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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中有关保险合同的内容,内容有保险合同概述和保险合同要素,欢迎学习,仅做参考
编辑于2023-02-24 20:11:33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保险契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任何人或组织更不能非法干涉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属性
保险合同的特征
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
射幸合同
附和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种类
保险标的划分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性质
补偿性合同:当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
给付性合同: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出现或者保险期届满,保险人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保险价值
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价值,在合同中载明,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
不定值保险合同:签约时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订立合同的业务对象
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和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为转移其承担的原保险风险和责任与再保险人或其他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多寡
单保险合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共同(复)保险合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权利代位(代位追偿权)
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农作物冰雹灾害,只对冰雹灾害进行赔偿)
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承保人对所承保的综合风险进行赔偿,承保之外的风险不赔偿(只要损失是由于所承保风险造成,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切险合同:保险人的承保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凡是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承保范围)
保险期限
定期保险合同:合同中载明保险责任有限期限的合同
不定期保险合同:合同不明确规定保险责任的有效期的合同(工程保险、运输保险)
保险合同要素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拥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
当事人
投保人
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法人
自然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的人
保险人
1、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之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而不是由侵权或者违约行为而产生的 2、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在保险事件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因此,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 3、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并经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法人
自然人(英)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关系人
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中只能是自然人,财产保险中自然人、法人均可 享有保险合同的保障 是保险事故发生后遭受损失的人 其他限制(年龄、性别、健康、职业、收入……)
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73页)
出险时各种险种的被保险人(73页)
受益人
受益人有关事项: (1)受益人的顺序 原始受益人:保单订约时指定的受益人或第一顺序受益人 后继受益人:注明了受益人顺序保单上前一顺序受益人死亡后,由后继受益人取得受益权 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2)受益人的指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第39条第一款) 第二款: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三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续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3)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条件 74页 (4)受益权的丧失(除外责任)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原《保险法》)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新《保险法》) 当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与份额 指定一人为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给付给受益人 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死亡 顺序未知的,推定受益人先死 指定多人为受益人 若指定了受益顺序和份额,按指定结果处理 若未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则多个受益人均分 若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给付给其他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份额情况) 受益人未知(没有指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等情形)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全部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不可撤销受益人——>即得利益
可撤销受益人——>期待利益(具有不确定性,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
保单所有人
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
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声明事项
保险责任
指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付责任。主要确定保险人所应承的保险保险金赔付责任。
除外责任
责任免除,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人不予承担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它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除外责任的明示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范围
“冰箱”原理解释:除外责任时保险责任的一个限定概念,不是相对概念
条件事项
其他事项
保险条款
一般分为
基本条款(76页)
特约条款(76页)
附加条款(最普遍)
保证条款
协会条款
约束力不同
法定条款
任意条款
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暂保单
保险代理获得保险业务而保险人未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的凭证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需要总公司批准保险业务后,在未获得批准之前所签发的书面凭证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仍需进一步协商一些事宜,保险人签发的书面凭证
办理出口贸易结汇时,在签发保险单之前,保险人出具的保险证明文件,作为结汇文件之一,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
保费收据
它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差异: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为止。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
保险凭证
保险单
批单