人力资源开发政策
“人口状况直接影响到人力资源的状况。 2)人口政策。 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全面提高人口素质。 3、教育政策 制定符合国情、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需要的教育政策,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将极大地开发我国的人力资源,提高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 4、科学技术政策 制定正确的科技政策,能鼓励、引导人们去努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大胆进行发明创造,积极把科技知识运用于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编辑于2023-01-30 10:29:53 浙江省第19章 人力资源开发政策
第一节 评价发现
职称制度
职称评审标准 职称评审委员会(3条) (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申报人) 职称申报审核 组织职称评审(2/3)
(四)职称申报审核02 (1)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2)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4)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5)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6)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 特殊人员申报: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2)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五)组织职称评审 1.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 2/3。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2.评审流程 (1)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 3 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 3 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 (2)评审会议结朿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3)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4)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5)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6)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工作日。 (7)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8)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5级) 职业技能标准(4点)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的贯通
(一)职业技能等级 职业技能等级共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四)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的贯通 2018 年 11 月 25 日,为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高级工01)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 3 年年度考核合格,突出高技能人才工作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首位,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改变唯身份、唯论文等倾向,向高技能领军人.
第二节 激励保障
创新创业激励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科技管理权限下放
(二)科技项目资金管理01 1.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2.提高间接费用比重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 3.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4.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 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收入分配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三)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02 1.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工资收人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人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2.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3.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人、人均工作量等指标。
管理使用
公务员管理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干部管理
(三)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01 (1)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 1 个社会团体职务;***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 2 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5)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教育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是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02 (1)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 (2)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 (3)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对企业新招用和转岗的技能岗位人员,通过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 (4)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2.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3.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 2/3。
(三)继续教育方式03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3)参加远程教育。(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5)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流动配置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02;0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人力资源的国际流动
(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必须申请和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许可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2.受理和决定机构 (1)受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2)决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3.数量限制:外国高端人才(A 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 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 (C 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包括: ①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②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2)申请人基本条件包括: ①应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②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③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外国高端人才(A 类)。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4)外国专业人才(B 类)。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 ,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 2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每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5)其他外国人员(C 类)。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 5.批准条件 (1)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①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②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③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2)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①申请材料不齐全的;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③申请材料虚假的;④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⑤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二)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04 1.明确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功能作用:永久居留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可持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通信、就业和社会保险、财产登记、诉讼等事务。持证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本人护照和永久居留证出境入境。 2.完善工作生活相关待遇: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可按规定参加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在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等方面依法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依法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公积金;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工作,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乡居民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海关通关时,携带的自用物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落实资格待遇: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事项范围,并对外公布。推动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待遇规定入法,强化其法律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资格待遇纳入政策范围,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并加强实施监督,推动政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