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法教程
王迁老师的教材整理,法本期末和法考均可使用
编辑于2022-02-27 14:56:28知识产权
总论
知识与财产
知识可转化为法律保护的财产
概念与范围
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本质是私权、无形财产权
特征
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特定的专有性(排他性)
地域性
时间性
与物权的差异
客体的物质属性不同
知识、信息等非物质
有体物
客体蕴含的智力创造性不同
权利专有性差别
知识产权专有性较弱,受到限制多
物权专有排他性强
权利地域性差异
知识产权地域性强,取决不同国家法律
物权地域性弱,一般不因地域而变化
权利期限性不同
知识产权局有期限性(保护期)
物权客体不灭权利永存
权利限制制度的差异
善意取得
民事侵权行为要件的差异
知识产权:直接侵权不要求过错 间接侵权“明知或应知”
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差异
持续侵权
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差异
知识产权部门法定位
著作权
著作权概述
概念与范围
广义
狭义
性质(我国是二元论)
人身权
不能流通转让
不能继承
永久享有
财产权
可让与
可继承
具有期限性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概念
构成要件
形式具有稳定性
独创性:表达具有独特性
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客体扩张 人工智能)
不被保护的对象
思想
区分侵权的是思想还是表达
混同原则 菜谱
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单纯事实消息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官方文件
历法、通用表格、公式
竞技体育活动(争议)
公有领域的作品
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作品的类型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实用美术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美感才受保护
有艺术美感
具有实用性
两种特性相互独立
摄影作品
视听作品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其他 民间艺术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与利用
人身权利
发表权
内容
保护期
作者死后50年
生前不反对发表 继承人/遗赠人/原件所有人可行使
死后50年内未发表不保护
发表权一次用尽
署名权(核心)
建立正当联系
内容
署名方式
保护期:无期限
不得转让、继承
修改权
报刊文字性改动稿件无须同意
保护作品完整权
侵权以损害声誉和声望为构成要件
特殊:追续权
财产权利
复制权
内容: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
方式
平面到平面
平面到立体
实用功能强—不侵权 电路图
实用功能弱、艺术性强—侵权
立体到平面
公共场所 一般不侵权
其他场所
立体到立体
无载体到有载体
均属于复制权范畴 数字化复制
都是有形的载体
相对稳定、固定的有形复制件
发行权
内容: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方式向公众提供复制件或原件
方式:出售 赠予 我国不含信息网络传播
发行权与发表权
区别:人身权/财产权
关联:出版发行是发表的形式之一
发行权穷竭原则
首次合法转让后
受让人再行出售或赠予无须著作权人许可
保证商品流通
前提是原件或复制件已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
出租权
内容: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客体
著作权: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
邻接权:表演者的表演、音像录制者制作的录音录像
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必须转移有形载体
传播权
表演权
内容
通过肢体、声音公开表演作品
音像设备公开播放作品 机械表演
侵权要件
公开场合表演或播放作品
作品在保护期内
未获得授权
营利目的
放映权
放映机、幻灯机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
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未发表的作品转让后推定可以展览,不受发表权限制
广播权
电视台、广播电台接收信号的无线广播
接收到信号后以无线或有线转播
扩音器、电视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节目信号侵权 (餐厅、咖啡厅、酒吧、酒店大堂、商场和超市)
信息网络传播权
交互式传播
向公众(不特定人)传播作品
演绎权
摄制权
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改编权
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
翻译权
翻译成盲文不属于翻译 是复制行为
汇编权
内容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
利用方式
转让
转让对象限著作财产权
主体变更
著作权人不得以相同方式使用
受让方享有独立诉权
转让合同订立书面合同签订生效,例外:涉外版权转让
许可使用
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类型
专有使用权合同
非专有使用权合同
约定不明或未约定视为专有
不改变著作权归属,被许可方一般无独立诉权 (专有许可除外)
质押
质押合同
登记生效
管理方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主体和归属
主体概念及分类
原始主体/继受主体
国内/国外主体
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首先在境外出版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视为同时
境外出版,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是成员国
作品首次出版地为中国的成员国或同时出版
符合其一即可
知识产权的侵权地是指被请求提供保护的权利所在地 适用该地法律
原始主体—作者
自然人作者
无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拟制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作品
单位主持
体现单位意志
单位对外承担责任
单位享有全部著作权
著作权取得方式
注册取得
自动取得
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存在雇佣关系 为完成工作任务
不过分依赖单位条件
单位具有业务范围内的两年优先使用权
第三方使用条件
作者征得单位同意
获利与单位按比例分享
特殊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具有署名权和奖励
存在雇佣关系 为完成工作任务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委托作品
合同约定
约定不明或未约定
著作权归创作者即受托人
委托人特定范围免费使用权
例外
委托他人还原自身经历的作品€特殊经历者
他人执笔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讲话人
合作作品
著作权共同享有
行使
可分割,独立行使
不可分割
协商一致
不能协商一致,除转让、专有许可、出质外不得阻止对方 收益合理分配
演绎作品
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双重许可和报酬
汇编作品
影视作品
制片人享有著作权
其他参与人 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可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可以独立行使著作权
作者身份不明作品
保护期限
自然人作品财产权保护期
有生之年+死后50年
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为准
单位作品财产权保护期
首次发表后的50年内
创作完成50年未发表不再保护
特殊作品:
视听作品
首次发表50年
其他视听作品、摄影作品
个人(约定取得)
死亡50年
单位
发表50年
邻接权
概述
客体
传播原作信息
智力成果
非智力成果
创造性不强信息
非创造性信息
与著作权的区别
客体不同
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保护期限不同
出版者版式设计权
保护期限:首次出版后10年
图书出版社
对版式设计享有邻接权
对图书内容享有专有图书出版权(著作权人授予的权利)
表演者权
主要是自然人表演者 演出单位往往享有独立著作权
表演的范围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体育竞赛参与者非表演者
义务
取得著作权人同意 演绎作品需双重许可
付费
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权利
人身权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演出形象不被歪曲
人身权保护无时间限制
财产权
现场直播权 仅限现场表演
首次固定权(录制成音像制品权)
复制、发行、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录像制品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
需要表演者同意
保护期为表演发生后50年
音像录制者权
对于表演活动的录制利用需要同时经过著作权人、表演者、音像录制者同意
义务
征求著作权人同意 作者和表演者
支付报酬
演绎作品双重
例外(仅录音制品)
音乐作品已被合法录制
著作权人未声明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他人再次利用制作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要支付报酬
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权利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
录像制品(仅广播权)
录像制作者许可和报酬
著作权人许可和报酬
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例外)
录音制品(全面保护)
只需支付录音制作者报酬
无线电、有线电缆传播公开传播
公开经营场所使用cd机播放或打开收音机、电视机提供录音制品的节目
有线或无线公开播放、传送信息的技术设备
保护期为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广播组织权
电台、电视台 面向不特定公众
客体: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义务
播放未发表作品
著作权人同意
报酬
已发表作品
无需许可仅报酬
电视台播放视听作品、音像制品除外
视听作品:视听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像制品:著作权人和录像制作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权利
未经许可,禁止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转播
录制及复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护期 无意义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无许可、无付费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个人可扩充解释为家庭
不适用软件,复制软件属于侵权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包括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作品引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新闻
刊登或播放期刊报纸等已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通过网络提供网络上发表的政治、经济的时事性文章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提供的除外
刊登、播放或提供网络传播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
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提供的除外
课堂教学或科研使用: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少量复制,不得出版发行/网络
非营利性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
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行政机关和授权机关
职务业务的合理范围内
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特定复制和传播: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提供免费公共文化服务
免费表演:未收取费用、未提供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不应侵犯作品完整权、署名权
对公共场所艺术品以平面形式进行利用
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中国自然人或组织的汉文作品
在中国境内出版
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
其他
1、已发表作品
法定许可:无许可、应付费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除外
转载政治经济等新闻作品适用合理使用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除外
翻录是对原录制品的复制,应请歌手重新录制
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
视听作品、录像制品除外
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
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提供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告之日起30日,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除外
2、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侵权及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直接侵权
侵权行为要件
侵权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表演权有营利目的
民事侵权类型
擅自发表他人作品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实质改动(破坏完整性、有损声誉)
演绎作品
出版社编辑稿件
变换场合有损尊严
侵犯他人署名权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
剽窃
擅自利用他人作品
一般侵犯财产权
侵犯邻接权
利用作品应付报酬而未付报酬
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行为要件
侵权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过错 多为故意
类型
唆使他人直接侵犯著作权
辅助侵权
提供便利条件
破坏作品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
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
人身权侵权
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
人身财产都适用
停止侵害
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
赔偿损失
归责原则
绝对侵权实行无过错规则原则
相对侵权过错推定
权利人无需证明过错可要求赔偿
侵权人证明无过错可以免赔
版权侵权人免予赔偿条件
复制品出版者、制作者证明有合法授权
复制品发行者证明复制品有合法来源
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者证明有合法来源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没收工具设备(情节严重)
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罪
构成要件
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具体侵权类型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构成要件
明知,以营利为目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版权法的补充
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不正当行为的特征
竞争性
非正当性
违反诚信原则搭便车
危害性
保护客体
作品中的要素
非作品信息
保护措施
不当竞争方担责
不能追究其他主体的责任
无期限限制
商标权
概述
商标与著作、专利的区别
不一定是智力成果
价值建立在市场占有率和企业信誉上
商标的含义与功能
含义
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功能
标识商品/服务来源
凝结商品印象提升产品价值
保证质量加强监督
引导选购
彰显个性广告宣传促销
分类
注册与否
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
一般未注册不得对抗注册商标
例外
未注册驰名商标
长期使用有一定影响力
标识对象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商标形态
视觉
平面
立体
听觉
嗅觉
企业共有或共用
集体商标
持有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表明使用者成员资格
证明商标
持有人: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组织
证明使用者产品服务达特定品质
生产流通环节
制造商标
销售商标
登记商标
同一企业在同类商品使用
质量规格有所差异
防卫商标
联合商标
同一商标持有人
注册近似商标
不能单独转让
防御商标
同一商标持有人
注册相同商标在不同商品上
与其他商业标识比较
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
通用名称
一般禁止为商标
特有名称
商标与商品装潢
功能不同
专有性不同
变动性不同
创作元素不同
商标与商号
识别对象不同
厂家/来源
使用前提不同
商号必须登记
专有权效力范围不同
商标与广告语
商标与地理标志
商标与特殊标志
商标与域名
构成要素不同
唯一性不同
商标不同国家可有重叠
使用前提不同
域名必须注册
商标的取得
方式
使用取得
来源:使用事实
制度缺陷
使用国家较少
注册取得(主要)
来源:登记注册
未注册商标一般不予保护
驰名及较知名先用商标的保护属例外
优缺点
便于查询
不能防止只注册不使用
不实行绝对注册取得
一定程度保护未注册商标
混合原则
商标注册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同日申请授权原则
先使用者取得
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抽签或商标局裁定
注册商标申请日确定
收到申请文件之日
有优先日按优先日为申请日
自愿注册原则
绝大多数自由注册不强制
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
烟草制品
优先权原则
注册申请日提前
在中国享有商标优先权的国家
与中国同入商标国际条约
签订有关协议
互认优先权
种类
申请产生
在国外首次申请
6个月在中国境内相同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
使用产生/展览优先权
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会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
展出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相同商品申请注册相同商标
分类申请
一表多类
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
注册商标具备要件
显著性(可识别性)
含义
区别性、识别性
判定原则
商标本身的创造性
与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
关联越紧密显著性越弱,反之则强
实际使用程度
整体认定原则
整体易混同
固有显著性
含义
标识本身具有创造性,天然易识别
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
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
描述性标志
商品属性、特点
原料、功能、质量、重量
直接描述禁止注册,间接暗示性可注册
功能性三维标志
自身性质、技术效果、实质价值具备的形状
固有显著性的高低
臆造商标最高
任意商标较高
暗示性商标最低
获得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不强,经长期使用具有识别能力
可获得显著性的标识
通用名称
描述性标志
其他缺乏显著性标志
显著性的退化和消失
退化原因
商标所有人管理不当
竞争者恶意使用
后果
变成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可被撤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商标局申请
非冲突性
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民族歧视
夸大具有欺骗性
有悖社会道德
社会不良影响
不得与在先合法权利冲突
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
著作权、专利权(外观设计为主)
姓名权、肖像权
不得使用与官方标志相同或相似标志
中国国家名称、国旗、国歌、军旗、军歌等
中央机关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名称、标志性建筑
外国的同上
政府间国际组织
经同意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名称相近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相似
不得使用较知名的地名
注册禁用地名的类型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公众知晓外国地名
地名禁作商标原因
描述来源地属性,不合理垄断
可能造成欺骗
地名有其他含义可注册
已注册地名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县级以上区划地名作商标特殊情形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特定指向性
针对声音商标
要具有显著性、独特性
满足非冲突性
不能滥用商标法禁用的曲调
不是禁用地名的发音
不是不文明用语
具有特定指向性
声音须在先使用,且为公众熟悉
声音与商品特定联系已形成
申请与续展
申请
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类型
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其他组织
外国主体在中国注册商标条件
所属国与中国共入商标公约
订立有关协议
对等原则
外国主体申请程序
有经常居所或经营场所
可以自己直接申请
无经常居所或经营场所
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书
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须填商品类别名称
可同时填报多种类别
商标图样
主体证明文件
特殊文件
续展
意义
提出续展的时间
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
届满后6个月内未续展应注销商标
审核程序
审查
形式审查
手续是否齐备
文件填写是否准确规范
实质审查
是否可感知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或不良影响
是否属禁用标志
是否具有显著性
是否缺乏固有显著性
与在先商标是否近似
使用商品是否近似
公告异议
初步审定
收到申请文件起9个月内
公告异议
异议期
公告日起3个月
任何人
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
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
受理机关:商标局
特定主体的异议
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注册
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有权提出异议
知道或应知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功效
异议理由
不具积极条件
违反公序良俗、有不良社会影响
侵犯合法在先权利
复审程序
复审前置
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
复审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
具体程序
收到通知15日内,特殊除外
自收到申请9月内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月
不服复审,30日内起诉
核准注册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准予注册,公告颁发注册证
公告期满12个月内做决定
保护期限10年
无异议取得,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异议不成立取得,初审公告三个月届满起计算
核准注册日即生效日
商标转让自公告生效
商标权内容与消灭
商标权概念
狭义
仅指注册商标专有权
商标权只保护注册商标
广义
注册商标为主
适度保护未注册使用商标权益
注册商标专用权
独占使用权
限于核准注册文字、图案及声音
限于核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
可在商品包装、容器、广告宣传展览中使用
禁止权
范围大于独占使用权
不限于核准文字图案声音
不限于核定的商品类别
可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
处分权
许可使用权
签订合同立即生效
应当备案便于监督
转让权
合同应经商标局核准
自商标公告之日起取得专用权
未注册商标的权利
保护
类型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未注册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实际使用
持续使用6个月以上
具有一定知名度
未注册的普通商标
未注册商标的权能
受限制的继续使用权
客体
仅限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内容
在先使用人未注册商标
他人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
在先使用人可继续使用商标
限制
限原有范围内使用
原有商品(服务)
不得扩大商标使用范围
继续使用必须基于善意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标识区别
不能单独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
禁止权
未注册驰名商标
具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权
普通未注册商标
代理人或代表人
业务关系主体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绝对无效条件
显著性较弱
官方标识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国内外知名地名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
有害风尚或不良影响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相对无效条件
侵犯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
侵犯在先的商标权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复制、摹仿
相同或相似
容易混淆
已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
抢注商业伙伴的商标
申请
违反绝对
启动
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启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时限
无时间限制
违反相对
启动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知识产权局申请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侵权诉讼中提出无效抗辩启动程序
时限
自商标注册5年内
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不受限制
司法审查
对裁定不服30日内向法院起诉
意义
行政终局裁决
司法途径救济
效力
自始无效
不具溯及力情形
已执行生效判决、调解书
已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已履行的合同
例外
主观恶意
违反公平原则
注册商标的终止
注销
注销事由
未申请续展
自动放弃
主体消亡
无继承或继受人一年内未办理转移/不使用状态持续三年
任何人可申请注销
商标局公告取消注册
注销后果
商标权权利终止
注销前有效
注销1年内禁注册相同或相似商标
撤销
撤销事由
违法使用
自行改变注册事项
自行转让
不使用
连续3年停用
自公告之日
显著性消灭
商标权运用与限制
商标权的运用
使用许可
签订许可使用书面合同
合意生效
商标局备案
合同签订三个月内
不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类型
独占使用许可
仅被许可人可以使用
具有独立诉权
排他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
共同起诉/注册人不起诉时被许可人起诉
普通使用许可
注册人和被许可人外无限许可第三人使用
被许可人一般无权起诉
授权除外
转让
转让的原则
连同转让原则
企业和商标一同转让
单独转让原则
企业可以仅转让商标,分开转让
受让人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商品质量
转让程序
签订书面协议
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局核准、公告
公告之日起生效
限制
同种类似商品相同近似商标须一同转让,部分易误认
已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同意才能转让
移转
事由
转让外的事由导致商标权主体变更
继承
企事业合并、兼并
生效条件
商标局变更登记
一定期限内未变更他认可请求注销商标
自死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
未办理转移手续任何人可申请注销
质押
签订书面合同
工商局办理出质登记
商标权的限制
描述商品或服务特性
出于善意
不可避免地使用
指示所销售产品或从事服务的类型
多从事附属行业
修手机
为了指明其从事的服务和产品
不得在招牌、企业名称中单独使用他人商标使人误认
比较广告
商标权用尽
条件
商标权人同意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
再行销售、使用无权禁止
保护商品流通和交易安全
新闻报道及评论
滑稽模仿
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保护
保护目标
防止商标混淆
含义
狭义混淆
误认商品或服务来源
广义混淆
误认来源、存在联系
认定
商标近似程度
商品或服务类型近似程度
知名度
显著性程度
防止商标淡化
削弱显著性
降低驰名商标价值
损害商标声誉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侵权要件
无授权
无法律依据
实施他人商标权
辅助侵权
行为类型
使用商标侵权
同种或类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容易混淆
销售侵犯
主体
商品经销商
不要求明知或应知
销售
商品附有相同或近似商标
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更换商标侵权
反向假冒
仿造、擅自制造、销售商标
辅助侵权
教唆引诱
提供便利条件
将商标用作其他商业标识(反法)
将商标用作企业字号
将商标作为域名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销售侵权免赔条件
不知道侵犯商标注册
能证明合法取得
说明提供者
损害赔偿的抗辩
被控侵权人以未使用提出抗辩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用权人提供三年实际使用的证据
既不能证明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因侵权受到损失的可以免赔
刑事责任
相同商品相同商标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概念
长期使用
较高声誉
认定方式
司法认定
诉讼当事人申请
法院认定
行政认定
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
商标争议处理中
持有人申请,商标局认定
义务
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及包装容器上
或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认定标准
保护范围
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不实施跨类保护
仅限相同或类似产品
已注册驰名商标
可跨类保护
不相同不类似也可保护
法律效力
拒绝注册
取消注册
侵权商标已注册
5年内驰名商标持有人可请求宣告无效
恶意注册不受五年限制
禁止使用
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中字号
禁止域名中相同或近似文字
专利权
概述
概念和特征
排他性强
以向社会公开技术为条件
经审查符合法定要件后授权
地域性突出
权利限制严
起源与发展
专利制度理论基础
自然权利说
报酬说
契约说
发展经济说
专利制度的作用
相似的其他知识产权(非专利权保护客体)
植物新品种权
1、条件
属于国家植物保护名录中的属种
新颖性
境内销售<=1年
境外销售
其他植物品种<=4年
藤本、林木、果树、观赏树木销售<=6年
特异性
一致性和稳定性
适当的命名
2、权利取得
向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审查
登记公告
3、权能
独占支配权
生产
销售
4、保护期限
自授权之日起
其他植物15年
藤本、林木、果树、观赏树木20年
5、限制
合理使用
育种等科研目的
农民自繁自用
强制许可
为国家或公共利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1、条件
独创性
非常规设计
2、权能
商业实施独占权
复制权
销售权
3、保护期限
自登记申请日起10年或首次投入商业使用之日计算
最晚保护期:创作完成日起15年(未登记也未投入使用)
4、限制
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特点
利用正确的自然规律
利用经济学、心理学、比赛规则、公式都不属于自然规律
形成了实用的具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可付诸实践、稳定重复操作
具有创造性,解决技术难题
区分与发现
客观事物具有重要功能的发现可视为发明
生物领域的基因序列
化学领域的新物质及其功能
种类
产品发明
完整装置
制造品
方法发明
产生显著的实际的技术效果
新增:商业模式
包含技术特征,如共享单车
程序受方法专利保护的条件
与硬件联系使用
产生客观实际的技术效果,不因主体改变而改变
区分意义
保护范围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方法发明使用举证倒置,被告举证
保护范围
产品发明
产品
方法发明
方法
依法制造的产品
例外
动植物新品种
实用新型
意义
特点
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新设计
只适用于产品,不含方法
必须有立体构造或确定的形状
产品形状、构造改变能影响产品性能
外观设计
概念
特点
针对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
要素
形状、图案结合
颜色与形状、图案结合
仅色彩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依托工业产品,适合工业应用
可应用于工业批量生产
可以是本身形状或外观设计
富有美感,不追求实用性
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双重保护
区别
保护水平不同
保护期限不同
适用界限
件数多少
一件视为作品,批量视为外观设计产品
美感高低划分
美感高版权
低则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违反道德妨害公益的发明
完成方式
侵犯其他权利 抄袭等
内容
申请方式
向外国申请,未依法报请保密审查且在中国完成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
纯主观领域不受保护
利用规则的仪器创造性可获得专利
疾病诊断治疗方法
人体内 因人而异
诊断治疗仪器、药品可申专利
动植物品种
原子核变换方法及所得物质
标识性平面要素
违法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
注明来源
说明不标明理由
专利权的主体
类型
发明人
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
条件
技术实质特点
创造性贡献
申请人
就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类别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不等同于发明人
提出专利申请的法律后果
确立申请日
排除后申请的相同发明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专利申请条件
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非成员国在任意成员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
互惠原则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
具备
自己直接申请
不具备
委托中国代理机构
不能自动保护
专利权人
符合法定授权条件,批准享有专利权的人
自行转让
申请专利的权利
登记转让
专利申请权
申请后
专利权
授权后
不同类型发明的专利权人
自由发明的专利权人
共同发明的专利权人
条件
共同发明意识
共同发明行为
专利权的归属
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他各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
一方放弃共有申请权,可另一方或他人申请,放弃一方免费实施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申请
一方不同意不得申请
全体同意才能撤回申请
行使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
共同发明人可单方行使,仅限普通许可,收益共享
其他权利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职务发明专利权人
条件(任选其一)
完成本单位任务
本职工作
另派任务
退休退职调动一年内完成与原来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
返聘属于重续劳动关系 超过一年不影响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设备
资金
技术
未公开资料
权益分配
单位享有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约定归属
仅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可约定归属
物质技术条件判定标准
是否轻易自市场取得与被替代
是则个人发明
该技术方案依工作经验取得,利用物质技术仅用于印证方案
个人发明
委托发明专利权
权利归属
约定优先
未约定
专利权归受托完成发明者
委托人可免费使用、优先受让权
国家财政资金项目
先归国家所有
再直接依法授权归项目承担单位
专利权产生及无效
专利的申请
原则
书面原则
先申请原则
单一性原则
例外
发明、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构思,技术相互关联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外观专利属于同一类别或成套出售使用
不影响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
优先权原则
国际优先权
申请人向一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
法定期限内向另一成员国提出相同申请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
以首次申请日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国内优先权
在本国已提出专利申请且未驳回
法定期限内以同一主题再次提出
以首次申请日为准
期限
发明
实用新型
12个月
外观设计
6个月
效力
不丧失新颖性
排除同主题在先申请
提交首次申请副本时间
发明
实用新型
16个月
外观设计
3个月
逾期未提交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分案申请也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申请的文件
发明、实用新型
请求书
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地址
权利要求书
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
简述必要技术特征及从属非必要技术特征
精确含义
充分公开
精简
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不能超出其范围
注意事项
既充分公开也要保密
概括技术特征避免遗漏
外观设计
请求书
图片
可附简要说明
专利申请的提出
评估是否适用专利保护
委托代理人
中国公民可直接提出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无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须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递交
邮寄
寄出邮戳日
邮戳不清,挂号回执
无回执即收到之日
享有优先日
以优先日为准
同一主题申请日冲突
协商确定共有份额
协商未果驳回申请
专利的审查
审查制度的发展
发明专利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形式审查
初审合格
公布申请(自申请日满18个月或当事人申请提前)获临时保护权
临时保护
公告授权后,未经许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临时保护期间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不侵权,只需支付使用费
诉讼时效三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若授予前已经知道则从专利授与之日起算
实质审查
启动
当事人主动提出(专利申请日起3年)
逾期未提出视为撤回申请
行政部门认为必要可自行启动
启动后的修改
审查内容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合格结果
授予发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保护期:申请日起20年
授予专利权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初步审查
内容
审查合格授予专利权
保护期: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
申请日起
授予专利权
专利的保护期申请日是实际申请日非优先日
专利申请的异议
对象:发明专利申请
时间
申请公开之日起,公告授予专利前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
理由
受理机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处理:记录在案,待实质审查参考
专利审查的中止
原因和前提
文件
请求书和受理文件副本
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申请被驳回
诉讼前置程序
无效宣告
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不能作出赔偿损失的行政裁决
受理机关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任何人可申请
申请时间
无限制
授予之日起
申请理由
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形
已执行判决、调解书
已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已履行合同
例外
主观恶意
显失公平
返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对无效宣告的决定不服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
新颖性
含义
不属于现有技术
从未公开
判定标准
非现有技术
非本国抵触申请中已提及但尚未公开的技术
别人已申请因未公开而不知
公开技术须对不特定主体实施才生效
视为未公开
负有保密义务
常理推断能保密者
技术公开方式
出版物公开
使用公开
制造投放市场任何人可了解
为销售展示产品技术,公众能掌握必要特征
其他方式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为公益目的首次公开
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会首次公开
在规定的学术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同意泄露技术内容
宽限期效力:6个月
对于公开人该技术不丧失新颖性
不能对抗他人相同主题在先申请
新颖性文件对比原则
单一对比原则
不得多份文件记载技术组合对比
创造性
含义
(突出)实质特点
(显著)技术进步
文件对比原则
组合对比
实用性
能够实时、用于工业生产
外观专利
新颖性
与之前外观设计不同
设计存在明显区别
装饰性
仅具标识性作用的平面图案不得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必须带有装饰性能够美化产品或表面装潢
非冲突性
不侵犯其他在先的合法权利(专利权外)
著作权、商标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取得
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
专利权的权能
含义
仅限财产权
按技术实施的各个环节划分
发明、实用新型
制造权
没有销售仍构成侵权
使用权
使用者不承担停止使用的情形
证明产品合法来源
支付合理对价
许诺销售权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作出销售意思的表示
广告
货架陈列
展销会展示
销售权
不论是否知情,只要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无正当理由制造的即为侵权
合法授权则可以转售
未经许可而制造的首次销售和转售都是侵权
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零部件
制造另一产品
使用
销售另一产品
销售
进口权
他人擅自制造的(来源不合法),禁止进口
专利权人授权制造的,我国可“平行进口”
外观设计
制造权
许诺销售权
销售权
进口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专利年费
第一次缴纳
收到专利授权通知2个月内
以后年费
上年度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
补缴宽限期
届满6个月内
同时缴纳滞纳金
宽限期内未缴则自期满之日终止并登记公告
专利权的限制
免费实施(合理使用)
不经同意,无需付费
专利权穷竭
首次合法投放市场后
获得途径合法
自行许可
临时保护期和强制许可人
穷竭后权能
使用
销售
许诺销售
适用范围
国内穷竭
国际穷竭
适用于平行进口
先用权
先用权人独立研究或其他合法手段取得
在他人申请之日前已经制造或做好准备(未公开方式)
不能单独转让技术给他人,只能随企业一并转让
专利授权后先用权人可在原范围内使用
其销售商可以制造商享有先用权进行抗辩
临时过境
运输工具所属国条件
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
与中国签订有关协议
互惠原则
任符合其一
临时短暂经过
使用目的
自身装备,非销售运输产品
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对象使用
验证已有技术效果
改进已有技术,科学研究
仅作为对象时使用包括制造
为行政审批使用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
实施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
强制许可
申请+付费
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被授予性质
普通实施权,不可再许可他人
第三方使用可在企业整体合并时
阻碍技术实施
时间条件
专利授权之日起满3年且申请之日满4年
须证明事项
提合理条件遭拒
等待合理时间无回应
强制许可后仅限国内销售
防止垄断
消除或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销售仅限国内市场
半导体专利技术垄断
维护公共利益
防止相关技术领域内垄断
无不充分实施的限制
公益目的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
为维护公共利益
药品专利
制造、出口
维护公共健康
不发达区域或药品制造能力不足的成员国
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先有对基础专利的强制许可,后有对改进专利的强制许可
国家征用许可
适用技术范围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
对国家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
批准征用程序
研发单位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使用单位应付费
专利权的运用
转让
变更专利权主体
生效要件
订立书面合同
国务院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公告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向外国主体转让
须经保密审查
许可实施
不变更专利权主体
生效要件
订立合同起生效
无须登记公告
类型
独占实施许可
被许可方独占实施
侵权时可以自行起诉
不得再许可他人实施
普通实施许可
专利权人可许可第三方实施
不得独立起诉除明确授权
排他实施许可
被许可方和专利权人相同方式实施
专利权人不起诉时被许可人才可独立起诉
开放许可
公告形式授予普通实施权
开放许可期间不确定,只能普通许可
禁用条款
搭售
回授
固定价格
限制技术改进
禁止合理续约
质押
订立质押合同
办理出质登记
质权自登记设立生效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权利范围的界定原则
发明、实用新型
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主要依据)
说明书和附图—解释作用
必要技术特征为主,加以解释
解释原则
折衷原则
外观设计
产品外观相同或相似:附图为准
产品种类相同或相似:结合请求书、附图、说明书确定
未要求保护的产品类型不纳入比对范围
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全面覆盖
被控侵权方案包含所有专利方案权利特征
例外
闭合式权利
除闭合权利要求外添加新的技术特征(杂质除外)不够成侵权
例外:中药组合物
相同或等同原则
判定相似性
技术特征的形式
功能
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
技术特征间的组合效果
相同原则
功能相同、形式相同—效果相同
等同保护大于相同
等同原则
形式不同、功能相同—效果相同
扩大了保护范围
捐献原则
说明书或附图描述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
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
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或陈述意见时放弃
判定侵权不纳入对比范围
专利侵权要件与类型
专利侵权行为要件
直接侵权
生产经营目的
未授权
无合法理由
行使专利权
无主观过错要求
间接侵权
故意为生产经营为目的
未经授权
无合法理由
帮助、诱导他人直接侵权
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
发明、实用新型
以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专利权
制造
销售
进口
许诺销售
使用
外观设计
以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专利权
制造
销售
进口
许诺销售
不含单纯使用
假冒专利
未经授权
擅自在产品上标注专利号及专利标记
专利号可能真实
杜撰虚构
拒绝支付临时使用费
通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
申请公开后—专利授权前或临时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实施拒付使用费
间接侵权
故意提供实施专利所需设备、零件
明知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原材料、设备、零部件
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
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意诱导他人实施专利
明示有关产品、方法属于专利发明或方法
未经许可实施
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者专利间接侵权
知道或应当知道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
行政调解或处理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行政调解
非诉讼前置程序
可直接起诉
一方申请,另一方拒绝并起诉法院应受理
行政调解协议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拒绝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并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仅可调解,不能责令侵权方赔偿
对责令侵权的行政处理不服,无须复议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接通知15日内
规定期限不起诉,行政处理决定生效
赋予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的调查取证权
询问、调查
现场检查
检查有关产品
假冒专利
查阅复制
查封扣押
加大对假冒专利的惩处力度
责令改正并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在五万以下,可以处25万以下的罚款
可跨区越级申请专利侵权行政调处
重大影响
司法诉讼
级别管辖
一般侵权的一审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中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院、基层法院
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审法院
受理
不服其复议决定
无效诉讼
不服其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强制实施许可裁决
二审法院
一审的上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
只对侵权产品制造商提起诉讼
制造地法院
同时起诉制造商和销售者
销售地法院
被告住所地
诉讼时效
3年
起算点
已终止侵权(一直不知)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侵权行为和侵权人之日
持续至起诉时的侵权
一直不知
知道或应当知道
早已知晓
知道最新侵权行为时
发明专利临时使用费诉讼时效
3年,自专利授权之日起
举证责任
方法发明
举证倒置
其他侵权
原告举证
诉讼期间提出无效宣告
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中止审理,审查是否错误授权
可不中止,直接裁决情形
检索报告未发现专利无新颖性、创造性
被告的证据明显不充分
其他
专利侵权的抗辩
不侵权的抗辩
不够成侵权
不符合要件,如并非生产经营目的
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
不视为侵权
可以免费实施专利
强制许可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
被覆盖必要技术特征有一项属于现有技术
专利设计属现有设计
无效专利抗辩
专利权终止
保护期届至
专利权人放弃
不符合授权条件应被宣告无效
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滥用专利权抗辩
证明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
滥用专利权
无须宣告无效就能证明
具有主观恶意
民事法律责任
停止侵害
无过错原则
不论是否知情
专利权人有证据证明不及时停止的损害
例外
不知情的单纯使用人
已支付合理对价
赔偿损失
过错推定
过错侵权必须赔偿
制造者无过错归责,不免赔
免赔情形
销售者与使用者
不知情,能证明来源合理
正常交易
合理对价
有正当原因
属于后续侵权行为人
认知程度低
消除影响
新闻媒介
恢复商誉
刑事责任
假冒专利罪
擅自实施侵犯专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