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借贷关系催款策略及建议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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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2-19 17:14:40 广东借贷关系催款策略及建议培训方案
客户核心目的
请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受让方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获实际赔偿
争议解决策略
解除合同
解除依据
合同依据
7.2提前解除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情况下,转让方有权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主决定, (i)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ii)经书面通知到达受让方后解除本协议而转让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2.1受让方未能按照第2.3.1条约定支付任何一笔定金,或未能按转让方要求期限更换融资银行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8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 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 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除步骤
发书面解除通知
合同约定
13.6.2 挂号信邮寄日后7日,或快递发出后3日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6条: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解除
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请求受让方承担4400万元违约责任
合同依据
第7.3.4条:要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债务总额的20%(即人民币4400万)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违约请求不被支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8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 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 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承担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需举证实际损失
仲裁庭是否适用司法解释存在一定争议
违约金可能被调低
《合同法》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可能仍被要求按照合同总标的支付仲裁费用
申请执行
受让方有财产可供执行
受让方无财产可供执行(需另行诉讼)
公司2015年9月14日成立:情况信息不明
公司2016年1月27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资信情况存疑
另行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 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诉讼请求
要求受让方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若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能否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争议
股东可能无财产可供执行
股东身份信息及联系地址难以确定
目前尚无掌握可靠相关财产线索
股东A、股东B名项下存在可疑被执行信息(财产可能已被查封)
利弊分析
利
摆脱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状态
可请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可要求受让方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弊
无论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均需证明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难以举证证明
继续履行
依据
法律依据
《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步骤
发书面催款函(已发)
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
要求受让方支付定金2000万元及违约金
合同依据
第2.3.1条:“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公司账户支付10,000,000元人民币(‘第一笔定金’) ……2016年3月15日前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公司账户支付10,000,000元人民币(‘第二笔定金’)”
第6.4条:“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每日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和清偿目标债务 所需金额之和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继续履行合同其他义务
风险提示
可能被中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9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 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 该股权转让合同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利弊分析
利
确认受让方继续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在未找到其他受让方之前,因受让方未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弊
如受让方无实际履约能力,仲裁裁决难以执行
即便受让方履行仲裁裁决,后续合同义务可能难自觉履行
仲裁成本较大,须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仲裁费用
转让方需先办理报批手续后才能继续履行合同
转让方无法将目标公司股权另售其他方
争议解决成本
仲裁
解除合同
依照诉请金额计收仲裁费(以4400万计算):575,000.00RMB
若贵司需聘请外籍仲裁员、在北京以外地区开庭等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继续履行
争议金额 RMB 2.2亿
依照股权转让协议标的金额计收仲裁费:RMB1,461,000.000
若贵司需聘请外籍仲裁员、在北京以外地区开庭等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诉讼
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根据贵司请求杭州嘉竑股东承担的补充赔偿金额(以4400万计算:261,800.00RMB)
财产保全
保全费5,000.00元
担保费用
30%现金(参考上海法院)
相当于诉请金额的抵押物
担保公司担保费(千分之五至1%)
公证认证费用
境外,待查
意见与建议
如作为股权转让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8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 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 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防范措施
转让方与受让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订框架协议,转让方可直接追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违约责任
如作为股权受让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6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
应对措施
合同中设定对转让方不履行报批义务单独的违约条款
受让方可起诉要求转让方履行报批义务,若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转让方未履行报批义务的, 受让方可直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受让方与转让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订框架协议,受让方可直接追究转让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