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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的思维导图,整理了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原则、受案范围、形式、管辖、参加人、程序内容,适用于预习、复习做参照。
编辑于2023-02-23 21:08:48 山东省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概述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凭借行政手段,通过税收形式,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管理三要素
管理主体
管理客体
管理目标
税务管理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也是一个历史范畴
定义
狭义: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制度所进行的税收征管活动
广义:国家主管税收工作的部门,为了实现税收分配的目标,依据税收分配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对税收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内容
从行为范围来看,广义的税收管理包括征税方做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从内容体系来看,广义的税收管理涵盖了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以及税收司法等环节在内的一切管理活动
税务法制管理
税收立法
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税收立法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
依法治税
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
税收执法
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它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
表现形式: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税务稽查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税收司法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国家司法机关
内容
司法引入机制
司法组织机制
司法监督机制
司法保障机制
税务业务管理
以税款征收入库为中心的管理活动
税收计划管理
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行使职能的资金能否得到满足,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顺利发展
征收机关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税收法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客观经济情况,对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收入、税务经费、税收成本等进行测算、规划、组织、协调与控制的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
稽核税额
征收税款
税前:解释宣传税法
税种:依法纳税、办理退免税等
税后:检查、处理违章
税收票证管理
不包含发票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发票管理
收付款凭证
金税三期的核心是发票
税收会计管理
税务机关运用会计核算基本原理,对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所进行的系统、连续的会计核算,以反映税收计划执行及税款征收活动的过程及结果,监督税款及时入库的管理工作
核算主体:税务机关
核算对象:税收资金及其运动过程、经费
税收内容:税收资金由形成到入库的全过程
核算目的:反映税收计划执行及税款征收活动的过程及结果,监督税款及时入库,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税收统计管理
对税收分配过程中涉及的税源、税款和税政等方面进行统计、整理、分析的活动
编制税收统计报表
税务服务
税务机关为方便纳税人纳税而向其提供的税收信息服务、纳税程序服务和纳税权益服务等活劳动
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是构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之一,关系着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属于公共服务范畴
税务行政管理
税收征收机关具有执法和行政双重性质
一方面征收机关必须依法征税
另一方面,征收机关又是国家的行政管理部门,税务行政管理是由征收机关的行政性所决定的。
税务行政管理是对征收机关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以及征收人员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主要内容:税务机构管理、税务人员管理、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所做出的税务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它复议机构所作的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效力:诉终结果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
税务其他管理
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方法
科学、有效
税收文化
税收思想、依法纳税
涉税专业服务
依据
税务管理活动是以法律为准绳的
税收法规
税收基本法律与单行法
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
国内税法与涉外税法
中央税法与地方税法
《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关于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义
税务管理有利于实现税收职能、
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资源税,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科学的税务管理有利于协调税收分配中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作用
保证税收财政职能得以实现
保证税收协调职能得以实现
保证税收监督职能得以实现
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了解情况
决策依据
查处违法
堵塞漏洞
对内监督
税收三大职能
必要性
税收管理究竟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主要取决于在不存在税收管理的条件下,纳税人的行为是原生性税收遵从还是原生性税收不遵从
税务管理的必要性取决于原生性纳税人行为
原生纳税人行为:在不存在税收管理的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业已确定的税收制度所作出的各种纳税行为选择
在不存在税收管理的条件下,纳税人的行为主要是原生性不遵从
税务管理的目的就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与税收不遵从是与生俱来的一对矛盾,共生共长
如果没有税收管理,纳税人将不能依法纳税,为了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就必须进行税收管理,税收管理的目的就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原生性税收遵从
纳税人了解税法
纳税人认同税收的作用
纳税人愿意并且能够依法纳税
具体表现:纳税人能够完整、准确地理解税收法律与法规,能够正确认识税收地性质与作用,能够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
原生性税收不遵从
纳税人面对业已确定地税收制度所作出的各种不依法纳税行为,主要表现: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地理解税收法律与法规,不能正确认识税收的性质和作用,不能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
无知性税收不遵从
故意性税收不遵从
根据原因
自私性税收不遵从
纳税人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不愿意为实现公共利益而承受税收负担
对抗性税收不遵从
纳税人对政府行为不满意。为表达对政府的不满,明目张胆地拒绝纳税
根据表现形式
公开性税收不遵从
隐蔽性税收不遵从
隐瞒税基
隐瞒税籍
隐瞒税额
税务管理VS税收分配
税务管理始终存在于税收分配的全过程中
税务管理的范围决定了其是对税收分配活动全过程的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分配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税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税收分配的规律
税收管理体制
定义
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
由于国家政权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起来的,因而客观上存在着国家政权内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收入和管理权限的问题。
实质
分权(财权、事权)、分钱
主体
税收立法机关,各级政府、税务机关
客体
税收立法权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时所具有的权力,包括税法的制定和颁布权、审议权、表决权
税收管理权
贯彻执行税法所拥有的权限,属于行政权力的一种,主要规定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税务机构的设置以及机构隶属关系等
主要包括:税法解释、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收要素的调整、税收减免、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
与财政管理体制的关系
税收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
财政管理体制包含并制约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属于并服从于财政管理体制
作用
有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
税收管理权限划分合理、各司其职
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
税收管理体制是保障各级政府应有的税收管理权限以及运用这种权限的范围和程度的制度
税收收入,财力保证
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
中央、地方税种划分,税目、税率确定调整
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效果
正确划分税收管理权限,职责分工明确
原则
税收管理体制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各自征税权力的大小和各自的利益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情决定,税收竞争
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
财权于事权相统一
同其它管理体制协调配合的原则
金融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
企业管理体制
彼此互为条件、相互影响,构成整个经济管理体制
分税制
分税制是税收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种或者税源,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各自的税收权限、税制体系、税务机构和协调财政收支关系的一种制度
类型
分享税种式
完全分税制
互不重复,不设共享税(大多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
不完全分税制
部分共享税种
分享税源式
中央和地方对同一税源课征相同性质的税收
分征式
附加式
上解式(比例分成式)
我国分税制改革
背景(财政包干)20世纪70年代始
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收入速增包干
1994分税制
2018国地税合并
财政包干的弊端
操作繁琐、讨价还价
国家财力分散、中央财政危机
经济诸侯
弱中央,中央向地方借款
我国分税制改革,怎么分?
分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分税: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分征:设置中央、地方两套税收征收机构
分管:各级政府分别管理各自的税款
转移支付:实现对落后地区分配及宏观调控目标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消费税(含海关代征部分)
车辆购置税
关税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契税
车船税
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增值税
75%和25%,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50%
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政府
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60%,40%分配
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归地方政府
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全部归中央政府,其它印花税税收归地方
税收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征收权
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共享税中地方共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税收权限和税收收入的划分是分税制的核心问题
分税制改革的成果
分税制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直接与经济运行挂钩,规范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收入分配方式,确保了中央财力,巩固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利分配
问题
机构臃肿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
各地区之间的地方财力严重不均衡
税收管理的原则
依法治税原则
公正原则
效率原则
税务管理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
税务管理的客体是税收分配的全过程
宏观分析:税收分配涉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等的分配关系。构成了税收管理体制问题
微观分析:税收分配指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形成了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
狭义来看:税务管理的客体主要指税收征管的过程
税务管理的目标也就是税收分配的目标
财政目标
经济目标
税收基础管理
税务登记
作用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税务登记确立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
(2)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情况,防止漏管漏征的基本工作环节。
(3)税务登记制度在税收征管流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税务机关
使税务机关全面、及时掌握本地区各行各业的纳税人口数,准确掌握税源的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地调配征管力量,有效地组织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减少税收流失
对纳税人
明确税收征纳关系,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既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也是纳税人享有税收权益的证明。纳税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凭借其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另购发票和有关税收票证,并可依法享收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种类及管理规程
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4)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2.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有关部门批准、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承包承租合同签订,境外企业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
由此可见,承包或承租人只要具备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这三个条件,就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⑵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税收征管法》规定, 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1)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
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变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增减注册资本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
改变工商证照
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
变更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者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因其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情形时,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注销登记。
范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15天
纳税人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向原税务局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15天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其他
税款扣缴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办理扣缴登记,一方面可以使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情况,便于调配征管力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同时,可以对零星分散的纳税人实施间接管理,控制税源。另一方面可以使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扣缴税款凭证,依法履行税款扣缴义务。
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期限将满,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办理复业登记,以便纳入正常管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同时,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非正常户的处理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于处于非正常户,需要注销的公司,是需要提前处理工商税务: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将公司转为正常情况,才能正常注销。称为:解非。
公司成为非正常户的后果
1.非正常户不能正常申报纳税;2.如果企业长时间非正常会影响法人的征信记录,不能成为新公司的法人或股东。3.会影响信用等级,导致没办法贷款等
非正常户处理方法
①需要找专管员出罚单,交罚款:一般是200-2000元不等,交完罚款后还需要去税务局窗口上进行补申报,将前期没有申报的月份全部补上。
②按造成原因,实际处理
证件的使用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是纳税人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税务管理的一项证明
证件使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领购发票;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5)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
一年一验,三年一换。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骗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六条 (执法者)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行政登记制度改革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行政登记制度改革,因此税务登记的办理方法正经历着重大调整。此次行政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三个证件,合并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等级制度,在三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证一码
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五证合一后税务登记流程 持“一照”在其住所地任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补录、核定税种及划分主管税务机关等报到业务。 当企业近期无应税行为发生、不用进行纳税申报或申领(代开)发票时,可暂不办理报到事宜。 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取得“一照”后,30日内未去税务机关报到,不属于逾期登记。
但是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需要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如: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票种核定等。
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
两证整合
针对个体工商户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三/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并非取消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窗受理。 -未纳入一照一码的登记事项,仍需按现行税收政策法规,由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 -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先清税后再向工商局注销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概念界定
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联结在一起的若干账页所组成的,用来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重要工具。
按作用:总账(订本式)、明细账(活页式)、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按表外形式:订本式、活页式和卡片式
通过设置和登记账簿,可以把大量分散的经济活动资料加以集中和归类整理,准确反映经济活动内容及结果,提供各种必要的数据资料,满足经济管理和税款征收的需要。
账簿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法、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凭证一般指会计凭证。它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合法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票据。
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分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
会计核算作为税款计算的重要依据,账簿、凭证是会计核算的载体,建立规范与否,一方面是企业正确计算税款、自行申报提供的有力依据;同时,也是税务机关检查企业纳税情况的依据,所以规范建立账簿意义重大。
账簿、凭证管理
账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地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保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2.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银行账户管理
一家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银税联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控装置
税控装置是以税源监控为目的,具有登记、计价、计税、发票打印、存储和数据备份等功能的专用器具及其管理系统,主要适用于对各项交易收入的控制管理。
例如: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税控加油机;税控收款机。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法律责任
账簿凭证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3.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编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税控装置安装使用方面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车调表
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意义
1.有利于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收支监督。
(原始凭证;收付款凭证)
2.有利于加强税务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
(发票意味着纳税义务;税源控制和计算税款的依据)
3.有利于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严控发票,打击违法活动)
管理办法
(一)发票管理机构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自身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二)发票分类
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
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专业发票: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主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
发票VS小票
发票是正规的财务依据,是计算税的重要依据。小票只是普通的购物凭证,可以拿购物小票拿来换取发票。
不开发票也不能说商家的行为就是偷税行为,此行为只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处罚,并可以怀疑其涉嫌偷税,具体是否定偷税行为要经查实看是否少缴或不缴税款。
对于财务来说,必须用发票才能入账。发票上没有注明数量单价等明细的,要把小票附在发票后面。
(三)发票联次和内容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一、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
发票联,付款方或受票方(购买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存根联,收款方或开票方(销售方)留存备查;
记账联,收款方或开票方(销售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原始凭证,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购买方抵扣税款的凭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发票联,购买方付款原始凭证,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三、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移动)
四、发票的印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1. 对印制企业的规定
(1)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第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2)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3) 印制发票的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对印制完毕的成品,印制发票企业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及时销毁。
2.发票印制的规定
(1)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2)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发票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4)属地印刷。除专票外,本省印刷。
(5)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五)发票的领购
1.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2.在经营地申请代开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3.在外省经营地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和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时,向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普通发票领购流程
1.首次领购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
①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薄》。
②在初次办理统印发票的领购时,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③经核准后,持《普通发票领购薄》、单位公章、经办人印章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并取得收据。
④发票领购以后,应将其与《发票领购薄》记载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
2.再次申领
再次领购发票只需要携带《发票领购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直接领购即可,无需申请。
对于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包括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3.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有如下三种:
(1)批量供应
适用于财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
(2)交旧购新
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即已填用过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领购新发票。
(3)验旧购新
这种方式与交旧购新基本相同,主要一点区别是税务机关审验旧发票存根以后由用票单位自己保管。
后两种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太健全、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便于税务机关能及时检查并纠正其发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发票的开具
1.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一是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
2. 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大头小尾发票
第一,发票联金额真实,存根联和记账联金额作假。存根联和记账联都是开票方存留的联次,用于开票方记账凭证。在存根联和记账联上动手脚以使金额变小借以少缴税款,这种情况属于开票方编造记账凭证,已经构成了偷逃税。
开票方少记收入
第二,发票联金额作假,存根联和记账联真实。发票开具后,发票联是给到受票方的,受票方用于其公司记账凭证。受票方取得作假的金额,在记账时借以所得税前多列支成本费用,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任何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所以这种行为构成了虚开发票。
受票方多记成本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3.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4.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拆本使用发票;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七)发票的保管
1.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八)发票的检查
发票检查职权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九)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1. 对用票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①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②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③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④拆本使用发票的;
⑤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⑥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⑦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⑧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 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6.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各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基本规定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 防伪税控系统
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2. 专用发票联次
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3. 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由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税务机关依法审批、实地核查。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一百万元,地市级税务局审批;一千万及以上的,省局审批
4. 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载入税控系统。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其他各项信息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购买方未提供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的;
-销售免税项目货物的;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也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专用发票按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密码区);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四)报税:汇报专票的开具情况
报税,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失控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的缴销
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六)专用发票的认证
认证,指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利用扫描仪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认证相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七)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的情形
1.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①无法认证-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发票受损
②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首次开票可能存在
③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 经认证,有下令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重复认证-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②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③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有误(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不符),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④列为失控专用发票-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八)已开具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已认证,凭记账联和证明单抵扣;未认证,先认证
只丢了一联,只丢了一联 ,用另一联
(九)发生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 (了解)
普票与专票的区别
1.开票主体不同。普通发票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
2.印制的机关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级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3.发票内容不同.普通发票内容一般包括:票头、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专用发票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
4.发票联次不同。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多了抵扣联(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 。
5.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
意义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照法律规定,就有关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制度。纳税申报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质是明确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税款扣缴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实行纳税申报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提高其纳税自觉性。(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纳税人在纳税事务中的主体地位,明确规定纳税人负有的申报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实行纳税申报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3)实行纳税申报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和分析税源情况。
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
1.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是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1.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明确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内。
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税款缴纳)等。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7)税务登记证
3.两种特殊情况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目前,我国已经普遍建立了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主要的申报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申报:上门带资料,最主要、最普遍的方式。
2.邮寄申报:相关资料和申报表 专用信封 查账征收
申报期限的确认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数据电文申报——大势所趋
网上申报,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向税将机关发出申报申请,税务机关通过资格认定后,纳税人在网上进行报表及相关资料的报送。
电话申报,纳税人应先在银行账户上存当月的应纳税款,打税务机关电话申报号码,据语音提示进行申报,系统会根据申报、扣款情况向纳税人反馈申报是否成功。
银行网点申报,纳税人应到指定银行网点进行申报,银行网点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通过网络向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数据后进行扣税处理。银税互联自助办税平台
若纳税人有非正常情况,应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申报。
自行申报,是指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自行办理申报手续的一种申报方式。
代理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具有代理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代为填写纳税申报表、代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为办理申报手续的一种申报方式。
通过代理申报,可以帮助、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简易申报,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简并征期,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经核准采用简并征期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原则上其纳税申报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但不等于就不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在依法缴清了税务机关给自己核定的应纳税款后,才算是进行了纳税申报,否则就等于没有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仍然是一种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行为。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1)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纳税的,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
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纳税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按次纳税的,自取得应税销售收入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15内申报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自2019年起,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期限的顺延,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延期申报——需要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 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 内办理。
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必须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固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且要有以下情况之一:
①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财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②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纳税人申请延期纳税申报,必须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对逾期提出的延期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逾期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延期申请的权利,对逾期未申报并造成拖欠税款的,税务机关要依法进行处罚。
(3)纳税人关于延期纳税申报的申请,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不得擅自延期申报。获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受理与审核
1.受理申报
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记录受理时间,以此作为判断纳税人是否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2.审核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申报表,税务机关应审核其逻辑性和合法性。具体审核申报时间是否及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计算是否准确无误,填写是否完整有效等。
税务机关对申报表的审核包括缴税前审核和缴税后审核两种方式。目前大多数地区都采用缴税前审核,审核后再开票征收。
将申报表中的各种错误尽可能在缴税前予以纠正,方便事后对申报表的处理
征收期内申报表的审核工作量大,缴税时间长,容易出现纳税排长队的问题
在集中征收程度较高、征期纳税人较多的税务机关,为提高工作效率,并避免纳税人耗费过长时间,应采用。先缴税、后集中录入申报表,由计算机自动审核的方法
3.资料移送
纳税申报表经审核无误,由税务机关加盖“已申报”印章后录入计算机,转送税款征收窗口征收税款,并按月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对纳税人连续申报无收入或申报零税额及负税额的,由税款核算部门提交税务稽查部门作为重点稽查对象。
4.纳税申报资料的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定期整理、分析,依据纳税人申报税额的多少、业务处理能力的高低、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纳税申报态度的好坏以及税款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反馈的信息资料等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行政处罚
概述
概念
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程序
执行
税务行政救济
税务行政复议
概念
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决定不服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裁决的程序制度。
复议的前提是税务争议
一般以上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一般采取书面审理形式
复议采取自由选择和复议前置两种程序方式
复议前置(必经复议)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征税行为)有争议,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对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些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征税行为),例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范围、减免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自由选择(选择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有争议时,既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审批,发票管理、行政处罚等等
原则
1.一级复议原则。
例外,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应当首先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既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合法:受理机关是法律赋予复议权的税务机关或人民政府;审查复议案件适用的依据合法;复议程序合法。
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对人地位弱)
公开:复议案件过程公开;复议案件的材料公开。
3.书面复议原则——也可结合听证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5.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原则
6.复议不得和解原则
(行政赔偿、奖励等)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形式
必经复议
复议前置
选择复议
自由选择
管辖
一般管辖
特殊管辖
参加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第三人
复议代理人
程序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赔偿
税收法制管理
作用
税收法制是税收管理的前提和法律依据
是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保障
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运用税收法制手段,参与国际经济权益的分配与管理,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
是征收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对征收机关
要是自己做出的行为符合税法的规定,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征收机关做出的正确的行政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税收机关将无法工作
对纳税人
依法判断征收机关的征税行为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申诉
纳税人可以依法衡量自己的纳税义务行为的是非,只要依法履行了纳税行为,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目前税收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舆论不充分
法制观念淡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观念淡薄+执法机关依法办事、依法办税、依法办案的观念淡薄
部分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人情税”
解决措施
加强税法宣传,普法
健全税收法制,是税收管理有法可依、
加强法制监督,提高征收机关的执法质量和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
税收立法管理
作用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
促使征收机关依法征税和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入库
原则
客观
民主
借鉴
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辩证唯物主义在税收立法中的体现
效率
论证一项税收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立法的意图,看其是否便于执行,有无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是否符合一个国家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
税收立法的现实可行性越高,立法的效率就越高
税收立法程序
一般立法程序
税法草案的提出
授权的机关或人员起草并向立法机关提出
税法草案的审查
立法机关审查
税法草案的讨论
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召开听证会
税法的通过
税法的颁布
我国税收立法程序
提议阶段
财政部税政司或国家税务总局草拟,提交高五元审查,国务院法制局将税法草案发给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提交国务院审议,审查通过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
审议阶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法制委员会在国务院提交税法草案后,将税法草案送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和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大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
通过阶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开会期间,要听取国务院关于税法草案的说明,并经过代表或委员们的讨论和辩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通过税法议案成为税法,宋国家主席发布
颁布阶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法,要送国家主席并以国家主席名义签发,公开发布实施
税收立法的要求
按照立法程序办事
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提高税收立法级次
注意立法的科学性
税收执法管理
税收执法的地位
税收执法是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机关及其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法律制度的一项管理活动,主要由税务机关执行
税收执法监督
执法不当
由于税收立法不完善造成
由税务机关及其人员本身的思想素质决定
税收执法的责任
p29
税务司法管理
税收司法的作用
维持税法的权威性
强化税收管理
维护正常的税收环境和税收秩序
维护国家的转圈和经济利益,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使征纳双方受到法制教育,提高征收机关依法行政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促进税收管理质量的提高
税务司法与税收立法的关系
二者都是税收法制的重要内容
税收立法为税务司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是税务司法的依据
税务司法使税收立法得以实现的保证
通过税务司法可以解决税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反过来为改进税收立法提供信息,促进立法工作的完善,同时反过来促进税务司法的高效实施,二者相辅相成
税务司法原则
依法处罚
平等
实事求是
独立
税务司法程序
内容
对税务犯罪案件的处理和对税务诉讼案件的处理
机构
人民法院、检察院来审理
往往通过申请(起诉)、受理和决定(判决)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