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七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
第一单元 富强与创新,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整理,涵盖所有核心内容,非常方便大家学习。适用于考试复习、预习,提高学习效率。赶紧收藏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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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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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
当事人特定、争议主体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相关
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解除、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保险金、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鉴定、家庭与家政服务人员、个体与帮工学徒、农村承包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争议代理人
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法确定代理人的,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劳动者死亡的,由亲近亲属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应当订立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有仲裁庭审查,程序和内容合法的,可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当事人可以不进行协商,直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劳动争议仲裁
概念
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法定的必须程序;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仲裁员具备条件
曾任裁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律师执业满3年的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
三项规定
中断,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一方当事人投诉、申请仲裁、支付令等请求权利救济的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一年期限的限制
书面仲裁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天内结束,延长期限不超过15天
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者提出先予执行的,可不提供担保
裁决应该服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计入笔录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或不签名
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劳动争议当事人和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第三人具备条件
须在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终结时参加仲裁或诉讼
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须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决定;谁主张,谁举证
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应当提供,不提供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据
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选择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